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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59:05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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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的复函

1959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9年6月4日〔59〕办字第68号请示收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减免问题,我们同意来文所提处理意见。

附: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免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农垦师管辖内有些犯人原判刑期很久,其剥夺政治权利部分也长,甚至剥夺十年至二十年。现在有不少农垦师法院认为这些犯人年龄已经不小,原判徒刑本来很长,对他们执行主刑完毕后再去执行剥夺十年至二十年政治权利部分的刑罚,不但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而且没有现实意义。拟结合对改造中表现好的犯人进行奖励,用减刑的办法将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由五年至二十年减至三年至五年。该兵团法院同意他们的意见,并据此向我院请示。我们研究认为,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减刑问题,应根据你院1957年8月27日研字第18306号复函处理。至于过去对罪犯判处剥夺十年至二十年的政治权利,是显得长了一些。但现在不应为了鼓励犯人改造而在主刑未减之前先减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而应根据劳改条例第六十八条用各种方法(也包括了对主刑的减刑和减主刑的同时缩短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在内)来进行鼓励。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至二十年虽然较长,我们认为在罪犯徒刑未减之前一律不予变动,待徒刑减刑或执行完毕或假释时再根据罪犯当时思想情况和实际表现考虑减免。这样处理,是否妥当,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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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循环使用。轨道专项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授权市建投集团按照相关规定设立。

  第三条 轨道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债务本息偿付,优先用于保障市轨道交通项目债务本息的偿付,不得用于弥补市轨道公司运营亏损。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建投集团负责轨道专项资金的运作。

  第五条 轨道专项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

  (一)每年安排的大建设资金的20%,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二)每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由市财政局年终清算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三)每年大建设配套费的30%,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四)市轨道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局于次年初核实后,按等额补助方式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五)轨道交通建设沿线物业开发净收益,及时缴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六)市轨道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解缴国有股权分红、转让收益、资产出让收益等,及时缴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七)轨道专项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通过以上方式筹集的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的,从市本级财力中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当年项目建设及还本付息需求。

  第六条 轨道专项资金筹措及使用程序:

  (一)每年11月30日前,市轨道公司向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报送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下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向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报送下一年度轨道专项资金需求。

  (二)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会同市建投集团,根据市轨道公司报送的下一年度资金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轨道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轨道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筹措的轨道专项资金序时拨入专户。

  (四)市轨道公司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于每季度末月前2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报送下季度轨道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支付。

  第七条 市轨道公司应及时报送工程进展情况,按项目逐月向市建投集团报送完整的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并抄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市轨道公司建设项目的融资贷款和财务进行不定期审计。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书面通知市轨道公司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结束日止。









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数据应当由各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录入,并与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一并传送到当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各外汇局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中采集核销单数据,供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使用。但目前仍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和传送核销单数据,致使外汇局采集到的核销单数据与外汇指定银行实际发生的进口付汇业务量有很大差距,严重影响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为提高对核销单数据的录入、传送、采集和汇总等各环节的效率,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现将核销单数据传送中的有关做法规定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98)汇国函字第193号文《关于启用贸易进口付汇监管软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98)汇国函字45号文《关于进行国家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和(98)汇国函字188号文《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的通知》的规定,在对外付汇的当日将核销单数据录入计算机,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前与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一并向外汇局传送,不得积压数据集中录入、传送。纸质核销单仍按原规定报送。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录入核销单数据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完整、准确地录入。核销单上的“所在地外汇局名称”系指进口单位的所在地外汇局名称。在各省会城市原省外汇局与市外汇局计算机数据合并之前,“所在地外汇局名称”仍按进口单位原来的归属填写、录入;外汇指定银行仍按原定的传送渠道传送数据。
三、各外汇局必须逐日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中采集核销单数据,并用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纸质核销单对电子核销单数据进行逐笔审核,对错误数据或漏报数据应责令该外汇指定银行重新录入和传送,或者由外汇局直接进行修改和补录,但必须将错、漏情况
通知该外汇指定银行。
四、对于多次不能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和传送核销单数据,甚至有意虚报、瞒报核销单数据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将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五、保税区外的进口单位向保税区内的企业付进口货款时,银行须按规定审核、分拣并单独装订成册反馈到外汇局,但不进行数据录入,由外汇局自行录入。
六、《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统计》核销单数据分离模块有升级版本,保存在ftp://100.1.1.2Bop20目录下的mkcheck.DLL(forwin95)和mkcheck.Pbd(forwin31),各分局必须立即从网络下载上述软件,将原软件更新,并同时解决所辖分支局的软件更新问题。请各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按以上要求认真做好数据录入、传送、采集和汇总工作,遇有技术或业务上的问题请直拨电话:(010)68402028、68402029(技术);68402171(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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