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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28:09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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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上述两个条例施行以前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分别依照上述两个条例完善公司的条件和公司章程,并在一九九四年年度检验期内
按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考虑到全市规范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决定将完善和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限延长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完成规范工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上述两个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在新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这一工作。否则,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其名称中继续标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得继续将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将其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19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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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职工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也可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或方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属于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其中,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发放给其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第七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补充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八条 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第十条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因欠费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支付办法及就医管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收支节余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6〕3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48号




关于印发《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市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3〕141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3〕116号)的要求,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城市应在2004年7月前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我局将于2004年7月、8月、9月分别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省市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行审核,2004年底对两控区内地级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行审核。

为此,我局组织编制了《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国家审核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级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的基本技术要求。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要求组织编写技术报告。

附件: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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