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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09:21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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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管理,调整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主管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进行劳动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地点、条件、数量和方式,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时,应当首先招用中国境内的中方人员,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在职职工被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应当与原单位办理明确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条 中方企业全部与外商合资、合作组建外商投资企业时,所需的中方职工应先从原中方企业职工中考核录用,不录用的职工,由原企业妥善安排。
中方企业部分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应由中方企业明确其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建立中方职工《劳动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劳动、统计行政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必须包括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不履行劳动合同;
(五)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本条(二)、(三)项所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合资、合作经营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二)经有关部门确认,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确需裁减职工的。
外商投资企业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又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或者患有职业病,在医疗、疗养期间的,以及医疗终结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三)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三)项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其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发给职工医疗补助费。其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培训费用补偿事宜,按照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方派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职工,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与外商投资企业订立劳务合同,明确职工的工资、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推举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外商投资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并应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 资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和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与工会组织或职工协商确定。其初始工资水平由外商投资企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制发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记录外商投资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的工资等事项,经外商投资企业决定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规定,经市以上劳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监测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制造、安装、使用、改造锅炉及压力容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鉴定和定期检验,办理有关手续;制造、安装、维修、使用起重机械、电梯,应按有关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安全资格认可,并接受定期检验;特种作业
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期参加复审。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急性中毒和职工伤害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禁止的劳动。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安排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缴纳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其章程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必须用于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十六条 职工患病(含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产假期的女职工,应当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
及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的住房基金。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招用职工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按被招用者月工资的五至十倍以上处以罚款,并责令退回招用职工。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职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职工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责令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六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的,由当地劳动、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不报的,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殴打、侮辱、体罚、非法搜查和拘禁职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职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组建的企业的劳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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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商署发(1998)18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来客商和区内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投资开发我区旅游资源,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地县(市)各级职能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从发展我区旅游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出发,积极主动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服务。并依照本规定给予各种政策优惠,保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的认真落实。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外来客商指凡商洛地区之外的所有客商,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客商及区外的国内客商;第一条前款所列对象统称投资者。

   第三条投资者可依以下形式投资开发旅游业:

   1.以买断的形式取得旅游景点的建设机、经营权、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和经营;
   2.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兴办各类旅游产品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3.购买、兼并、控股、参股、租赁现有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投资者在本区内开发各类旅游资源、兴办各类旅游企业需使用土地的,由县(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可按划拨形式有偿使用土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家投资者参与本区内国有旅游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优惠计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地土管发(1998)20号文件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建设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经营期限按50-70年确定。

   第七条为了保证投资者尽快收回投资,见全额投资建设的旅游景点,在投资收回前,除营业税外,所交的各种地方税收全额退还;投资收回后再减半返还5年;部分投资的按投资比例减免所得税。

   第八条投资者购买国有、集体旅游企业产权或部分产权的,可实行一定让渡优惠。

   1.购买资大于债的旅游企业产权,协议转让并一次性付款的,可在底价基础上优惠用20%。一次付款确有困难的,可先付45%的资金,其余部分在两年内付清。
   2.购买资债相当的产权,按零资产收购,债随资走,收购方相应承担原企业全债务。
   3,购买资不抵债的旅游企业,实行零资产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挂帐,由新企业的所得税返还逐年偿还。
   4.旅游企业产权转让的收人,用于解决安置原企业离退休和在职职工外,可借给在本企业基础上改制的新企业连续使用五年,并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收取占用资。
   5.企业出售中凡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评估、验资、交易等费用,按不高于收费标准一半收取;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税务登记、地籍登记及土地测验资、管理费,只收工本费。

   第九条外来客商投资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兴办旅游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在其暂住户口所在地,享受本地区常住人口相同待遇,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应一视同仁,特别是其子女入托、上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可在暂住户口所在的学区内入托、入学,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对投资者在本区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及兴办的各类旅游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符合法律、法规的收费在通知企业时,应先告知地、县(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凡在我区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兴办各类旅游企业,在地区对外开放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下,实行“一厅式”审批登记注册,“一条龙”服务。对资料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批注册完比。对超越地区权限的投资项目,按以上程序审批后。允许先行筹建。随后由地区旅游办公室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外来客商在本区投资旅游业,办理居住等有关手续时,应尽量简便程序。保护外来投资者人身安全、资产不受侵害。不准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和“吃、拿、卡、要”’,一经发生此类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三 对于牵线搭桥引进外来客商来我区开发旅游资源或兴办旅游企业并取得成功的或直接引进资金的,由受益方按实际引进资金额或所办企业中的外来客商投资额一次性提取2-3%酬金,奖给中介人,允许受益方向中介人提供引进资金、技术的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对于在我区旅游业开发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投资者,可以各种形式设立永久性纪念标志,予以褒奖。

