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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51:01  浏览:9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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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考核指标暂定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优良天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以上优良天数,是指空气质量达到优和良的天数,即空气中首要污染物日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第四条 市环保局根据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监测数据每月统计二级以上优良天数,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条 区县、开发区月度二级以上优良天数与上年同期对比,每减少一天罚缴20万元,每增加一天奖励25万元。市环保局负责对奖惩金进行核定、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奖惩金的收缴和管理。
  第六条 未设立子站的辖区,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于2011年9月底前建成投运,2011年10月起全部参与考核。新建监测子站投运后,第一年考核指标按上年同期全市均值进行考核。未央区、航空基地分别参照经开子站、阎良子站监测数据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级相关部门在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情况,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年终在市级相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考核中按比例予以扣分。
  第八条 年度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考核指标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全年环保目标任务考评中环境空气质量项得满分;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全年环保目标任务考评中环境空气质量项按下降比例予以扣分。
  第九条 市环保局于每月10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奖惩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年底市财政通过“上下结算”方式,对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奖惩资金予以清算。
  第十条 奖励资金从市本级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罚缴资金纳入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远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进一步强化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加大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对区县、开发区的考核指标以上年度所达到的良好天数为基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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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化肥产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三、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国务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行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情况调查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教函〔2003〕77号

关于进行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情况调查的函

各高等中医药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关于制定行业标准工作的要求,我司正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制定《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为使该《标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我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了解各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目前基本情况。现将《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调查表》及《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调查汇总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填写,各高等中医药院校教务处统计汇总并将《调查表》、《汇总表》一式两份及软盘,于10月20日前邮寄我司教育处。

  以上调查表格可以在我局www.satcm.gov.cn下载。

  地址:北京市白家庄东里1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教育处(邮政编码100026)。





                         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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