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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1:51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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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第八条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八条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第三十条 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第三十二条 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 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重组,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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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2]120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ⅴ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编制的《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ⅳⅳ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为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敖江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福建省环境保护“十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划。ⅴ

??本规划以山仔水库水源保护区为重点。规划范围包括敖江流域古田县、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有关乡镇。规划期为2002-2010年,重点是2002-2005年。规划重点阐述敖江流域“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敖江流域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及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敖江流域环境现状ⅴ

??(一)敖江流域环境保护的主要成效

??敖江全长137km,流域面积2655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16%。流域涉及的行政区域主要有古田、罗源、连江、晋安、闽侯等县(区)的26个乡(镇)。“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监督指导下,敖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突出重点,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尤其是2000年底省政府颁发《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来,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分别制定了本辖区整治方案,大力开展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使流域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一定控制。

??——按期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由于近几年来流域两岸石板材加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花岗石的大量开采,大量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敖江,造成敖江流域水体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敖江流域的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流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9年4月省环保局编制下发了《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之后,有关市(县、区)成立了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整治责任制,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以及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调动业主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推动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整治过程中,重点开展了石板材加工企业和矿点综合整治,至1999年底,福州市对连江县、罗源县的629家石板材加工企业进行了综合整治,宁德市对古田县239家石板材加工企业和180个矿点进行了综合整治。同时,流域各地还大力开展“一控双达标”的其它工作,2000年底全流域完成了“一控双达标”任务,工业污染企业基本达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九五”计划指标内。ⅴ

??——流域生态林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取得一定进展。根据《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整顿关闭无证和布局不合理的采石点,禁止砍伐敖江干流和支流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促进了流域生态林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ⅴ

??——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展开。流域内积极推广立体种养模式、太阳能、沼气、风能等清洁能源以及配方施肥、生物综合防治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连江县被列入“九五”期间省级生态农业建设试点县,闽清县被列入省级“九五”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各乡(镇)还开展了生活污水和生猪养殖废水沼气厌氧发酵治理,使农村面源污染得到一定的控制。ⅴ

??——水质得到初步改善。2000年敖江的监测结果表明,流域3个省控水质监测断面(霍口、横槎、荷山渡口)已全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对山仔水库进水口、库心、出水口进行的两期监测中,除进口处测点的总氮、总磷及库心处的总氮在丰水期为Ⅳ类水质,超标率分别为33.3%和16.7%外,其余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ⅴ

??(二)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ⅴ

??1.山仔水库富营养化比较严重ⅴ

??——面源污染日益突出。敖江流域禽畜养殖业虽不发达,但养殖废水绝大多数是就近直接排入库区,因此造成的污染比较严重。山仔水库底泥有机物不断析出、库区养鱼的剩余饵料分解、不合理施用的农药、化肥随地表迳流汇入水体、含磷洗涤剂的使用、机动船只含油污水排放等也加重了山仔水库的富营养化程度。ⅴ

??——生活污水处理率低。对山仔水库而言,生活污水汇入的比例很高,而目前流域内还没有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沿岸乡(镇)生活污水都是未经处理而排入水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山仔水库日趋富营养化。ⅴ

??2.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的问题尚未解决。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对敖江下游造成了污染,并直接影响到连江县的水源质量。

??3.敖江流域的梯级开发降低了水的自净能力。敖江流域的梯级开发减缓了水的流速,使水的更换期延长、复氧能力降低,同时给藻类生长提供了有利条件。ⅴ

??4.工业废水排入流域水体,影响水体水质。流域工业污染企业虽已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但目前的达标还只是少量污染因子达标,而不是全面达标。ⅴ

??此外,石材企业虽已进行了综合整治,但仍有偷排、漏排污水、废料的现象;石材业废料侵占大量土地、矿区“挂白”等生态破坏现象严重;石材厂点多面广,缺少规模效益。ⅴ

??二、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总体构想ⅴ

??(一)指导思想ⅴ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流域饮用水水源质量为重点,以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平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突出整体观念,促进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ⅴ

??(二)基本目标ⅴ

??——总目标。到2005年,使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流域各省控监测断面水质按功能分区达到规定的标准,山仔水库水质达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生态保护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水土流失中、重度区基本得到遏制。环境管理和监测体系基本健全。到2010年基本控制全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敖江流域成为全省环境保护的示范区。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流域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十五”期间各县(区)主要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控制指标见表1。

表1?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



行政区域
COD(吨)