   第十五条除本规定外,县(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特殊情况制定或商定更为优惠的政策,达到引资开发旅游业的目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地区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等七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等七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2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制度》、《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评估制度》、《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机制》、《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机制》、《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附件2: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制度
附件3: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评估制度
附件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机制
附件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机制
附件6: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机制
附件7: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使信息报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为信息报告主体;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作为市级信息报告主体单位,负责市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分别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送市应急委员会,并视情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第四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市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
第五条 报送信息标准暂按照《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信息报告时限:
(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二)当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要在6小时内向应急委中会报告情况,市政府要在24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三)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要在12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
(四)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在8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五)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6小时内向市接警处警中心报告,市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六)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和特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向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 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七)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在接到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领导,由市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并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八)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
第三章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涉密信息要通过党政专网电话或机要渠道报告。
第八条 书面报告要写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随时续报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一条 市接警处警中心负责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级信息联络员和相关人员联络手册的动态更新。每半年对市政府部门信息报告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部门负责对有关业务部门、单位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由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负责,并配备有较高政治敏锐性、责任心强、熟悉工作规程和情况的应急工作人员充实值班和信息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敏感时期的值班工作。节假日或特殊、敏感时期,安排领导在岗带班。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联络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信息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各信息报告主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的报告公共突发事件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
第十六条 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由市应急委员会批准或授权,市政府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l、本制度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使用的生活必需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和粮食等物资。应急技术装备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动用的交通运输工具、通用工程机械、通信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应急资金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确保应急工作开展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应急储备资金。
2、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责任单位要在应急指挥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各负其责,确保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有力。
第二章 平时准备
l、按照《应急预案》,各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各牵头单位做好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计划。
2、建立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技术装备和应急物资、技术装备提供部门(企业、单位)的联系制度和信息库。
3、建立对列入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的生产、流通企业的激励性制度,对征用非政府物资、装备企业、单位的费用补偿赔偿制度。
4、加强对储备物资、技术装备的管理,按期检查,以使应急物资质量可靠,库存充足,技术装备定期保养、性能良好。防止储备物资、技术装备被盗用、挪用、流散、失效、损坏,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督促物资、技术装备隶属、管理部门及时予以补充、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 应急实施
1、市应急指挥中心会根据《紧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技术装备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负责应急物资、技术装备的生产协调和组织集中采购,提供煤、电、油、运及重要生产原料等保障,根据需要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建议,负责应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对征用非政府物资、装备企业、单位的费用补偿、赔偿。
2、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指挥部应根据预警标准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动用物资、技术装备、资金申请。
3、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动用市级储备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应急物资、技术装备采购、调拨和紧急供应及应急资金的拨付。
第四章 组织与分工
(一)物资保障制度
l、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突发事件地区的商品和物资保障应迅速、有序、有效,确保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脱销、不断档、保质量。救灾及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供应要依托社会、企业、市场,发动和依靠各级力量应对突发事件。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对其所指挥的应急事项全过程物资、技术装备需求进行分解,归纳整理,建立起不同级别的专项应急物资、技术装备目录。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各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物资、技术装备目录的归纳整理,建立起全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信息库和全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企业名单及联系制度。建立对列入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的生产、流通企业的激励性制度,对征用非政府物资、技术装备企业、单位的费用补偿、赔偿制度。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信息库,建立起应急物资、技术装备标准。
5、应急物资的采购、调拨、储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建立起三级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第一级是利用大型现代流通企业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库存储备保障,第二级是对生产方式特殊、需求量波动较大的物资进行生产能力储备保障,第三级是充分利用已有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保障(即现有的物资储备库)。各职责分工部门还应与省物资储备及其他省、区、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在需要时,迅速从省物资储备及其他省、区、市调入救灾物资。具体职责分工为:
(1)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管理。依据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采用招标形式,负责建立与本市、国内大型现代流通企业、进口商及国外企业联系制度,形成信息库(应包括流通企业名单、 目录物资库存量、 日销售量,每月例行上报,签定应急状态下调用责任书),保持联系渠道畅通;在生活必需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用招标形式建立起与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大型药材、医疗器械市场联系制度,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3)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4)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在应急物资信息库的基础上,对生产方式特殊、需求量波动较大的物资的生产能力储备进行管理,通过招标建立起与这类企业的联系制度。必要时协调配置生产原料、动力等资源,紧急组织扩大生产。
(6)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6、市场监测
(1)市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现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2)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1、考虑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时效性、地域性,市应急委员会指挥中心应积极做好市部门之间技术装备尤其是大型技术装备协调、调用工作。
2、各负责部门应建立起多渠道的应急装备信息库,使应急工作做到通讯畅通,物资运输、人员疏导快速、高效、顺畅,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设备、•医疗救护设备齐全、使用有效。
3、市电信局负责在应急现场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时通信设备的保障,建立与驻军、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的通信联系制度,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
4、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建立起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市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5、市交通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交通设备的保障,建立起与运输企业联系制度,建立起现场运输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运输中交通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运输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市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6、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医疗设备的保障,建立起与医院、医疗器械供应商的联系制度,并形成医疗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工作所用医疗设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列入信息库的医院、医疗器械供应商,应统一服从市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三)资金保障制度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2、应急专项资金由应急委员会具体掌握和使用。
3、要发挥多方力量、多渠道筹措应急资金,应急资金一定要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4、资金的来源。应急资金有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和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准备资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2)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5、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6、资金的使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紧急费用保障。主要是应急救援队伍启动费用,应急指挥协调动员机构运转费用,现场救援费用,紧急生产启动、应急物资装备采购和进口、应急物资调运所必需的周转金,征用非政府物资资产的补偿、赔偿费用,受灾居民伤病治疗、生活救济补助费用等。
(2)日常应急管理费用保障。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作,应急计划、预案和标准规范编制审定、维护,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演习,应急工作专用通讯系统整合、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应急预案后评估、应急技术科研成果的转化等工作。
(3)储备物资费用保障。
7、鼓励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第五章  附 则
l、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市级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突发事件及所适用范围均包含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范围之内。
 3、凡违反本制度对应急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据《公务员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视其情节给予处罚,触犯法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l、嘉峪关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信息库主要内容
2、嘉峪关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动用申请表内容


