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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18:46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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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征用耕地三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三百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三款:“本条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下级人民政府行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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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现状的分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 乔铁军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最新统计,我国高校毕业生2001年为115万人,2002年为145万人,2003年为212万人,2004年为280万人,2005年为380万人,2006年为410万人,2007年为495万人,2008年为559万人,2009年为611万人,2010年为630万人,2011年为660万人,2012年为680万人,预计我国高校毕业生到2013年将达到700万人左右,创历史新高,再加上往届未就业的几十万毕业生,今后大学生就业将举步为艰。
  同时,一项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调查显示,2008年本科院校大学生就业率有所下降,而高职院校学生就业率与往年持平。统计研究数据表明,2008届大学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约为86%,比起2007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2008届211院校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为89%(非失业率90%),非211本科院校为87%、高职高专为84%;而2007届半年后就业率211院校为93%(非失业率94%)、非211本科院校为90%、高职高专院校为84%。
  一升一降两组数据,说明当前高校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为此国家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两年来新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许多的影响,带来了极大的变化,但高校毕业生就业仍面临巨大的挑战。出现上述现象,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学校、企业和学生个人等多种因素。一是我国人才市场配置存在手段粗放,管理不善,缺乏超前思路的弊病。二是高校专业及课程设置有较大盲目性,专业趋同现象十分严重,与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错位,造成部分专业毕业生人数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现状,如一些高职高专学科专业缺乏特色,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功底不系统,应有的动手能力也不强。而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适应工作环境变化的能力却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规范外派海员办证、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安部 交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规范外派海员办证、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22日,外经贸部、公安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各港务(航)监督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外派海员办证、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18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我国外派海员在办理出境证件和手续方面的要求,对于今后外派海员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针对《
通知》下发后有关企业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和不明确之处,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的第四条
由于最近几年我国外派海员业务发展较快,具有外派海员经营权的公司不断增加,为严格控制《海员出境证明》签发权的审批,该款明确了外经贸系统的外派海员公司申请《海员出境证明》签发权时,由外经贸部(合作司)归口审核后送公安部(边防局)和交通部(港监局)批准。其
他有关单位如需申请《海员出境证明》签发权,仍按现行规定由交通部(港监局)和公安部(边防局)共同审批。
被批准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监局和公安部边防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化我国海员出境手续的通知》(港监字〔1992〕204号文)的规定。
二、关于《通知》第六条
鉴于目前外派海员、渔工的管理尚需进一步规范,不便授权具有外派海员经营权的公司派出的海员持本公司出具的介绍信从国内港口登本人服务船舶。同时考虑到世界许多国家对海员入出境有特殊规定,特将《通知》第六条改为:
外派海员出境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取得海员证。外派海员办理出境手续时,须按下列规定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有效证件和文件,边防检查站查验无误后放行:
(一)外派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出境(即在国内港口登船),应持有效海员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公安部边防局共同授权单位出具的《海员出境证明》。
(二)外派海员持护照出境到境外港口登服务船舶,按一般旅客办理出境手续。如前往登船国家(地区)只办理过境签证或入境担保函,则必须同时出示海员证和外派单位介绍信。
(三)外派海员持海员证出境到境外港口登服务船舶,如前往或途经国家(地区)需办理入境、过境签证,应事先办妥;如前往国家(地区)对我海员免办签证或只办理过境签证,则必须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公安部边防局共同授权单位出具的《海员出境证明》。
外派海员出境到境外港口登服务船舶,凡途经香港的,均须持有相应的出境证明。
三、我国海运企业所属的不少船舶悬挂方便旗经营,在这种船上工作的船员办理出境手续按本补充通知第二条各款执行。
四、具有外派海员经营权的公司可以经营外派渔工。具有外派渔工经营权的公司(见附件)只允许经营外派渔工,不能经营除派往渔船或渔业辅助船之外的其他船舶的外派海员业务。
外派渔工办理出境证件和出境手续,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通知》及本补充通知适用于《通知》下发后由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外派海员或外派渔工经营权的公司。

附件:具有外派渔工经营权的公司名单
1.鞍山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总公司
3.福建省华洋水产集团公司
4.河南省劳务合作公司
5.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
6.吉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吉林省对外招商建设总公司
8.吉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9.日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温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1.上海水产总公司
12.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
13.厦门经济特区贸易有限公司
14.厦门经济特区国际贸易信托公司
15.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
16.延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7.延边海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8.营口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9.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0.中国长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1.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22.中国广东对外劳务经济合作公司
23.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4.中国河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5.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6.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7.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8.中国水产总公司
29.中国四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0.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
31.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2.中国土木工程公司
33.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34.舟山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5.泰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6.临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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