宁德市
古田县
1700(全县)

福州市
晋安区
300(全区)

罗源县
1239.3(全县)

连江县
1867.5(全县)

合  计
5116.8



注:以上为暂定数,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后最后确定。



??——环保投入指标。“十五”期间,加大环保资金投入,逐年提高环保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力争到2005年达到1.6%。ⅴ

??——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到2003年全面完成在岸边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清除工作。到2005年山仔水库周围一级保护区内5个乡(镇)所在地和较大村庄各建设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10年山仔水库上游各乡(镇)各建设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ⅴ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指标。加强敖江干流和支流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保护,全面禁止开山炸石和乱砍滥伐。ⅴ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五”期间,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全部搬迁或关闭,流域其它区域内畜禽养殖废水应治理达标;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和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建成1—2个生态环境示范乡(镇)。ⅴ

??三、敖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ⅴ

??根据《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在敖江流域设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ⅴ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塘坂水库大坝(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后、半岭、黄竹头、日溪桥、党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和敖江下游长汀至已古下游300米处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的陆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其中从塘坂水库大坝至傍尾及日溪库区还应执行控制湖泊水库特定项目Ⅱ类标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设有排污口,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网箱养殖、石板材开采和加工、畜牧业生产及机动船水上运输和维修等污染水源的活动。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应于2002年底前拆除。ⅴ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从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古田鹤塘镇的双洋、苏洋(包括敖江支流至后彰、杉洋、大甲、卓洋、溪场洋、刘洋、飞竹的河段)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从塘坂水库大坝至敖江下游的长汀;敖江已古下游300米处至浦口;以及日溪桥至晋安区的湖里、坝坑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不得新建垃圾处理场。ⅴ

??生活饮用水一、二级保护区必须设置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敖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详见表2)。

表2 敖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

水系
水域范围
主要功能
执行标准

霍口溪
傍尾以上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日 溪
晋安区湖里、坝坑—日溪桥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日溪桥—山仔水库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潘渡溪
傍尾—山仔水库(包括库区回水段樟后、半岭、黄竹头、党洋等)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山仔水库——塘坂水库大坝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塘坂水库大坝—潘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敖江干流
潘渡—长汀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长汀—已古下游300米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已古下游300米—浦口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浦口-出海口
河 口 区
GHZB1-1999Ⅲ类

蓼沿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牛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桂湖溪
其 它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红庙溪
农  灌
GHZB1-1999Ⅴ类

宦 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财 溪
才溪水库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其它河段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均包括两岸陆域100米。

??四、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与措施ⅴ

??(一)加大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的保护力度ⅴ

??继续以保护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为重点,做好敖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ⅴ

??——加强库区的生物防治。在禁止网箱养鱼的同时,适当放养以食用藻类和腐殖质为主的白鲫、鲴、鲢、鳙等鱼类。通过放养这些鱼苗,减少库区氮、磷等元素的总量。在浅水区引进种植凤眼莲、菖蒲、芦苇等水生植物,并按计划收割,以去除过多的营养物质。

??——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两水坝之间一级饮用水保护地段实行封闭式管理。在离岸100米范围内应退耕还林,设置防护林带,同时禁止新建房屋,已建的房屋一律予以拆除和搬迁。ⅴ

??——限期搬迁库区沿岸鳗鱼、禽畜等养殖场。ⅴ

??——开通进入小沧乡的公路,减少库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只。库区内船只动力要油改电或石油气,减少石油类的污染。ⅴ

??——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推广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体中磷的浓度。ⅴ

??——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敖江的干流和支流及其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砍伐。抓好源头天然林的保护和干、支流两侧一重山生态林及100米内防护林带建设,禁止擅自在主、干流和河道两侧的第一重山或外延100米范围之内10度以上山坡地进行开垦、取土、采石等损坏植被的行为。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大于25度的坡地要退耕还林,小于25度的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实施严格的封山育林,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地开垦、草地开垦和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ⅴ

??——塘坂水库蓄水前应按要求进行清库,经检查合格后蓄水。ⅴ

??(二)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ⅴ

??根据国家和我省“十五”环保规划,结合敖江流域水环境状况,到2010年山仔水库上游的10个乡(镇)所在地都要建成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要实现无害化处理。2005年前,首先在库区周围的5个乡(镇)所在地和较大行政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ⅴ