附件l:

嘉峪关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信息库主要内容

包括名称、规格、用途功能、消耗量。还应注明是否是专用物资、装备(特种产品、专用工具、特种装备特殊材料等),还是通用物资、装备(药品、食品、日用品,以及工程材料、通用装备等),便于指导应用过程中的使用、储备、征用和生产、调运等。


附件2:

嘉峪关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动用申请表主要内容

包括何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申请动用省级应急物资、装备的品种、数量、规格。


附件3: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后评估工作,根据《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总结评估工作,是应急处置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修订应急工作预案,完善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评估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力求准确、精简、高效。
第二章 评估目的和方法
第四条 通过评估,判断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下一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供有效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对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机构、单位和个人表现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此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评估工作应坚持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以定性评估为主;坚持专家评估与专业技术人员评估相结合,以专家评估为主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
第七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后评估工作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八条 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各专项评估小组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评估人员的确定和管理。
(三)提出评估要求和任务。
(四)组织召开评估会议。
(五)协同和指导专项预案的制定部门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
(六)对列入应急专项资金管理的评估费用提出使用分配计划。
第九条 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专项预案后评估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预案后评估小组的组建。
(二)组织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三)会同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和预案修改建议。
第十条 评估小组的人员构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评估小组由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专家组成员和部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构成。人数一般控制在7一15人,另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扩充和整合。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实施细则。
(二)采集评估数据,并综合分析。
(三)提交评估报告。
第四章  评估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
(二)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的及时和准确性、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应急决策的科学性、指挥和行动协调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
(三)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的合理性、有效性。
(四)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的正面经验和负面教训。
(五)概算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取得的效果和付出的代价,以及应急投入与收益比差。
(六)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七)各方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认识程度、观念和理念。
第十二条 评估程序:
(一)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全过程,搜集评估信息。
(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及时组织评估小组召开评估会议,评估小组对评估信息汇总分析,集体讨论得出评估结论。
(三)评估小组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
(四)对评估工作进行小结。
第五章 评估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时间、空间、成因,危害强度、危害范围、人财物损失、危机影响诸情况的详细描述;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执行情况,各项应急对策的有效性评判;应急预案个案案例经验的总结,存在的不足和应当吸取的教训,并提出预案修订相关建议;
(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管理全过程,包括各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措施,贯彻执行上级应急指示和命令,处置程序、采取方法、时机把握、应急成本和最后结果以及管理漏洞的详细描述;
(四)对整个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的成效和不足的总结,为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提供有效对策建议;
(五)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评价意见。
第六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预案修改建议。
第十五条 市应急委员会审定总结报告并作出预案修改决定。
第十六条 市应急指挥中心协同并指导各专项预案制定部门修改预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印发。
第十七条 以后评估结论为案例,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理论研究,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演练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根据评估小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评价,作出相应的奖惩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机制

