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吉林省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7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吉林省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票和集邮品的管理,维护集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邮票和集邮品的制作、经营和交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票是指邮电部统一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集邮品是指带有邮资凭证的信封、邮折、邮卡、邮简、明信片等。
第四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邮票和集邮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邮票和集邮品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邮电局(含邮政局)受省邮电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所辖区内邮票和集邮品的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现各级邮电部门共同做好邮票和集邮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邮票和集邮品的制作
第五条 邮票由国家统一印制发行。
单位和个人仿印非原色原大的邮票图案,应当报邮电部或省邮电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仿印原色原大的邮票图案。
第六条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制作向社会销售的集邮品,应当经当地邮电部门同意,报省邮电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 邮票和集邮品的经营
第八条 普通邮票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新发行的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期内,由邮电部门按规定的发行日、面值或者售价出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出售。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经营邮票和集邮品,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地和必要资金,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办理收购、委托寄售邮票和集邮品业务的,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经依法核准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票源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邮票和集邮品。
第十一条 经核准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列邮票和集邮品的收购、出售、委托寄售业务:
(一)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除普通邮票以外的超过发行期的邮票;
(二)解放区邮票;
(三)1949年10月1日前中华邮政发行的邮票;
(四)清代邮票;
(五)外国(包括地区)邮票;
(六)邮电部发行的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
(七)由邮政集邮业务部门制作并发行的首日封、纪念封、邮卡、邮折、年票册(折)等;
(八)国内外各种实寄封、实寄明信片、实寄邮简等。
前款规定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业务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超过发行期的邮票和集邮品,可以自行确定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 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下列邮票或者集邮品:
(一)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二)违反国家规定自制的集邮品;
(三)国际邮联公布的有害集邮品;
(四)发行期内的纪念邮票、特种邮票;
(五)错体票、变体票和国家规定停售的邮票。
第十四条 邮票和集邮品的拍卖由拍卖行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国家邮政部门统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携带、邮寄邮票和集邮品出入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邮票和集邮品出入境管理的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章 邮票和集邮品的交换
第十六条 集邮者可以在下列场所和活动中以邮票和集邮品或者以货币为媒介交换各自的邮票和集邮品:
(一)邮票和集邮品交换市场;
(二)在建立邮票和集邮品交换市场前,自发形成的邮票和集邮品交换场所;
(三)由集邮协会组织进行的会员之间的邮票和集邮品交换活动;
(四)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的本单位集邮爱好者之间的邮票和集邮品交换活动;
(五)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的社会性邮票和集邮品交换活动。
第十七条 集邮者在交换场所进行邮票和集邮品交换活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附近单位的正常工作,应服从邮电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并须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凡开办邮票和集邮品交换市场的,必须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邮票和集邮品交换活动的举办者或者邮票和集邮品交换市场的经营者在交换活动现场或者交换市场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维护正常的交换秩序;
(二)调解因交换引起的纠纷;
(三)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邮票和集邮品交换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邮票和集邮品的交换活动;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其他不正的竞争行为;
(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仿印邮票图案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印品,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向社会销售的集邮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法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携带、邮寄邮票或者集邮品出入境不接受海关监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邮票和集邮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信领办〔2008〕6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1号 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一单。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或《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网(http://www.xxb.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通信管道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建设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1年。
(二)通信管道使用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使用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2个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通信管道建设,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取得规划、城管、交警部门相关审批)。
(二)通信管道使用,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到管道所有权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办文回执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 请 文 号: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八年
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提交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路段申请建设通信管道的需求意见(原件);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关填写内容及报送说明
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企业所在地代码:01:罗湖区,02:福田区,03:南山区,04:宝安区,05:龙岗区,06:盐田区;
3.行业代码(4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
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5.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6.申请书填写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所附图纸按A4纸出图。
目 录
一、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三、申请建设项目情况
四、申请建设项目计划完成目标
五、附件:
1.建设项目专业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
2.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路段申请建设通信管道的需求意见;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出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 工商注册登记;
③ 法人营业执照。
一、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
法人代码 所在地代码 填写地区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注册登记类型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部队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其他企业 □ 电视台 □ 海关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
(含港澳台)比例 %
职工总数 人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人
序号 主要经营范围 占企业年收入总额比例
1 %
2 %
3 %
序号 主要股东名称 股东出资额 出资形式 所占股份比例
1 %
2 %
3 %
4 %
二、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申请单位本年度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申请单位最近一个月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三、申请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申请建设数量
项目合作单位 合作方式 1.合作
2.协作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电话 手机
通信管道申请建设路由情况
序号 起点——终点 路名 管孔型号 管孔数量 管程公里 管孔公里
1
2
3
4
5
6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四、申请建设项目计划目标
在项目执行期内,每一阶段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进度指标、资金落实额、建设情况、实现的销售收入等。每一阶段目标应是比较详细的、可进行考核的定性定量描述。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阶段 起始时间 阶段目标及工作进度指标
1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附件2
办文回执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 请 文 号: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八年
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
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提交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关填写内容及报送说明
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企业所在地代码:01:罗湖区,02:福田区,03:南山区,04:宝安区,05:龙岗区,06:盐田区;
3.行业代码(4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
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5.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6.申请书填写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所附图纸按A4纸出图。
目 录
一、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三、申请使用项目情况
四、申请使用项目计划完成目标
五、附件:
1.使用项目专业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
2.属市政府专项工程的必须提出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3.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 工商注册登记;
③ 法人营业执照。
一、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
法人代码 所在地代码 填写地区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注册登记类型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部队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其他企业 □ 电视台 □ 海关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
(含港澳台)比例 %
职工总数 人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人
序号 主要经营范围 占企业年收入总额比例
1 %
2 %
3 %
序号 主要股东名称 股东出资额 出资形式 所占股份比例
1 %
2 %
3 %
4 %
二、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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