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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4:43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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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国家体改委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国家体改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成立的“证券事务内地香港联合工作小组”提出了《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现印发给你们。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须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请你们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做好经国务院有关授权部门批准,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工作。

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
1.1法律效力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而产生的有关公司事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可依据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某股东也可依据章程起诉另一股东。本款所指起诉包括在法院提出诉讼或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2营业期限
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

2.股份和股票
2.1赎回和购回股份
章程须对公司赎回和购回其股份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在任何时候必须设有普通股。
(2)公司经有关机构批准可以设立可赎回的股份,赎回时须按〔本款(8)、(9)、(10)〕项的规定及发行时载明的条件办理。
(3)公司经有关机构批准可购回股份,但购回时须按〔本款第(4)、(5)、(6)、(7)、(8)、(9)、(10)项〕的规定办理。
(4)公司只可以下列方法之一购回股份:
(a)全面购回;
(b)在中国境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
易所购回;
(c)以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订立的合同购回。
(5)公司提出全面购回其股份或在〔本款(4)项(b)目〕指的证券交易所购回股票,须经股东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6)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外订立合同的方式购回股份时,须事先经股东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但股东会以同一方式事前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上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的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合同。
(7)公司购回自身股份合同的权利不可转让。
(8)除非公司已开始清算,公司赎回或购回股份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公司以面值价格赎回股份时,其款项可从可分配的利润或从为赎回该等股份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
(b)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赎回股份时,其面值部分从可分配的利润和从为赎回该等股份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高出面值的部分,按下述办法办理:(Ⅰ)如果赎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须从可分配利润中支出;(Ⅱ)如果赎回的股份是以溢价发行的,须从可分配利润和从为赎回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但从新股所得中支出的金额,不得超过赎回的股份发行时获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赎回时公司溢价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其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公司须按上述支出的数额相应减少溢价帐户上的金额。
(c)公司购回股份的款项须从可分配的利润或从为购回该等股份而发行新股所得中支出。
(d)公司为以下用途所支付的款项须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
(Ⅰ)取得购回自身股份的购回权;(Ⅱ)变更购回股份的合同;
(Ⅲ)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9)由公司购回或赎回的股份须予以注销,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须从公司的注册股本中核减。
(10)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用于购回或赎回股份的金额,在根据上述第(9)项从公司注册股本中核减后,须计入资本公积金。
2.2购买股份的财务资助
章程须对公司资助购买自己的股份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除〔本款(3)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者,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得在购买前或购买时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2)除〔本款(3)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因购买公司的股份而承担义务者(由购买者本人承担或由其他人承担),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以减少或解除该项义务。
(3)不禁止以下的交易:
(a)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b)公司合法的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c)以股份的形式分配的股利;
(d)依照公司章程减少股本、赎回或购回股份、重组股本或其他改组;
(e)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正常业务活动中所做的贷款,只要公司的净资产未因此而减少,或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
(f)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而提供的款项,只要公司的净资产未因此而减少,或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
(4)本款中有关概念的含义:
(a)“财务资助”包括:
(Ⅰ)以馈赠的方式提供财务资助。
(Ⅱ)以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疏忽或过失所提供的补偿)、解除或放弃权利的方式提供财务资助。
(Ⅲ)以下述的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贷款、订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该贷款或合同中任何一方的变更、该贷款或合同中权利的转让。
(Ⅳ)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其净资产会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b)“承担义务”包括因订立合同或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安排是否可强制执行,也不论是其个人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2.3股票遗失的处理
章程须就股票遗失后的补发办法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任何在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新股票的补发须遵循下列程序:
(a)申请人须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包括(Ⅰ)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用以证明申请理由的其他细节,和(Ⅱ)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b)如公司准备补发新股票,须在董事会为此指定的报刊上90日内每30日至少刊登一次准备补发新股票公告。
(c)为使〔本项(b)目〕所规定的公告有效,公司必须在刊登公告之前:
(Ⅰ)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呈交一份拟根据本项〔本项(b)目〕刊登的公告的副本,并收到了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该拟刊登的公告已在证券交易所展示,直至自收到上述公告90日的期限届满;(Ⅱ)如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有登记股东的同意,公司须将拟刊登的公司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d)如果〔本项(b)目〕所规定的90日期限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向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的指令补发新股票。