应急预案的启动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结果和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效率。为了科学、迅速、准确地启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建立如下机制。
第一章 组织机构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总体应急预案》启动的决策机构和命令发布机构。
(二)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三)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含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具体实施市应急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和命令。
第二章 启动程序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相应地启动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 同时根据预警标准级别和有关规定,向市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预警信息;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二)市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核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市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报告。
(三)市应急指挥中心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进行妥善处理;如需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市应急委员会接到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五)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市应急委员会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命令后,立即通知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上报省政府。
(六)各应急指挥部接到命令后,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专家组;必要时市应急委员会成员也要赶往现场指挥应急工作,视情商嘉峪关军分区、武警支队派出应急突击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工作。
(七)如同时启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项应急预案时,应成立临时联合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八)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要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章 相关规定
(一)对各部门上报的预警信息,必须从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核查;对群众报警,要及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查证核实,以保证预警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控性。
(二)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三)严格执行预案启动程序,但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应灵活妥善处理,以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不得私自向外透露、传递、发布消息,以免给应急救援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引发社会混乱。
(五)应急预案启动后,要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做好后续应急工作。
(六)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应急工作能力。



附件5: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机制

应急预案的演练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预案演练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急救援各项措施及时、准确到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建立如下机制。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各类演练的审批机构,职责为:
1、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专项预案联合演练的计划进行审批,并协调有关事宜;
2、根据需要协商部队(含预备役)、武警参加军地联合应急演练,与有关军事机构共同组建军地联合演练领导小组。
(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含临时机构)组建的演练领导小组是演练工作的决策组织机构,职责为:
1、制定年度演练计划;
2、组建单项演练指挥部;
3、确定演练的主要内容,实施时间、地点,参加演练的单位、人员等;
4、制定演练规则、纪律;
5、做好物资、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保障协调工作。
(三)演练指挥部负责指挥实施演练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命令
(四)演练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演练各项行动和计划。
第二章 演练程序
(一)演练准备
l、召开演练预备工作会议。统一演练的指导思想,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任务,研究措施,成立演练指挥部,加强领导。
2、组建演练指挥部,明确人员、职责,并组建各演练行动具体执行机构。
3、制定演练方案。演练方案是对演练全过程的总体安排和筹划,是演练工作的基本依据,在演练预备工作会议的基础上,由演练指挥部根据会议精神和领导意图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指导思想、内容、方式、人员、物资、时间、地点以及保障措施和日程安排等。
4、进行演练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的保障准备工作,确保演练顺利进行。
5、做好其它演练准备工作。
(二)演练实施
l、发布演练命令。
2、各参演机构领受任务。
3、宣布演练条件、纪律、要求。
4、按预定方案,各参演机构在演练指挥部的指挥下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5、演练告一段落后,演练指挥部应对演练程序、内容和作业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讲评,明确下一步演练的主要内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演练结束
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以便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1、整理演练资料。演练指挥部及有关参演人员要注意收集、整理演练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并加以汇总分类。
2、总结演练情况。主要总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演练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否完成, 目的是否达到;演练组织实施的主要情况;对参演各部门的工作和行动作出评价;演练暴露问题的原因,在实战中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其它必须注意的问题。
3、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 相关规定
(一)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把预案演练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演练计划,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形势的变化和要求,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演练内容,定期演练。
(二)单个专项预案演练计划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报经市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专项预案联合演练计划,由提出计划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三)军地联合演练, 由市应急委员会商有关部队(含预备役)、武警派员参加,报请有关军事机关批准后,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演各部门必须按规定提供必要的物资、技术保障;参演各部门均无法提供的物资、技术保障由演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
(五)演练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将演练经费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六)参演单位参演人员必须准时在规定的地点集结,有事必须提前请假,经批准后出行,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参演人员必须服从演练指挥部的指挥,做到程序规范、协调一致。
(八)参演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演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参演人员的演练工作,参演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安排其它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与演练指挥部及时沟通联系,以确保演练工作顺利开展。
(九)演练指挥部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直至演练结束;各执行机构也应有人24小时值守。
(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不得私自向外透露、传递、发布消息,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十一)演练结束后的总结、报告及对预案的相关建议应及时上报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中心。
(十二)演练总结报告、涉密文件以及重要资料要立卷归档,妥善保存,以供日后查阅。
(十三)重大演练市应急指挥中心应派人参加。
(十四)相关人员应加强演练知识的学习,增强业务素质;贴近实战,从难从严,努力提高演练水平。

