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5:21:47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1]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中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相统一,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集中力量开展猪肉市场和“限塑”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创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活动,市场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做到“五个更加”,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近期,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水果、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含“瘦肉精”猪肉,超薄塑料购物袋,市场消费环境更加复杂,市场监管任务更加艰巨。新的形势对现阶段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深入研究、积极作为,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使命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市场监管的重大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上来,认真做好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创新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完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能,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关于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

  水果、蔬菜等农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消费品,其质量安全事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要严格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加强市场监管,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1.依法行政,严格履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体制和职责权限,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是品种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工商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条及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负责依据有关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突出重点,强化监管。要加大对各类经营水果、蔬菜、禽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巡查力度,重点围绕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等进行巡查;根据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中的销售者销售的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严肃查处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防止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优化服务,促进发展。要引导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投资改造市场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硬件设施,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言献策,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市场开办者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不断提高市场的档次和水平;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制度,统筹农产品产区与销区的协调发展,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努力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切实稳定农产品价格。

  (二)关于猪肉市场监管工作

  猪肉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猪肉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主体。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各类经营猪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清理检查,检查市场中猪肉经营者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认真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监管执法,规范经营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市场巡查、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多种途径发现案件线索,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猪肉经营户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切实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威慑力。

  3.加强行政指导,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行政指导高效、灵活、便民的特点,指导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认真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猪肉进货渠道、检验检疫证明等,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场内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强化场内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亮证亮照、挂牌经营制度,引导经营者完善“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三)关于市场限塑整治工作

  目前,一些地方的集贸(农贸)市场对“限塑令”的执行还不是十分到位,仍是限塑整治的薄弱环节,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坚持不懈地将市场限塑整治作为长期的任务抓紧抓好。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改进宣传方式,形成强有力的正面引导。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深入宣传不合格塑料袋对环境以及人体健康的危害,增强经营者执行“限塑令”的主动性、自觉性,引导消费者转变购物习惯,争取更广泛的支持配合,强化限塑工作的群众基础。

  2.加强监管执法,严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继续违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特别是提供明显无合格标识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严厉处罚屡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异地协查制度,及时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密切追踪源头和流向,强化限塑工作生产领域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综合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深入基层、市场,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信息沟通,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二)加强教育学习。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执法队伍。

  (三)加强工作配合。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农业、质检、商务、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加大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整顿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整顿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油公司:
石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和润滑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和生产资料,历来是国家高度控制的商品。近年来,随着计划外油品进入市场,市场管理有所放松,各地非法插手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已涉及到工、农、兵、商、政等许多部门。由于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码,轮番涨价,致使
成品油市场十分混乱。私人经营成品油摊点虽几经查处,仍屡禁不绝。劣质油料充斥市场,油品着火、爆炸以至机毁人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已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消费管理和节约使用的通知》(经能[1986]512号)。下列单位准许从事国内成品油的批发、零售和供应业务: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系统,包括销售公司直属公司,成品油生产企业供销机构(执行国家分
配计划及自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石油公司的各级公司(上述主营单位之间原已组建的主营成品油的联营企业,经清理整顿后,凡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一律不准继续经营,今后也不准以联营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只从事外轮、远洋轮加油);县(含市、
区、旗)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层农村供销社和农机服务公司(含农机站,只限于经营农村用油)。根据国务院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负责对本系统直属直供企业提供成品油的国家有关部委所属的物资供销机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成品油。个体加油站(摊、点)要坚决取缔。但在交通不便的
地区,可由供销社组织个体工商户经营少量灯用煤油。
上述经营单位及供销社组织的个体工商户,只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其经营范围的,才能经营规定的成品油。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立即停止成品油的经营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停止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其库存油品质量合格的,按现行价格规定移交给合法经营单位收购;劣质油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对弄虚作假、逃避检查
、无照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整顿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对现有小炼油厂(包括废油加工厂、润滑油调合厂和特种油品生产厂等)进行检查和整顿,凡不具备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坚决关闭。小炼油厂的产品只能销给符合国家规定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直接消费单位。不合格产品
不得进入市场。
三、加强成品油经营单位的管理。成品油经营单位对市场负有主要责任,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批准下达的成品油计划,按照保证重点,控制消费,节约用油,合理分配的原则安排市场。建立、健全严密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度,加强油票和油料的管理,堵
塞漏洞。对串通油贩子倒卖者,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经营成品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规定,对违犯物价纪律、乱涨价的,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质量监督,大力宣传、推广节油经验,推动社会节约用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油公司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与公安、物价、税务、审计部门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和检查工作,齐心协力,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行。对干扰
、阻碍整顿工作或以种种借口为非法经营者开脱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整顿的通知》(中石化[1989]销字31号)作废;已在内部刊物上登载的有关内容无效。各单位在执行时,以本文为准。



1990年7月1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