(e)公司根据本款补发新股票时,须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登记在股东的名册上。
(f)公司根据本款补发新股票后,
(Ⅰ)获得上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其后登记为有关股份的所有者(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Ⅱ)公司对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g)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2.4H种股票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发行的H种股票须由董事长亲自或印刷签署,经加盖上公司证券专用章后生效。
(2)H种股票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由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3.股东
3.1股东的界定
章程须界定何为股东,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股东为同意成为公司股份持有人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2)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股东名册即为证明公司股权所有的充分证据;
(3)任何对股东名册持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者,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法院可就申请人的股份所有权作出决定,且可命令更正股东名册(在〔2.3款〕提及的情况除外)。
3.2股东名册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必须设股东名册,登记以下的事项:
(a)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
质、所持的股份类别及其数量,就所持股份已付
或应付的款项;
(b)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及
(c)不为股东的日期。
(2)公司须有完整的股东名册,由以下部分组成:
(a)存放于公司住所的部分,为应按〔本项(b)、
(c)两目〕规定登记的股东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
的名册;
(b)存放于香港的部分,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所
挂牌上市股份之股东的名册;及
(c)董事会为公司股份上市的需要,而决定设于
其他地方的部分。
公司可委托代理机构管理股东名册。根据
〔本项(b)、(c)目〕而设立的股东名册部分须制作
复印件,备置于公司住所。
(3)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4)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须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3.3股东获取信息的权利
章程中须载有股东获取信息的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缴付象征性的费用后有得到公司章程的权利;
(2)在缴付了合理的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a)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b)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
料:
Ⅰ)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Ⅱ)主要的地址(住所);
Ⅲ)国籍;
Ⅳ)职业、职务及其他全部兼职;及
Ⅴ)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c)公司股本状况;
(d)自上一财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
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以及最高和最低价,和公
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及
(e)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3.4不可附加义务
章程中必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即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之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3.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力时,还须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的义务:
(a)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b)须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c)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及
(d)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3.6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在下列问题上有损于全体或部分股东的利益行使其表决权:
(a)免除董事、监事须真诚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b)批准董事、监事(为其或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或
(c)批准董事、监事(为其或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2)本款所指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a)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可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b)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可行使公司30%以上(含)的表决权或可控制公司的表决权的30%以上(含)的行使;
(c)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的股份;或
(d)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3.7收款代理人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须代持有H种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须代该等股东收取公司就H种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2)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须为按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限定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非自然人没有资格成为公司董事、监事。
(2)被裁定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的规定,或其它法律,且涉及有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者,自该裁定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资格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定而受影响。
4.3公司董事会秘书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应设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2)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责任是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准备和递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和表格,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3)董事会应任命他们认为具有必备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核数师)除外〕均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4.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2)每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力时须遵守诚信义务,不可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下列的义务:
(a)须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b)须按赋予权力时所规定的目的行使权力;
(c)须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的权力,不得为他人所操纵;非法律允许或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权转给他人行使;
(d)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平等,对不同类别股东应公平;
