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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31:57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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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 号)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目标考核工作的汇总、审查、报批、下达、督查和组织年中、年终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责任单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铜陵县政府(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目标考核内容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根据每年初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进行分解,考核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考核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下达。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五条 因国家或省政策调整及其它因素引起考核目标不符合实际而难以完成,由责任单位报考核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向省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负责对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努力做好养老保险扩面、稽核、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运行及监督检查,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养老金发放,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 市地税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征收;认真执行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收入征缴计划,加大养老保险费清欠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征尽征。

第九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共同促进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草案会同市地税部门共同编制。

(二)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

(三)审批后的基金预算分别报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地税部门。

第十条 铜陵县政府按照市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切实抓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扩面征缴和各项经办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量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步骤如下:

(一)考核办公室按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数,根据考核评分细则,按季通报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考核办公室。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要求按月(季)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国家统一标准的信息联网数据、会计数据、统计数据。按季(第二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铜陵县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按照序时进度检查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考核办公室。

(五)各责任单位于每年终对各自承担的全年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由考核办公室汇总。

(六)考核办公室每年年中、年底对各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年终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市政府。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铜陵县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县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缺口补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对完成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并在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年终考核综合得分。

第十五条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中获得省通报表彰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增加5—10分;因工作不力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扣减5—10分;参保人员举报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经查实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按每次1分扣减得分。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奖励机制。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各责任单位征缴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之不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一票否决制。发生基本养老保险金未按时足额发放,违反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法律、法规及政策,受到行政处分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其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预算编制

(1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

扩面完成情况

(10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

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率

(10分)
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核定

(10分)
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人员反映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经查实属核定不准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基金征缴率

(10分)
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企业欠费清理

(10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

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

退休审批

(2分)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参保范围

(2分)
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项目

(2分)
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标准

(2分)
违规提高支付标准的扣2分。

基金管理

(2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扣2分。

基础工作

(10分)
信息系统建设

(5分)
信息系统传输顺畅得3分,数据准确率达90%及以上得1分,日常维护到位得2分。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1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信息报送

(5分)
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5分;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到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10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85%,得4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

按要求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以工作计划、总结和随机检查为依据)得2分。未开展的扣2分。

业务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2分。不规范扣1分。

发现冒领养老保险基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2分,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预算编制

(2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

基金拨付

(40分)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月度用款计划,按月足额拨付养老保险基金。未按月足额拨付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确保基金支出户留足相当于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费用。未按时足额到位,每发生一次扣0.2分。

预算缺口补助

(20分)
按规定对基金缺口予以补助。未按时足额到位的,扣2分;及时争取省对基金缺口补助的加5分。

基金划拨

(10分)
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月足额划入财政专户。未按月足额划入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基金管理监督

(10分)
按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得5分;多头开户,发现1户扣1分。

没有其它违反国家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得5分;违规的,发现一次扣1分。









(100分)
预算编制

(10分)
按规定编制基金收入预算草案。未及时编制的扣5分。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45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人数及基数足额征缴。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基金入库

(10分)
每月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就地及时入库。未按月足额入库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清理企业欠费

(25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信息系统传输

(10分)
与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2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完成主要目标任务

(70分)
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6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每超收预算目标数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预算目标数1个百分点,扣1分。

扩面完成情况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参保缴费率
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核定
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人员反映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经查实属核定不准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基金征缴率
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清理企业欠费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预算缺口补助
按规定对基金缺口予以补助。未按时足额到位,扣1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

退休审批

(2分)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参保范围

(2分)
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项目

(2分)
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标准

(2分)
违规提高支付标准的扣2分。

基金管理

(2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扣2分。

基础工作

(10分)
信息系统建设

(3分)
信息系统传输顺畅得1分,数据准确率达90%及以上得1分,日常维护到位得1分。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1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信息报送

(3分)
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3分;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到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4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85%,得0.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0.5分。

按要求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以工作计划、总结和随机检查为依据)得1分。未开展的扣1分。

业务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1分。不规范扣1分。

发现冒领养老保险基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1分,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可根据工作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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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芜湖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9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芜政〔2010〕2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纳入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第五条 目标管理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管理台账、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评分。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实施延伸考核。对阶段性工作及时组织考核,列入全年分值,将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分为事故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事故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包括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等3个方面。事故指标考核以经核实后的事故统计数据为准。

(二)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责任制建设、工作部署和落实、基层与基础工作落实、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规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含95分),85-95分为良好(含85分),75-85分为合格(含75分),75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在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得安全生产工作相应分值;考核为合格等次的,在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扣除安全生产工作相应分值的20%;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及“一票否决”的,在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扣除安全生产工作分值的50%。具体评分细则由市安委办制订。

第八条 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一)县区、开发区和部门超目标管理控制指标;

(二)县区、开发区1年内发生一起死亡3-9人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两起死亡3-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1年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非道路交通较大安全事故;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市挂牌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确定为否决项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瞒报、谎报、漏报或故意拖延事故报告的。

第九条 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年度内较大事故起数超控制指标的;

(三)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第十条 凡受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取消被考评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县级以上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开发区、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结束后,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经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芜湖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芜安〔2011〕28号)同日废止。



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局(处、办)、各分局: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海洋监察行政效率,现将《海洋监察员守则》发给你们,请组织你单位海洋监察员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将海洋监察员遵守《守则》的情况做为海洋监察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并对《守则》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执行《守则》好的个人,要结合年度考评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洋监察员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监察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海洋监察员是依法实施海洋监察管理的公务人员,应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拥护政府,热爱海洋事业。
第三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必究。
第四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在依法行政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奖惩严明,不得徇私枉法。
第五条 海洋监察员应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悉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一丝不苟;要努力钻研业务,适应现代化海洋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海洋监察员要廉洁行政,不得以权谋私;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钱物、礼品等;不便拒绝的礼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
第七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列入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管理资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公开刊物、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发表。需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及同级保密委员会或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对秘密级以下的管理资料,要妥善保存。


海洋监察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
第八条 海洋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的利益。
第九条 海洋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海洋监察证,着海洋执法服;应文明执法,谦和待人,认真解答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条 海洋监察员应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对待工作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待同志要谦虚谨慎,善于合作;要以身作则,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不得越权处理有关公务,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遇有不同意见时,下级要服从上级。





19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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