??——针对沿江垃圾和石板材废料堆放,加大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的问题,2002年组织力量清除沿江垃圾,并禁止在沿江两岸堆放、倾倒垃圾、建筑修路的渣土和其它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ⅴ

??——完善红庙岭垃圾场的处理设施。将单纯的卫生填埋工艺改造为综合处理工艺,增加焚烧、制肥等工艺,减少填埋量。加快完成渗滤液处理工程,做到达标排放。ⅴ

??——按照“分类回收、二次利用”的要求,促进垃圾的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山仔水库上游各乡(镇)生活垃圾应进行焚烧处理,逐步实现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ⅴ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ⅴ

??——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结合“十佳生态乡镇”活动,对生态良好区实施积极性保护,加快创建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良性循环区。ⅴ

??——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典型,创建县、乡(镇)、村生态示范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建成一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断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村生态保护水平。ⅴ

??——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新的区域性生态破坏不再发生,已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敏感区和重点保护区的环境得到恢复。ⅴ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制定沼气综合治理规划,并于2003年底前基本完成流域生猪养殖废水和沼气综合治理。加强对禽畜养殖污染的监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水源保护河段岸线150米范围以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搬迁或限期治理,使禽畜养殖业污水达标排放。ⅴ

??——流域内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推广农业清洁生产系列新技术,禁止施用、存贮残留期长、剧毒性农药和过期失效农药。推广生物综合防治技术、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配方施肥新技术,减少农药、化肥污染。选择1—2个镇(村)作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防治试点,推进农药、农膜、化肥等面源污染的防治。ⅴ

??——根据流域实际情况,积极推行沼—牧—渔—果、沼—牧—菜(果、菌)等立体种养模式,鼓励养殖废水上山下田入塘,自行消化,变废为宝,做到零排放。ⅴ

??(四)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管理,防止污染回潮ⅴ

??——开发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ⅴ

??——对石板材的发展进行全面规划。淘汰工艺落后、生产规模小的石板材厂,鼓励规模化石板材厂发展。划定石板材资源的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规定最小开采规模。坚决整顿和关闭小矿点,并限期进行植被恢复。禁止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将废水、废渣排入敖江水域。积极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石板材的综合利用率。ⅴ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敖江水资源。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应以保证饮用水功能为主,维持敖江的生态流量,维护水域的自然净化能力。流域内各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经批准的坝下最小下泄流量进行操作,未经批准不得减少最小下泄流量。ⅴ

??——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沿江各种排污口的管理。督促工业污染企业不断巩固和提高达标成果,杜绝污染“回潮”和偷排、漏排现象,实现稳定达标。ⅴ

??——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各排污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内容排放污染物。流域内现有的排污口应实行规范化管理,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促进企业搞好污染治理,逐步实现各种污染物全面达标。ⅴ

??——针对流域工业污染现状,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地按行业特点,增加工业企业的污染物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实现全面达标。加快工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逐步消除结构性污染。把工业污染防治与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使“三废”最大限度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ⅴ

??——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评定制度,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环境行为。ⅴ

??(五)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ⅴ

??——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好源头关,防止新上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有关排污单位,落实进一步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和措施。ⅴ

??——实行流域行政区域间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开展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在双口渡和山仔水库中各建设一个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站。交接断面以地表水三类进行考核(交接断面的设置见表3)。ⅳ

表3 敖江流域各行政区域交接断面表

溪 流
上 下 游
交接断面位置

霍口溪
古田县—罗源县
双口渡

霍口溪
罗源县—连江县
傍 尾

日 溪
晋安区—连江县
日溪桥

蓼沿溪
罗源县—连江县
兰水电站



??(六)实施敖江绿色工程计划ⅴ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是实现敖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内容。其项目筛选的原则主要是: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突出上游优先;以解决乡(镇)生活污染、面源污染为重点;工业项目、开发性项目的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对污染物总量削减大的项目优先,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清洁生产的项目优先。ⅴ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共有16个重点项目,主要有“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山仔水库整治工程”、“生态建设”、“环保能力建设”等工程项目。项目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并要加强监督落实。ⅴ

??——沿江各县(区)应对临床医疗废物进行统一收集和管理,并集中进行处置,禁止医疗废物简易填埋、再生和重新利用。ⅴ

??五、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保障措施ⅴ

??(一)健全环境保护领导与决策机制ⅴ

??——流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各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ⅴ

??——按照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流域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辖区内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市、县(区)、乡(镇)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检查,每年考核一次,并把保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区划的要求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ⅴ