(e)除本章程有关规定或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定合同、交易或安排;
(f)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用任何形式以公司财产为自己谋私利;
(g)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h)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谋私利;
(i)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j)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与公司竞争;及
(k)除非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须为在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机密信息保密;如不是为公司利益计,不得利用该信息;但如(Ⅰ)法律有规定,(Ⅱ)公众利益有要求,(Ⅲ)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则可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3)按诚信义务的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与其相关的人作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作的事。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人指:
(a)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b)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本项(a)目〕所列人士的信托人;
(c)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本项(a)、(b)目〕所列人士的合伙人;
(d)由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单独在事实上所控制的公司,或与〔本项(a)、(b)、(c)目〕所提及的人士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或
(e)〔本项(d)目〕所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在〔本款(2)项〕中所列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在他们的任期结束时终止。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的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5)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的义务所负的责任,可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3.6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4.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约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在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或安排上有重要利害关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不论上述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除非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本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其不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可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对方是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除外。如果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士(定义与在〔4.4款(3)项〕相同)在某合同、交易或安排上有利害关系,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2)如董事给董事会一项书面通知,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他与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有利害关系,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被视为做了本款规定的披露,但该通知须在公司首次考虑订定有关合同、交易或安排前已送达董事会。
4.6应予禁止的利益
章程须对禁止公司向董事或监事提供某些利益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董事、监事交纳税款。
(2)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其董事、监事或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提供贷款;不得为该等董事或监事提供贷款担保;不得向与该等董事或监事相关的人提供贷款或为该等人士提供贷款担保;
(3)以下的交易不受〔本款(2)目〕的限制:
(a)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b)公司根据经股东会批准的董事、监事聘任合同向董事、监事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或提供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及
(c)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公司可向董事、监事或与董事、监事相关的人士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但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的条件必须属正常商务条件。
(4)公司违反〔本款(2)项〕而提供贷款,收到款项的人必须立即偿还,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
(5)公司违反〔本款(2)项〕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述情况除外:
(a)向与公司或其母公司董事、监事相关的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则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可强制执行;或
(b)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则公司不得索回该担保物。
(6)本款中有关概念的含义:
(a)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
(b)与监事或董事相关的人的定义:适用〔4.4款(3)项〕相关人的定义。
4.7董事会权力的限制
章程须包括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拟处置固定资产会预期到的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同意处置公司的固定资产。
(2)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款(1)项〕而受影响。
(3)本款所指的对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4.8公司的补救措施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之外,在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向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索取其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b)撤销任何由公司与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交易,亦有权撤销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向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c)要求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d)追回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佣金;
(e)要求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退还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利息或可能赚取的利息;
(f)采取法律程序裁定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违反义务所获得的财产归公司所有。
4.9监事或董事的报酬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公司应与董事、监事订立事前经股东会批准的书面合同,规定其报酬,包括:
(a)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b)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c)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及
