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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26:24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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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陕政令 [2000]54号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年二月一日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文物复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复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文物复制和文物复制品,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色泽、纹饰、质地等,基本采用原制作工艺制作与文物原件相同的制品的活动及其产品。



第五条 文物复制实行审批制度。一级文物的复制,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级以下文物的复制,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得复制。



第六条 文物复制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文物复制品生产单位,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陕西省文物复制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文物复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文物复制所必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设备。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复制品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予以公示。



第八条 文物复制品生产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生产编号和统一标识后,方可进行生产。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申请,应写明文物原件收藏或保管单位、名称、等级、时代,复制用途、数量、方法、单位、人员技术水平及使用材料等。



第九条 文物复制品生产必须保证文物的绝对安全,不得损坏、污染文物。



复制一级文物,不得利用原文物直接翻模。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文物复制品再复制。



第十一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质量,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文物收藏、保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原件、模具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文物复制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文物复制品经营者应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陕西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文物复制品经营者不得销售非定点生产单位生产的文物复制品。



第十四条 为陈列展览、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移交、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文物复制品,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文物复制品生产、销售单位原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于3个月内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陕西省文物复制许可证》和《陕西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陕西省文物复制许可证》和《陕西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个人或单位携带或邮寄一级文物的复制品,或批量的二级以下文物的复制品出境的,应在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陕西省文物复制品出境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陕西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陕西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经营文物复制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销售非定点生产单位生产的文物复制品或销售为陈列、科研等用途而制作的文物复制品的,处以所销售文物复制品价值3倍以下、不得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文物复制品再复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用一级文物直接翻模复制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其文物复制品,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陕西省文物复制许可证》生产文物复制品的,没收其生产的文物复制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四)未经批准生产文物复制品的,没收其生产的文物复制品,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未取得《陕西省文物复制许可证》,又未经批准生产文物复制品的,依照本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文物原件造成损坏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文物所在单位责令赔偿,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文物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文物复制品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文物复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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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8〕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以下简称《补偿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以下简称《社保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负责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社保办法》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并到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并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村务公开等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六)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违反程序拆迁,不得违反规定安置,确保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一致。要严格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费用。要严格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不得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外设立征地补偿资金账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专用帐户,未足额存入的,或者市辖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不得实施拆迁腾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将纳入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对乱开政策口子,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
  二、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按《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三、关于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主体。鼓励各区、县(市)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采取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保障住房或者组织团购商品房,按规定的价格销售给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由被征地农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团购商品房和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设住房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保障住房建设按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为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提供优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在各项手续的报批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保障住房建设审批造成建设延期的,将实行问责制,按职责分工追究单位和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的核定。保障住房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市辖区内用地指标按被征地农业人口每人55平方米核定。原已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规定审核且批准给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安置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保障住房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划拨土地。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购买价格。购买保障住房必须是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并予以公示。市辖区范围内,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每人80平方米由被征地农户购买;另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建筑面积每人5平方米购买非住宅房屋,其经营收入作为新社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保障住房的购买均价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保障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申购、分配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另行制定。县(市)范围内住房的分配面积和购买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市征地办备案。
  (四)“半边户”和独生子女购买保障住房问题。“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城镇居民一方,经市住房保障局确认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者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的,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独生子女户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证增加一人)。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核定增加人员的用地指标和核定相应的购房补助费给区人民政府。
  四、关于货币安置的有关问题
  (一)资金来源
  1、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来源按《社保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征地补偿时收取。
  2、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被征地面积的6%—10%核定社保用地给区人民政府。已按市政府第60号令批准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安置用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保用地。
  3、征收原集体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其补偿费属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原企业留地指标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企业留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
  4、住房建设采取高层建筑为主,节约出的土地和社保用地以及收回的原企业用地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序进行市场化运作,其土地开发收益、出让金以及增值部分全额返还给区人民政府,以解决团购商品房、货币补贴、住房建设和社保资金的不足。
  (二)货币安置人员的确定
  1、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数,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程序确定。
  2、按照《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2008年4月1日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该项目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仍按市政府第60号令的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不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在此之前虽已启动拆迁,但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3、土地被征收且需要拆迁房屋的农户,应首先纳入货币安置范围;房屋需拆迁而土地未被征收的农户,也应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其承包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被征收而房屋不需拆迁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确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也可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雨花区黎托新区征地补偿试点办法》(长政函〔2007〕77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印发《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

民组字〔2008〕5号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经研究,现将《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牵头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要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分别于年中和年底及时书面上报牵头任务落实情况;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按照《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总体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



