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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设计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28:42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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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设计试行办法

铁道部


限额设计试行办法

1987年3月25日,铁道部

为坚决制止敞口花钱,加强投资控制,提高建设效益,以利于我部经济承包责任制的顺利实施,要从设计开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扭转概算超估算,修正概算超概算的现象。现制定限额设计试行办法如下。
一、限额设计的内容
(一)实行限额设计的中心内容,是把运输扩能放在第一位。贯彻固本简末,分期投资,先通后备,逐步配套的原则,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的精神,合理选用设计原则和标准。把投资用于扩大运能最需要最有效的地方。
(二)按设计阶段层层限额,形成纵向限额系列。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重点是研究项目建设的经济合理性,做好经济效益分析,可用铁路新增运输能力万吨公里投资指标作为对可行性研究的限额参考指标;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估算作为初步设计的限额,影响造价的外界因素变化较大时,一般情况下可允许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超过批准估算的10%,超过这个限度,设计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作为技术设计的限额,不得突破;以批准的技术设计修正总概算作为施工招标的标底上限。
估算的准确性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要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对估算所用的指标和工程数量要做认真分析,提高估算的准确性。
(三)在各设计阶段内,将项目总限额按技术专业、大型工点、工作单元或其他相应方式分别切块,规定分块限额,形成横向控制。
各设计阶段的限额一经批准,不得变更。如需变更时,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查批准。
二、限额设计的管理
限额设计是勘测设计质量、水平、效益的综合体现,要用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和方法进行限额设计管理。
(一)实行全员的限额设计管理
限额设计成果的好坏,是各项工作和各个生产环节活动的综合反映,与生产部门、工作部门以及所有各部门的生产、工作息息相关。因此,限额设计需要依靠所有与限额设计直接有关的人员共同努力,特别是要增强设计人员的经济效益观念。要严格执行技术责任制,每一个建设项目都要指定总体设计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组成总体组,负责该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综合管理,包括分阶段的限额框算、检查,切块分配,以及切块间的协调等。其他参加该建设项目的各层组织和人员也要明确制订实行限额设计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各自任务的完成来实现总的限额目标。设计单位的技术、计划职能部门重点负责限额设计的监督、审核、指导。
(二)实行全过程的限额设计管理
限额设计贯穿于勘测设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从可行性研究、初测、初步设计、定测、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直到施工图(或施工设计)的各个勘测设计阶段。而在每一个阶段中又贯穿于各专业的每道工序。要在每个专业每道工序中都把限额设计作为重点工作内容,明确限额目标,实行工序管理。各个专业限额的实现,是实现总限额的保证。
(三)实行防、检结合,以防为主的限额设计管理
采取积极预防和严格把关相结合,抓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和成品审定三个环节。以事先采取措施,防止突破限额为主,重在管理影响造价升降的各主要因素。要探索限额设计的系统管理,实行改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研究和应用科学管理等方法,逐步形成限额设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管理方法的标准化。
(四)加强限额设计的信息反馈
发挥设计单位内部、外部两个反馈的作用,及时将设计单位内部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信息、部门之间的信息以及外部施工、运营单位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分析、研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使限额设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三、限额设计的奖罚
实行限额设计效果显著,并具备优质勘测设计基本条件的项目,酌情增付勘测、设计费。
实行限额设计采取的措施不妥善、效果不好的项目,扣减勘测、设计费。
增付或扣减勘测设计费按《勘测设计实行优质优价的暂行规定》办理。
四、限额设计的试点
一九八七年在四个勘测设计院进行限额设计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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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发〔2004〕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全市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全市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府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保证政令畅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都要把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处理工作和个人问题的首要原则,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作出的决策、决议、决定、命令等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有不同意见和看法,可以向组织反映,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组织决定相悖的消极言论。

二、严禁任人唯亲。各级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不准干预组织(人事)部门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正常工作需要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和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在选举或民主推荐干部前拉选票和从事贿选活动。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行使权力,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一)各级政府部门执收执法单位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准粗暴执法、吃拿卡要;不准超越执法管理范围,越权执法;不准越权设置处罚种类,擅自提高罚款幅度;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公款私存。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决定》(黄发[2002]8号),凡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简化程序、规范操作,不准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
(三)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准在征用土地中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不准在城镇拆迁中滥用强制手段,损害居民利益;不准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违反政策规定,损害职工利益;对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而且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和审批、财务和人事管理等行政权力运作应向社会公开,不仅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而且要公开权力运作过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举行听证会,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财务开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应通过一定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

五、严禁以权谋私。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拍卖、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干预任何招标投标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批准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以及以各种方式为投标单位中标提供帮助;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以任何方式向招标单位介绍、推荐投标单位参与招投标活动或向招标单位授意、指定投标单位。不准直接参与或者授意有关人员加大招投标交易资金拨付额度,以及巧立名目将招投标交易资金进行返还后私分或挪用。
(二)要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含奖金)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严禁以经济实体经营所得用于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或其他福利开支;严禁行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
(三)必须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直接或间接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授意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对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要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不准其利用本人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权动用执法机关介入亲友、其他人的经济纠纷或其他纠纷。对袒护、放任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要清廉行政,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如实向组织上交;不上交的,一律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房改政策,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单独购房或巧立名目购房;不准使用由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力和动用单位设备为个人装修住房、建造私房。

六、严禁奢侈浪费。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勤俭节约,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不准在各类会议中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送礼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对上接待活动,提倡中餐不饮酒;市内公务活动及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中餐一律不准饮酒。