(d)该董事或监事因失去职位或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上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上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4.10公司被收购时,董事、监事因失去职位所获的补偿的处理程序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董事、监事在公司将被收购的情况下,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其他款项,该董事、监事有义务事前取得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的同意。本项所指的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a)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或
(b)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在〔3.6款(2)项〕规定相同。
(2)如果有关董事或监事没有遵守〔本款(1)项〕的规定,则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归那些由于该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事须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4.11须由股东会控制的管理合同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12监事会的设立
章程须对设立监事会或不设立监事会作出明确规定。
4.13监事的业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外,每位监事都有责任在行使公司赋予他的权力时,
(a)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b)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5.财务披露
5.1公司财务状况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董事会须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状况报表。该等报表须按〔本款(2)至(4)项〕的规定编制,亦须经验证。
(2)向股东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须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编制。
(3)如果公司有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间,向股东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除按〔本款(2)项〕规定编制外,还须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编制。如该等财务状况报表与按〔本款(2)项〕规定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有重要区别的,该等财务状况报表须注明该等区别。
(4)如果按〔本款(3)项〕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与按〔本款(2)项〕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有不同的,为了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纳税后的利润被视为下列两个数额中较少的:(a)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得出的数额,(b)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得出的数额。
(5)每个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有权得到〔本款(1)项〕所提及的财务状况报表。公司至少须将该等报表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6)公司公布或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财务资料亦须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编制及呈交。如果公司有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该等业绩或资料亦须同时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编制及呈交。
5.2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下同)(核数师)的聘任和解聘
章程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聘任和解聘,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聘任
(a)股东应在各次股东年会上聘任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即负责验证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以及复核公司其他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任期自本届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届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b)如果在股东年会上,没有聘任或续聘任何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主管部门经任何股东要求可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空缺。
(c)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由董事会在首次股东年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年会结束时终止。
(d)如果董事会不行使其根据〔本项(c)目〕规定的权力,该权力由股东会行使。
(e)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或股东会可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该等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仍可行事。
(f)股东会可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任期满前以普通决议通过将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解聘,不论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与公司的合同条款如何。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该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g)由董事会或主管部门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报酬由董事会或主管部门确定。在其他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报酬或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2)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更换和解聘
股东会在通过聘任一名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职位的任何空缺,续聘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或在某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任期未满前将他解聘等的决议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a)提案在召集股东会议通知发出之前,须送给拟聘任的或拟去职的或在有关会计年度已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包括解聘、辞聘、退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b)如果即将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除非书面陈述收到过晚,公司须采取以下措施:
(Ⅰ)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作出了陈述。
(Ⅱ)将该陈述副本送出给每位有权得到股东会议通知的股东。
(c)如果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陈述未按〔本项(b)目〕的规定送出,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会议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d)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出席以下的会议:
(Ⅰ)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会议;
(Ⅱ)拟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会议;
(Ⅲ)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会议。
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收到上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并在该等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事宜发言。
(3)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辞职