附件6: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预测、预防机制

加强和提高预测和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和预防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 预测机制
(一)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条块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 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
(二)各部门应在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地方,利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三)各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种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
(四)各部门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五)各部门的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和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信息联络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对收集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信息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综合分析、科学评价,发现突发事件隐患的,按预警标准进行评估,并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报告,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八)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报告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做到客观、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九)对承担高危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切实保障监测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  预防机制
(一)各职能部门应当制订工作规范, 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加强突发事件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落实公共突发事件报告、监测、管理责任。
(二)在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 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平时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工作方法系统性、规范性、科学性的综合管理,实现三个转变(预防公共突发事件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职能部门预防到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
(三)各部门、新闻媒体、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学课程;市行政学院应当安排有关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课程。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知识的培训教育。
(四)各部门在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地方应当指导防治突发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咨询服务。
(五)各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

附件7: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作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或即将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从事具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原则
第四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必须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确定目标,加强监管;注重协调,形成合力;按岗定责,抓好落实的原则。
第三章 责任体系
第六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各办事机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第七条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市应急委员会常设嘉峪关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应急管理工作,下设市接警处警中心(市政府总值班室)、预案管理科和综合协调科3个科(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立31个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体系及任务详见附表)、现场指挥部和相应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应急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和各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市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总体预案。
(四)根据需要商嘉峪关军分区和武警支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九条 市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为市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市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接警处警中心(市政府总值班室)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协调和调动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工作;收集、分析、上报、发布有关社会安全情况和预警信息。
(三)负责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在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继续承担市政府总值班室的全部工作。
第十一条 预案管理科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组织修订《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查各专项应急预案。
(二)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三)负责提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措施落实、保障物资存贮、调配和保障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建议,指导、监督开展工作。
(四)负责各类预案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建设工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维护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有关部门应急信息、通信系统的建设工作。
(八)听取有关应急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综合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的会务、文件、后勤和其它日常工作。
(二)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管理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完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负责对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项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负责其训练管理。
(四)根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决心与建议。决定是否建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专家组。
(五)贯彻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命令,具体组织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各专项预案的后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为嘉峪关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制定,信息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预防科学的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对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应急救灾方案制定、控制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 当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四)必要时,可与现场指挥部一起实施现场勘查、检验,研究分析现场资料,辅助现场指挥决策。
第十六条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联络员职责:
(一)主要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收集整理,掌握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动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必要时前出至现场,加强协调沟通。
(二)及时、准确传达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命令,确保应急指挥政令畅通。
(三)担任应急值班,发生重大情况时,建立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作为任期目标,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九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相关应急工作部门(行业、单位)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建设和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失职行为由市级行政监察部门会同市应急委员会共同认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责任的追究和处理程序按现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规和人事管理权限处理。依照《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平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建设不重视、不关心、不过问,造成应急工作制度松懈、管理混乱;应急响应延时、滞后,误时、误事;应急决策失误,组织指挥不当,处置措施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和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免职、降职,直至责令其辞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影响恶劣的,必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视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责任制第四章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相关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忽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指导或监督、管理;
(二)不认真执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目标、措施不落实;
(三)对其存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问题和重大隐患失察;
(四)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六)其他未正确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责任制第四章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相关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被认定为特大事故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恶劣后果和影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对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同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授意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善后工作,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级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和资料,阻碍调查工作;
(四)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故意破坏、扰乱现场指挥;
(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六)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七)拒不执行市应急委员会指令,组织不当,处置不力,强行指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其他严重违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所指“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均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认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依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本责任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责任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员会负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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