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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防范洪涝等自然灾害确保中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7:56  浏览:9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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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防范洪涝等自然灾害确保中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防范洪涝等自然灾害确保中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基[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日,我国南方一些地区暴雨成灾,造成人员伤亡,也威胁着中小学生的安全。同时,当前也是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广西、湖南等地陆续发生了学生结伴在水库、江河戏水引发数名学生溺水死亡事故。

  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我国主要降雨区为江南地区南部、华南地区,降雨量将比常年同期偏多5成至1倍;华北、东北、黄淮等地局部地区将时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地震灾区也将有降雨天气过程。为有效防范洪涝等灾害及学生溺水事故,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人身安全,现做出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切实防范洪涝等灾害对广大师生的危害。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暴雨、洪水、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校舍倒塌等灾害事故发生情况,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确保师生安全。地震灾区复课和转移安置的中小学校要做好应对余震及洪水、泥石流、山体垮塌、传染病流行等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尤其是农村地区和边远山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特别检查地处低凹地段学校、幼儿园。重点检查校址自然地质环境、防雷设施和校舍安全。南方各地要重点检查受洪水冲击、雨水浸泡的校舍,发现危房要立即停用。暴雨严重地区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受灾校舍和危及学校安全的易滑坡的山体、挡土墙进行全面勘察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暂时不能消除隐患的学校,可以适当调整上课时间、提前放假或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场所上课。

  三、各地中小学校要在放暑假前对全体师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要在广大师生中普及预防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并针对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校舍倒塌等灾害事故,组织师生开展专门的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与逃生演练活动。要教育学生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和玩耍,教育学生不要盲目下水救助落水同伴,要尽可能向成年人求救,避免发生因盲目施救而导致更大伤亡。

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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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1995年2月23日,地矿部

新疆地矿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予以解释的报告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第150号令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这说是说,只要采矿权人发生了矿产品销售行为,就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缴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不应以是否发生企业间债务拖欠而解除企业对国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必须依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八条规定,于当年7月31日前把当年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足,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把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足。未按法定期限足额缴纳上半年或下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关可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2‰的滞纳金,乃至处以罚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年报表的报批时间无关,国务院第150号令第九条规定提交的资料也不包括年报表。石油开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1月31日前缴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维护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时足额上缴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构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构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3号

1999-01-07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要求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列入纺机出口全额退税企业名单的函》(国纺行函[1998]27号),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未列入《通知》名单的纺织机械出口企业不能享受到全额退税政策,影响了纺织机械的出口。为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鼓励纺织机械出口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构,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械,可按17%退税率计算退税并补退未退税款。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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