(a)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用置于公司注册办事处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辞去其职务,该通知须作出下列之一的陈述:
(Ⅰ)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
(Ⅱ)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
该等通知在其置于公司住所之日或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
(b)公司收到〔本项(a)目〕所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主管部门。如果通知载有〔本项(a)目(Ⅱ)〕提及的陈述,还须送给每位有权得到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东。
(c)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辞聘通知载有〔本项(a)目(Ⅱ)〕所提及的陈述,他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听取他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5.3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权利
章程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享有为履行其职务所需的充分权利,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每位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在任何时候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凭证,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他认为为了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职务所需的资料和说明。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提出要求,公司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出席公司股东会,收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与会议有关的其他通讯,在任何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事宜发言。

6.不同类别股东权利的变更
6.1章程须保护不同类别股东的权利,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拟变更或废除持有某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必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款(2)、(3)、(4)、(5)、(6)项〕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以下的情形应被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a)增加或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b)把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把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授予该等转换权;
(c)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累积股利的权利;
(d)增加、取消或减少公司赎回该类别股份的权利;
(e)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f)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g)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h)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i)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等限制;
(j)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的权利;
(k)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或特权;
(l)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及
(m)修改或废除〔第6.1款〕。
(2)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会上有否表决权,在涉及〔本款(b)、(c)、(d)、(e)、(f)、(g)、(h)、(i)、(l)、(m)〕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3)类别股东会的决议,须经根据(2)项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4)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该类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经股东代理人出席)。
(5)类别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6)类别股东会议应以与股东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章程中有关股东会议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7)本款有关概念的含义:
(a)除普通股和优先股等股份类别外,人民币股和外资股也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但本目不适用于公司每12个月内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后,同时或单独发行人民币股及外资股各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各自以在该决议通过之日已发行在外的数量计)的情形;
(b)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
(Ⅰ)在公司按本章程中〔2.1款(5)项〕的规定提出全面购回或在交易所上购回自己的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指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3.6款(2)项〕规定的相同;
(Ⅱ)在公司按本章程中〔2.1款(6)项〕的规定用在证券交易所外达成合同的方式购回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指与该合同有关的股东;
(Ⅲ)公司改组方案中,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有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不同利害关系的股东。

7.股东会议
7.1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或类别股东会议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时或类别股东会议时,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不少于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以上(含10%)(持股数按提出书面要求日计),该股东应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该要求后应尽快召集股东临时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如董事会在收到该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但提出要求的股东不得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四个月后才自行召集会议。要求召集会议的该股东,如因董事会没有按要求召集会议而自行召集及举行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公司须予合理补偿,并从公司欠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7.2会议通知
章程须对会议的通知作详尽的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股东会议须在开会日的30日前(但不超过60日)通知股东,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
(2)股东会议的通知必须:
(a)以书面形式作出;
(b)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c)阐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d)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能够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须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e)如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将讨论的事项上有重要利害关系,应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说明其区别;
(f)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g)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他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3)股东会通知须向所有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4)因意外忽略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7.3表决