七、严禁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政府系统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与赌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一律就地免职和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以赌博方式收受贿赂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挪用公款赌博的,加重处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以赌博方式收受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贿赂的,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纪律责任。

八、严禁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等款物和设置“小金库”。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下达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等资金、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不得转移项目、改变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贪污和私分。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变相收费;不准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摊派;不准设置“小金库”和滥发津补贴。

九、严禁弄虚作假。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说实话、办实事,做诚信人。不准说假话、报假数字,不准瞒报、迟报重大事故和突发集体事件。对虚报、瞒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通报批评或进行政纪处分。严禁骗取荣誉、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文凭、履历等,一律取消,并对作假者进行处分。

十、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府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坚持“两手抓”。在扎扎实实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责任,要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责,对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直接安排部署、直接组织实施、直接抓好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级政府班子及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市民的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9〕106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好社会智力资源,发挥市政府决策咨询
智力支撑体系作用,统筹协调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贴近市政
府领导决策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长或市政府名义聘任的,直接为
市长或市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的顾问组织以及为其提供联络与服务
的办事部门。
  第三条 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开展工作要遵循联络畅通、
资源共享、统筹协调的原则,形成有机联动、运转协调、效能显
著的市政府决策咨询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市政府重要事项决策提
供科学高效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组织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各类顾问组织的统筹、协调和联络;为各
顾问组织提供联络与服务的办事部门(以下简称联络与服务部门),
按照各自的章程和办法,做好聘任、组织、交流、咨询、服务及
联络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顾问组织的聘任服务、联络沟通、
决策咨询、制度设立等进行指导,每年召开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
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提高
决策咨询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顾问组织联络与服务部门在做好与专家的联络沟
通、征询建议、组织服务、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同时,要适应
统筹协调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做好
决策咨询的各项工作,每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顾问选聘
  第七条 聘任顾问要本着精干、高效、实用的原则,严格按
照确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批准。
  第八条 顾问组织不得重复设立。新设立顾问组织的,承办
部门要将设立目的、聘请范围、工作重心、人数、聘期等情况,
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再按程序报副市长、市长批准设立。
  第九条 现有顾问组织续聘、增补顾问或换届的,要将续聘、
增补目的、原因、人数、人员情况以及换届的有关情况等,送市
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 凡名称为市长顾问或市政府顾问的顾问人选,由市
长确定。凡名称为市政府XX顾问等专业顾问人选,由有关副市长
审定后报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聘请顾问,要建立任期与退出机制。顾问任期一
般与市长任期一致,任期届满顾问资格自动终止。
  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如有变故,可中途解聘。
  第十二条 各顾问组织可集中选聘顾问,也可根据市长和市
人民政府需求,分批选聘。
  各顾问组织所聘顾问一般不超过30人。有特殊需要的,经市
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顾问聘书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第十四条 顾问组织设立后,或顾问聘任完毕,联络与服务
部门要集中管理顾问的基本资料、变动情况,并将上述资料报市
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四章 决策咨询
  第十五条 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本着战略性、宏
观性、前瞻性的原则,紧紧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研究
课题,组织所聘顾问主动开展咨询服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出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咨询建议。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领导要求研究的课题,联络与服务部门
要认真分析,制定计划,组织顾问从多角度、多层面展开研究。
  第十七条 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
的决策需求,自行拟定课题,组织所聘顾问开展研究。
  第十八条 对顾问主动提交的建议或组织开展的研究成果,
联络与服务部门要认真审阅,整理编辑后,报市政府领导,同时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如有必要,可商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报市政府
领导。
  第十九条 收到顾问发来的建议时,要立即回复顾问本人。
建议的整理审读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修改和处理意见及
时通知顾问本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的,要
将情况反馈顾问。
  第二十条 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可采取通信咨询、专项咨询、
专题座谈、主动建议等方式。
          第五章 沟通交流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顾问能贴紧市政府决策需求开展咨询服
务,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加强与顾问的沟通与联络,
实行双向交流,通报政府工作情况。
  与顾问的沟通交流,主要由各联络与服务部门负责,市政府
办公厅负责统筹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同所联络与服务
的顾问要建立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联系方式,确保联络
畅通,保证市政府领导有决策咨询需求时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相
关顾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向所有顾问组织通报市人民
政府工作动态。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及时接收市政府
办公厅发送的市政府领导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市人民政府中长期规
划、重点工作,并发送给所联系的顾问。
  第二十四条 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
工作性质,整理相关领域的情况,向所联系与服务的顾问通报。
  第二十五条 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应及时向提出建议
的顾问本人及顾问组织全体成员反馈市政府领导对顾问建议的批
示及建议被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与市政府办公
厅建立密切的联络渠道与方式,及时将顾问的聘任情况、工作动
态、建议情况等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顾问组织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做好顾问的组织
与服务工作,保障顾问及时、方便与顺利地开展决策咨询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顾问就天津经济社会建设方面展开调研时,要
联系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情况、数据及方便条件。
  第二十九条 重要的节庆日,向所联络与服务的顾问转达市
政府领导的问候,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门慰问。
  第三十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邀请顾问参加我市重要庆典活
动的,按贵宾礼遇接待。联络与服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
和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服务保障工作,主要由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
务部门承担。市政府办公厅进行相应指导,必要时协助进行。
  第三十二条 顾问来津开展调研、参加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顾问组织都要制定章程,并就顾问聘任、决
策咨询、沟通交流、服务保障等方面制定工作制度,保证决策咨
询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第三十四条 各顾问组织的工作制度要根据本办法建立或修
订,做到统一协调,运转高效。
  第三十五条 各顾问组织制定、修改的相关制度,要报市政
府办公厅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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