民政部党组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现提出任务分工意见如下(列在最前的负责单位为牵头单位):

一、民政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

(一)李学举同志主持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工作,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李立国同志协助李学举同志抓好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工作,同时对分管的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人事教育司(部直属机关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工联系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中国减灾中心、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中华慈善总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三)罗平飞同志对分管的优抚安置局、区划地名司、外事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工联系的民政部地名研究所、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中国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四)姜力同志对分管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工联系的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福利中心(中民大厦)、中国社工协会、中国社团研究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五)窦玉沛同志对分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协助李学举同志分管的办公厅负领导责任;对分工联系的政策研究中心、信息中心、档案馆、中国新闻出版总社、中国老年报社、中国收养中心、爱之桥服务社、中国殡葬协会、中国康复器具协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六)刘光和同志对分管的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协助李学举同志、李立国同志分管的民政部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协助有关党组成员分管的民间组织规范管理、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行风建设和党建、纪委、审计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七)李本公同志主持全国老龄办(中国老龄协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工作,对全国老龄办(中国老龄协会)及其所属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以上责任分工根据领导分管业务工作的调整而自动调整。

二、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推动民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1.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证作用。召开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视频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政研中心、信息中心、社会新闻出版总社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加自觉地完善民政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和有效途径,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负责单位: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全国老龄办、政研中心、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减灾中心、社会新闻出版总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收养中心、福利中心、中华慈善总会、社工协会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3.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目标,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研究制定民政部的实施意见,搞好任务分解。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

4.继续抓好民政部党组关于贯彻实施纲要意见的落实,着力深化改革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科学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反腐倡廉相关制度,抓好计划2008年度建立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任务的落实工作。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

5.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负责单位:法制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

6.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

7.深入推进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

8.加强责任追究,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由此发生腐败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坚决追究第一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

9.抓紧民政系统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研究,开展重点领域廉洁从政制度评估试点工作。

负责单位:政研中心、法制办、驻部监察局

10.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继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在10月底前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年底前将部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党中央、中央纪委。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

(三)加大作风建设力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1.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和部直属机关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和部直属机关作风的转变。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

12.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做好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小汽车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清理纠正个人“小灵通”捆绑办公电话的问题。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机关服务局

13.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举办节庆活动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办公厅、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

14.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研究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办公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驻部监察局

15.认真落实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出国(境)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负责单位:外事司、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

16.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搞好社会组织预防腐败课题的调研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部委做好相关工作。

负责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局、驻部监察局、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17.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办不正之风案件,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年中召开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经验交流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优抚安置局、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人事教育司、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18.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融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纳入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内容。

负责单位: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民政部培训中心

19.发挥民政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反腐倡廉理念,弘扬反腐倡廉先进典型,营造民政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新闻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信息中心、新闻出版总社、中国民政杂志、中国老年报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公益时报

20.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不断丰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注重宣传教育实际效果。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

21.制定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指导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

负责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驻部监察局

22.按照中央纪委的部署,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方面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务、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2)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3)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将领导干部住房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对照检查的内容。(4)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及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对照检查的内容。(5)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教育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机关服务局

2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视对解决民生、促进基层民主、优化民政公共服务、保障困难群体基本权益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24.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务公开联系点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党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完善监督措施和制度。上半年,按照中央的要求,组织召开一次以“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为主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

25.加强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开展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法制办、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

26.着手开展建立民政电子监察系统的调研。

负责单位:办公厅、信息中心、驻部监察局

27.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管,确保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开展对2007年度救灾专项资金、“蓝天计划”、“霞光计划”等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28.做好中央纪委分工民政部负责的“强化对扶贫、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的监管”牵头工作,维护资金安全。

负责单位:救灾救济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

29.加强干部人事监督,反对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组织工作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

30.继续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民政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人事教育司

31.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工作,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依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职权目录,逐步推广行政权力全程网上审批。大力推进民政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负责单位:办公厅、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

32.做好中央纪委分工的“深化村务公开工作”牵头任务,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拓展农村社区建设领域,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委做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委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工作。

负责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驻部监察局

(五)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33.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整合办案力量,加强对领导批示重要案件的督办和对转办举报信件核查的督办工作。建立实名举报反馈和回复制度。加强对重大案件和违纪案件特点、规律的剖析研究,发挥查办案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作用。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全国老龄办、机关服务局、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新闻出版总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

34.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也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

负责单位: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

(六)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35.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部位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特点,把党的十七大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贯彻融入到各项改革和重要措施之中,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部直属机关各单位、驻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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