章程须就表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在股东会通过决议由股东举手表决,除非下述人士在举手表决前或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a)会议主席;
(b)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c)一个或若干合计持有不少于在该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10%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的决议已获一致通过或以多数通过或没有通过,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由提出者撤回。
(2)如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中止会议,则应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3)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不必把所有投票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4)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主席享有两票表决权。
7.4代表和股东代理人
章程须有关于由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具体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股东是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2)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个或多个人(不论该人是否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他出席及投票,该股东代理人
(a)享有该股东所有的发言权;
(b)可自行或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及
(c)可以举手或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3)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人是法人,则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4)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投票的有关会议前24小时,或者指定投票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5)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必须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或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分别作出指示。该委托书应包括注明如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6)如果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撤回、有关股份已被转让,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按委托书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7.5会议记录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任何会议记录经该会议主席或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即为该会议有效的记录。
(2)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7.6特殊情况下的股东会议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如在特殊情况下股东会不能召集或不能按本章程规定的形式召集,法院可自行或根据任何董事或在拟召集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的要求,下令以该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召集及举行会议,并可附有任何为使会议顺利召集及举行的指示,包括只有一名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亦被视为合法举行该会议的指示。

8.清算
8.1股东会的控制权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者除外),则必须在为此召集的股东会的通知中作出声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之后,认为公司可在清算开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2)清算组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任免(因公司宣告破产除外)。
(3)进行清算的特别决议通过后,公司董事的权力立即终止。
(4)清算组须:
(a)每年最少一次向股东会报告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
(b)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会作最后报告;及
(c)遵循股东会的指示。

9.纠纷的解决
9.1仲裁
章程必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当〔本款(2)项〕提及的人士基于本章程或《规范意见》及日后颁布的取代《规范意见》的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发生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时,该等人士须把争议或权利主张提交下述仲裁机构之一进行仲裁。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3.1款〕与〔第3.2款〕中另有规定除外。申请仲裁者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亦可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把争议或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上述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本款适用于下列人士之间的争议或权利主张:
(a)H股股东与公司;
(b)H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c)H股股东与人民币股股东。
〔本款(1)项〕所提的争议或权利主张,涉及上述任何一目所列出的人士时,必须将全部权利主张或争议整体诉诸仲裁;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系公司或公司股东、监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须按本条的规定服从仲裁。
(3)因章程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另有规定除外。
(4)本款所指的《规范意见》是指国家体改委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后颁布的任何补充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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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和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和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的通知
1980年2月28日,国家海洋局

一、海洋调查船过去执行海军《舰艇条令》。由于调查船与军舰不同,各船队在执行时均有取舍,因而造成某些不够统一的现象,影响调查科研任务。为加强调查船队建设,统一调查船组织管理制度,提高调查质量,现颁发《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自一九八○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各分局应将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作为上半年管理教育和训练的重要内容,安排一段学习、教育时间,《条例》学习、教育情况及时报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为执行本条例及时做好物质、技术准备和各项保证工作。
三、各机关、研究所等单位,也应对本条例有关的部分做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学习,熟悉海洋调查船组织管理知识。
四、望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国家海洋局隶属国务院,是国务院管理国家海洋工作的职能机构。国家海洋局的船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调查船,以遂行海洋调查研究为主要使命,它肩负着发展祖国海洋事业,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外事工作服务的光荣任务。
第2条 中国共产党在船舶中的各级委员会,是船舶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坚持实行党委(支部)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保证党对船舶的领导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船长、政治委员同为船舶首长,在情况紧急时,有临机处置之权,但事后要向党委(支部)报告并负责。
