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42:57 浏览: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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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人事部
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顺利
实现经济系列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现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暂行规定》中第八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二、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三、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四川省公证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五、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条例(1990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