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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1:30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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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冶金工业部 地质矿产部 等


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1994年9月30日,冶金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为加强对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维护黄金矿产开采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的黄金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现将依法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凡申请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均要按《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国金地字〔1990〕第39号)和《关于印发〈开办黄金矿山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4〕冶黄字第056号)的规定,到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黄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领取《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
二、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企业领取《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后,再据此进行矿山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申请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由冶金工业部批准开办的黄金矿山企业,应到地质矿产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批准开办的黄金矿山企业,到规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企业凭《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五、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后,按通知要求,到规定的审批发证机关重办或补办相应手续。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及由无审批、发证资格的机关和单位办理的证明、文件,一律无效。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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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2003年5月8日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细则》中所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二、第二条改为:“本细则适用本市的城区(不含矿区、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三、第四条的“团体”改为“社会团体”。


  四、第七条第一句改为“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五、第八条第一项改为“市场主办单位对其设立的集贸市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第三项的“拆迁、建筑行政”改为“建设”;第四项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占道停车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第五项改为“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自身业务范围内的河渠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六、第十条第二项的“个体工商户”改为“经营者”;第四项的“产权单位”改为“小区管理单位”;第七项的“桥体”后加“及其他”;第十一项的“建设”改为“施工”。


  七、第十一条“细则”后加“行为”。


  八、第十三条第一项将“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改为“限期改正”,最后一句改为“可并处以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第二项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三项将“主管”改为“管理”,“限期改正”后的文字改为“不按规定改正的,并可按每处污损点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第四项“一百五十厘米”后的文字改为“并符合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设置标准。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改正的,可并处以每个遮阳蓬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第五项增加以下文字作为最后一句“对违者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的,可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九、第十四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十、第十五条的“一百元至五百元”改为“每项五百元至一千元”。


  十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的两处“并”前加“可”字;第二款的“并”前加“可”字,“五十元”后加“至五百元”;第三款的“三百元”后加“至一千元”。


  十二、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因举办社会活动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到城市管理部门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第二款增加一句作为最后一句:“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可对主办者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十三、第十八条“限期改正”后第一项前的文字改为“可并处以每项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四、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广告法规,删去“广告内容核准证明”,“对违者”后加“责令改正”,后一句改为“可并处以每项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第二款的“市政公用”改为“城市管理”;第三款的“进行登记备案”改为“办理审批手续”;删去第四款;原第五款作为第四款,在“不得”后加“擅自”。


  十五、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中“对违者”后加“责令改正,可并”。第二十五条“五百元”后加“至一千元”。


  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最后一句改为“可并处以每辆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第二项最后一句改为“可并处每辆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第三项最后一句改为“可并处以每辆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十七、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第一项前加“有”字;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采用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节约用水措施”;原第五项作为第六项,并将“街道”改为“道路(含便道)”。


  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违者”后加“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第二项改为“禁止经营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对违者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九、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删去“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和“和其他的”,“责令改正”后改为“可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的罚款”;第三款“对乱倒垃圾”后改为“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乱倒垃圾超过一立方米的,每立方米按二百五十元处以罚款。”;第五款“责令改正”后改为“可并处以每辆车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第六款的“二十元”改为“二百元至五百元”。


  二十、第三十六条“补办手续外”后一句改为“可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承运建筑垃圾的”后第一项前改为“经营者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书》,其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对违者责令改正,可并处以每辆车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十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运输时间限于二十二时至五时”改为“二十时至五时”;“按”后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管理部门”后加“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二至十元的标准处予罚款”。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对违者”后加“责令及时清扫,可”,最后一句“并”后加“可”。


  二十四、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必须到”后的文字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准私自处置和设置焚化装置。对违者处予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第二款增加一句作为最后一句:“对违者,由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依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罚”;删去第三款。


  二十五、第四十五条“达到”改为“不低于”,“并”前加“可”。


  二十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二百元”改为“五百元”。第二款加一句作为最后一句:“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十七、第四十七条的“改正”改为“履行职责”。


  二十八、第四十八条改为“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人不按规定履行改正义务的,可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履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二十九、第五十一条删去原第一款,增加以下三款: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应首先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如需实施其他处罚的,在做出处罚之前,可对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对登记保存的工具或物品必须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记录当时情况,并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签名证明。
  对登记保存的工具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做出处理,严禁擅自使用。由于保管不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原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十、第五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改为“依法处罚”。

河北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06年2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双昆


本次代表大会开幕以来,代表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到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即2月18日上午9时止,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29件。从收到的议案的内容看,主要包括:1、财经类4件;2、科教文卫体类9件;3、工业交通类5件;4、内务司法类4件;5、农村经济类7件。
按照《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符合议案条件的有8件:一是保定市代表团王晓栋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1号);二是保定市代表团裴世馨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议案(第2号);三是保定市代表团裴世馨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重新制定《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号);四是邢台市代表团王章会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的议案(第4号);五是石家庄市代表团林友贤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6号);六是石家庄市代表团林友贤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的议案(第7号);七是石家庄市代表团林友贤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议案(第8号);八是保定市代表团刘进禄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3号)。以上8件议案,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代表十人以上联名,符合法定人数;有明确的案由、案据和方案,具备《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的议案条件。
此外,在河北省十届人大三次大会闭会期间,邯郸市代表团张维生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议案和秦皇岛市代表团李集周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的议案,也具备《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的议案条件。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议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冀人常办〔2005〕52号)关于“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议案的内容,先交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或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研究,待大会举行会议时与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一并处理”的规定,2005年12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68次主任会议建议,待举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时将其一并提请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处理。据此,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将上述2件议案与本次大会代表所提8件议案,一并作为议案处理。
上述10件议案,与去年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所提议案相比,具有数量较多、质量较高、重点突出的特点。去年三次代表大会期间共提议案6件,今年达到8件,连同闭会期间代表所提议案共10件。议案内容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全省工作大局,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有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方面的,也有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需要说明的是,石家庄市代表团和保定市代表团都分别提出了关于制定《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考虑到议案题目虽然相同,但法规草案文本不尽一致,议案主体不一,故在议案数量上作为两件议案对待,拟将来研究时合并为一案处理。
此外,还有21件议案虽然内容很好,也很重要,但有的缺少具体方案,有的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所以未作议案处理,转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上述10件议案,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定程序办理。其余21件代表所提议案,连同大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并由省人大常委会交省“一府两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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