第3条 海洋调查船船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站稳无产阶级立场,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要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对敌斗争政策,遵守国际间的法律、公约、协议,努力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坚决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荣誉和尊严。
第4条 船舶海洋调查研究任务的主要内容是调查了解海洋自然环境要素的分布和变化规律。其目的是为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仪器研制、科学研究和海上作战、训练提供基本资料。船舶进行海洋调查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执行调查科研计划、海洋调查规范和有关规定,保证海洋调查科研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第5条 海洋调查船装备复杂,技术性强;海上作业条件艰苦,持续时间长。每个船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精通本职业务,熟练手中装备,艰苦奋斗,保质保量地圆满完成海洋调查科研任务。
第6条 本条例是根据海洋调查船的使命和特点制定的。它是海洋调查船组织管理、实施训练和进行海洋调查研究的法规性文件,国家海洋局的海洋调查船,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共同条令和本条例,把海洋调查船队建设成作风硬、技术精,具有高度组织纪律、革命化、战斗化的海洋科技队伍。

第二章 船舶组织部署
第一节 组织部署的原则
第7条 为了保证海洋调查科研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船舶必须按照下列原则,建立严密的组织部署:
1、符合船舶的使命、人员编制和仪器装备的实际情况。
2、体现我党我军的组织原则和光荣传统,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
3、人有其责,物有专管,科学分工,密切协同,便于管理、训练,便于调查科研任务的组织指挥,能充分发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装备的最大效力。
第二节 船舶组织
第8条 船舶等级划分
为确定船舶在船队中的地位和船首长的行政职权,明确船舶间的相互关系,便于工作和指挥,根据船舶的装备、使命、排水量和人员编制,将船舶划分为二、三、四、五共四级,分别执行相当军队团、营、连、排的权限。
第9条 船舶组织
二、三、四级船舶设船、部门、班;五级船舶不设部门。
部门分为:
航通部门 代号为1
机电部门 代号为2
船务部门 代号为3
水文部门 代号为4
气象部门 代号为5
地球物理部门 代号为6
水声物理部门 代号为7
飞潜部门 代号为8
根据船舶任务、装备和人员编制情况,上述组织可适当调整,由国家海洋局统一下达执行。
第10条 航行、作业、自卫战斗组织
为了适应航行、作业、自卫战斗的需要,船舶上应设:
船舶指挥所、预备指挥所;
部门指挥所、预备指挥所;
岗位。
四、五级船舶可不设预备指挥所。岗位编号以部门(五级船舶以船)为单位,从上到下,从前到后,右单左双,统一编号。
第11条 岗位号码
班长(含,下同)以下船员应编岗位号码。岗位号码以自卫战斗部署为基础,并适应航行、作业值班更次。
岗位号码由三组数字组成。第一组数字表示部门代号,第二组数字表示岗位编号,第三组数字的第一个字表示更次,第二个字表示名次。例2-1-12,表示机电部门,第一岗位,第一更,第二名。
以船为单位编岗位号码时,岗位号码由两组数字组成。例3-21,表示第三岗位,第二更,第一名。
第12条 船员手册
班长以下船员均应有船员手册。船员手册应填写船员在各种部署中的位置、职责、代理职责及岗位号码、轻武器号码、音响信号等内容。船员调离时,要将船员手册交给接替人员。
第三节 船舶各部门的基本任务
第13条 航通部门
1、保证航通仪器、图书、资料、文件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为海洋调查科研提供准确的站位和有关航海资料。
3、拟定航海计划,进行船舶机动绘算,确保航海安全。
4、组织观察了望和侦察;保证通迅联络的迅速、准确、保密和畅通。
5、保证广播设备和电视机的正常工作。
6、抄收气象预报和无线电航海通告,作出气象补充预报(设气象部门的船舶,气象业务由气象部门负责)。
第14条 机电部门
1、保证机电设备、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保证船舶机动、船舶各部位及调查科研所需要的动力。
3、保证消防系统、水密装置、损管器材完好,具体组织船舶损管,保障船舶的不沉性。
4、负责船员的损管训练。
第15条 船务部门
1、负责靠离、系泊、起抛锚的帆缆工作,及时提供船首尾附近有关情况。
2、负责船头了望,保证救生器材的完好和正确使用。
3、负责武器、弹药的维修保养和实际使用。
4、具体组织船体保养和船艺训练。
5、保证调查绞车和实验设备(未设专业部门的船舶)的完好和正确使用。
6、配合有关调查科研人员完成调查任务。
7、保证给养装具的供应,管好财务。
8、搞好伙食管理。
9、负责医疗卫生、防治疾病、抢救伤员。
10、做好机要和文书工作。
第16条 水文部门
1、保证水文、化学、生物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海洋水文、化学、生物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协助有关单位完成调查科研任务。
4、为本船航海提供水文保证。
第17条 气象部门
1、保证气象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负责高空及海面气象要素的观测、探测,完成海洋气象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制作和发布特定海区1 ̄3天的气象预报和危险天气警报,负责本船气象保障。
4、抄收国内外气象情报资料。
5、按规定做好海洋气象要素观测报告工作。
6、协助有关单位完成调查科研任务。
第18条 地球物理部门
1、保证地球物理、海洋底质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水深、底质、海底地貌、重力、磁力等调查工作,提出调查报告。
3、配合有关单位完成海洋地球物理调查科研任务。
4、为本船航海提供有关资料。
第19条 水声物理部门
1、保证水声物理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水声物理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配合有关单位完成水声物理调查科研任务。
4、管理使用电子计算站,对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服务工作。
5、为本船航海提供有关资料。
注:飞潜部门基本任务待定。
第四节 船舶部署
第20条 部署的制定
船舶的部署由分局根据船舶装备、使命和编制制定,部署中应规定船员部署职责、位置及代理人。根据船舶装备的改变和实践经验,船舶每年应对部署进行修改,经大队批准后执行,报分局备案。
船舶部署表由付船长保管,部门通常应建立部门部署分表。
第21条 部署的种类
1、备航部署。
2、航行部署。
3、调查部署。
4、自卫战斗部署。
5、损害管制部署。
6、灯火管制部署。
7、救生部署。
8、职掌部署。
9、靠离码头(起抛锚、系离水鼓)部署。
10、进出港(狭窄水道)部署。
11、吊放汽艇(舢舨)部署。
12、拖带(被拖)部署。
13、装卸物资(含油水、弹药)部署。
14、收放天遮部署。
15、扫除部署。
16、防风部署。
17、住舱分配。
18、就餐位置分配。
第五节 船舶文书
第22条 船舶通常应建立下列文书:
1、船舶档案。
2、船舶技术性能登记簿。
3、船舶部署表。
4、部门部署表。
5、船员手册。
6、航海日志。
7、航泊日志。
8、轮机日志。
9、海洋调查日志。
10、车、舵、笛记录簿。
11、车钟记录簿。
12、执勤、训练登记簿。
13、部门训练登记簿。
14、船舶装备维修登记簿。
15、部门仪器设备登记簿。
16、部门维修登记簿。
17、料配件、工具、图书登记簿。
18、专业值更日志。
19、专业工作记录簿。
20、船舶周工作计划簿。
21、请、销假登记簿。
22、外来人员登记簿。
23、船舶消磁登记簿。
24、烈士纪念簿。
25、船舶历史文物登记簿。
26、救助契约。

第三章 船舶各级人员和随船出海(编队)首长职责
第一节 船舶各级人员职责
船长职责
第23条 船长在上级党委、首长和本船党委(支部)领导下与船政委共同负责全船工作。船长主要负责调查科研业务、船舶技术操作、行政管理和船员培训工作。不设政治首长的船(艇),船(艇)长同时负责政治思想工作。
付船长在船长、政委领导下,协助船长工作,当船长不在时履行船长职责。五级船舶的艇长执行船长职责。
第24条 日常职责
1、以身作则,领导全船人员,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种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
2、做好思想工作。经常深入各部门了解和关心船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健康情况,及时正确地解决船员的各种问题。
3、搞好船舶管理。建立严密的组织部署、值班勤务和正规的生活秩序,严格维护纪律,培养良好作风,正确实施奖惩;发扬经济民主,搞好伙食;管理和使用船舶装备、物资器材,做好防火、防爆、防沉、防风和防冻等安全工作;组织船舶检查。每昼夜至少巡视全船一次。
4、领导全船教育训练。制定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部门训练计划实施情况,并予以具体帮助。对各部门训练水平进行考核。
5、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掌握本船及其主要装备的性能,熟练操纵指挥本船和正确使用仪器、器材;熟悉各种部署及其人员的主要职责;研究海区和国内外的先进航海技术;熟知国内外有关的章程、法律、协议、规定等。学习海洋调查规范及有关海洋知识,熟知海洋调查主要业务及对船舶行动的要求,全面提高业务水平。
6、贯彻群众路线,发扬民主作风。同群众打成一片,经常虚心听取群众的批准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掌握工作进程,经常督促检查,及时请示汇报。主持制定工作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按时填写和检查各种船舶文书。
第25条 航行和调查科研时职责