??——流域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各负其职,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ⅴ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敖江流域水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研究解决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措施,在法制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总体布局等方面提出环保对策。ⅴ

??——流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管理好河道;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污水和垃圾无害处理工作;地矿部门要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督促进行矿山恢复;农业部门要牵头组织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推进农药和化肥的合理使用;林业部门要加强生态建设,依法保护好防护林带;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水库网箱养殖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控制养殖水体污染。ⅴ

??(二)强化流域环境法制建设ⅴ

??——认真执行《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巩固和发展整治成果。立足流域实际,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标准。ⅴ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大环保“三同时”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养殖场、矿山开采、水库电站、交通等生态型建设项目的管理,防止对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ⅴ

??(三)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ⅴ

??——加大政府的环保投入。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促进各项环保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项目计划。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政府对环保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ⅴ

??——逐步建立环境保护及资源综合利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运用财税等经济手段引导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把支持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把支持生态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作为银行提供贷款的因素之一。ⅴ

??——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逐步实现产权股份化、投资社会化、治污集约化、运行市场化和管理企业化。ⅴ

??——按照“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明确污染者和破坏者是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的投资主体,监督排污者和开发者履行环保投入的责任。ⅴ

??——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促进排污单位加大投入、治理污染。ⅴ

??(四)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ⅴ

??——省、市财政在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加大对敖江流域环保监测能力建设投入。流域各级政府要相应拨出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完善监测手段。“十五”期间要建成一个敖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并于2005年前投入运行。ⅴ

??——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落实各级环境监理机构的职责。建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对环境污染纠纷及时进行现场监理。ⅴ

??——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完善和配备现代化执法手段。增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ⅴ

??——加强环境科技研究。组织对重大环保技术课题进行协同攻关,重点是山仔水库富营养化的防治。ⅴ

??——加强对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理能力。开展山仔水库富营养化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预报研究,努力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应急、事后监测,保障环境安全。ⅴ

??(五)强化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ⅴ

??——完善环境宣传与教育网络,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广泛宣传环保法律和环保知识,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强化公众参与能力。增强全社会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人们的环境法制意识和环保道德水平,动员全社会参与、支持和监督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加强消费引导,促进消费者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ⅴ

??——完善公众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建立环保信箱、设立环保投诉电话等,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ⅴ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树立环保工作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和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氛围。ⅴⅴ

附件:1.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项目表ⅳ
???2.敖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图(略)



附件1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项目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资金来源
(或初步意见)
完成时间
总投资
责任单位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
山仔上游10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3000-5000吨/年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2005-2010
5000
福州、宁德市政府

2
山仔上游10乡镇垃圾处理设施
按乡镇大小投资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2005-2010
2000
福州、宁德市政府

3
红庙岭二期工程


2005
1500
福州市政府

4
山仔水库-塘坂水库封闭式管理
约8公里的搬迁和创建工作
政府拨款
2002
2000
福州市政府


山仔水库整治工程






4
鱼苗放养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每年
3000
海洋与渔业局

5
浅水区种植


每年
1000
流域有关乡(镇)政府

6
搬迁养猪场
库区沿岸8个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2
35
福州市政府

7
取缔网箱养鱼
940箱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2
130
福州市政府

8
库区机动船改电动船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3
800


9
沼气推广
山仔水库各乡镇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5
100
农业厅


生态建设






10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2005-2010
1000
水利厅、林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1
农业面源治理工程
推广生物综合防治、生物农药、配方平衡施肥等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2005
1000
农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2
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2005
3000
农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3
生态林建设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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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指示顾婉贞等与顾沈氏等分析遗产案件的处理办法》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指示顾婉贞等与顾沈氏等分析遗产案件的处理办法》的通报

1951年7月9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一、关于杭州市人民法院办理顾婉贞等诉顾沈氏等分析遗产一案,因事涉被继承人能否无限制的以遗嘱自由支配遗产的一个原则问题,经本院签具意见,于一九五一年三月十六日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核示。
二、兹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编字第六二六三号复示:
对于处理顾婉贞诉顾沈氏等分析遗产一案,经研究后,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根据报告中看,顾永烂将全部遗产分赠给他的三个儿子,而将他女儿的继承权完全剥夺,这是不合理的。在重新分配遗产时,仍要照顾实际情况,而不应采取机械的平均分配的方法,同时要防止因分配遗产而影响原有工商业的经营与发展。
三、以上复示,兹特通报印发供你们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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