1、领导完成出航准备工作。受领任务后,参加协同会议,认真听取上级和调查科研单位的情况介绍和要求。召开各种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布置任务,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步骤和安全措施,熟悉航行、调查、停泊海区和港湾码头的情况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组织拟订航行计划和调查科研实施予案。完成出航准备后,立即向上级报告。
2、保证调查科研作业质量。严格执行调查科研计划和有关规范、规程。认真修正各种因素对作业的影响,确保站位、测线准确。改变计划须经批准。
3、确保航海安全。正确操纵船舶,遵守有关条令、制度,离靠码头、进出港、系离水鼓、复杂海区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航行作业时,要亲自操纵指挥船只。注意气象变化,予先采取必要的措施。
4、提高革命警惕,严防敌人破坏。发现舰船、飞机,及时判明其种类和国籍;遇有敌情,正确处理,及时报告。
5、组织执勤结合训练。利用各种时机组织结合训练,联系实际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和船员操作能力。
6、航行、调查科研中,要经常巡视全船,检查值班勤务、调查作业、机械运转和油、水、食物消耗等情况。
7、编队航行时,准确执行规定的航向、航速和保持队列位置。如发现编队或某船航向趋向危险时应立即报告或通报。当发觉本船趋向危险或突然发现危险物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指挥船。
8、在不能保障航行、作业和进出港安全的海区、江河内,可请引水员领航,或请熟悉海区、航道情况的渔民或船员提供资料。引水员领航时,船舶安全由引水员负责,船长应向其介绍船舶性能和操纵特点,并积极予以协助。如发现引水员操作不当时,应及时提醒引水员,如发现引水员明显地将本船引向危险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更换引水员,或亲自操纵指挥船舶,保证船舶安全。

9、正确处理海上救助和求援。当接到舰船呼救信号或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应尽力救助,但要防止受骗上当。救助外国舰船,应及时请示报告。如本船不能救助,应向对方说明。在救助遇难的船舶、货物及财产时,如条件允许,应先与对方签定救助合同。我船由于油料、淡水、给养和备品器材等不足,不能航行到我国最近港口时,可向遇到的我国舰船求援,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经党委(支部)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友好国家的舰船求援。
10、在海上拖带时,通常被拖船受拖船指挥。在港湾锚地内拖带时,拖船与被拖船应事先研究有关拖带事项,制定方案,明确指挥关系。拖船指挥时,被拖船通常不应干予拖带事宜,但发现拖带有可能引起危险时,应及时提醒注意。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注意本船安全。
11、在海上遇到被遗弃的船舶、飞机、尸体或其他物标时,应及时请示报告,如指示捞取或拖带时,应尽量设法捞取或拖带。拖到港口后,要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获得签署后方可离开。如拖到外国港口,应同时报告我使领馆或代理人。在海上遇有危险物或航标有变化时,应按规定报告或通报。
12、进出港湾要主动请示报告。停靠外地港口时要向当地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和告别。
13、返航后认真总结航行、作业及训练经验,抓紧检修,迅速做好再次出航的准备。
第26条 在外国港口停泊时职责
1、到达港口24小时内(星期日或假日除外)应携带航海日志前往我国使领馆请示报告,接收领导。如停泊不到24小时,可用电话或其他方法报告。如该港口没有我国使领馆或代理人时,可用电报、电话或书面向临近的使领馆报告。
2、将停泊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使领馆或代理人报告。
3、执行使领馆发出的有关命令、指示。
4、当发现有船员外出未按规定回船时,应及时报告使领馆或代理人,采取措施设法找回。
第27条 自卫战斗时职责
1、在公海上进行海洋调查科研,受国际法保护,任何国家(集团)的舰船或飞机,均不得干涉。外国舰船、飞机正常询问时,可予回答,同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2、遇到外国舰船、飞机干予我正常航行、作业时,应及时判明情况,请示报告并对其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同时坚持正常作业。
3、遇到敌对国家(集团)舰船、飞机时,按当时对敌斗争政策处理,并及时请示报告。如敌人首先对我使用武器或确实查明敌人将对我实施攻击时,应根据上级指示和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进行坚决的自卫。
4、自卫战斗中,及时有效地指挥本船机动和使用武器、技术器材,充分发挥本船战斗力和生命力,保存自己,消灭敌人。及时上报和通报战斗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各种记录和标图。战斗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报告。
第28条 船舶破损时职责
1、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触礁和搁浅等重大事故时,要判明情况立即报告。如与他船发生碰撞时,应各自将船名、所属单位、来去港口和受损情况通知对方,并互签碰撞破损证明。如对方有下沉危险时,应在不影响本船安全的条件下,大力抢救,要先救人员、资料、文件,后救仪器、物品。未确知对方船舶能否安全航行时,不得离开(在狭窄水道不宜停留时除外)。
2、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要立即封存海图、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等,严禁任何人进行涂改或销毁。
3、船舶发生破损时,要积极组织全体人员,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如果确需他船援救时,应按规定及时发出求援信号。在条件允许时,应首先等待本国船舶救助。
4、当船舶确实抢救无效,船长应同政委及时作出弃船决定。若非情况紧急,弃船决定应经船常委(支部)讨论,请示报告上级。
弃船时,应尽力营救人员,保护好国旗和机密文件、图书、资料以及贵重仪器物品等。首先组织科研人员离船,然后船员离船,船长、政委最后离船。如机密文件、图书、资料等难于保存或有可能落入敌手时,应设法销毁。
弃船后,船长对船员、调查科研人员仍保持全部职权。被救援时,要发扬阶级友爱、团结互助精神,组织科研人员先上,船员后上,船长、政委最后上。如被外国舰船营救时,应教育船员尊重外国舰船有关规定,维护我人民海员的荣誉和国家尊严。要迅速与我有关部门联系并设法尽早返回我国。
5、船舶海损事故后要写出事故报告(其内容见第197条),连同有关资料,一起送领导机关。
第29条 接、修船时职责
1、根据上级指示,充分发动群众,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节约的原则,认真拟订接、修船计划,做好接、修船的准备工作。
2、搞好内外团结,虚心向工人学习,密切与厂方协作,积极组织好监造、助修和自修,深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和质量标准,及时提出建议和要求。
3、结合修造船舶组织业务学习。
4、依靠群众,严密组织,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5、试航时,要严格按照试航大纲和技术标准进行试验,修造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予签字、验收。
6、交接时,要组织好装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的清点验收工作。
第30条 交接职务时职责
1、认真介绍和了解船员特别是干部的思想情况、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船舶装备器材状况以及操纵性能等。
2、交接的重要文件有:
船员花名册;
船舶档案;
船舶部署表;
船舶历史文物登记簿;
执勤、训练登记簿等。
3、接任船长应检查试验机械仪器是否完好,如有可能应随船出海,了解技术性能和操纵特点。
4、交接完毕后,接任船长即可指挥船舶。紧急调换可立即指挥。交任船长经上级允许后方可离船。
5、接任船长开始指挥船舶时,应向全船宣布,并记入船泊日志、船舶档案,报告上级。
政治委员职责
第31条 船政治委员(简称政委)在上级党委、首长、政治机关和本船党委(支部)领导下,主要负责全船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付政治委员(简称付政委)在船长、政委领导下,协助政委工作,政委不在时,代理政委工作。船政治指导员职责参照政委职责执行。
政委必须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海洋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身体健康,适应海上生活,具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和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处处做表率。
第32条 日常职责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上级的指示、命令以及船党委(支部)的决议在船上贯彻执行,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2、领导船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向船员进行政治教育、传统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国际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使船员不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产阶级世界观。
3、主持船党委(支部)的日常工作,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健全党的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做好党的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船党委(支部)成为全船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
4、做好思想工作。要熟知船员的社会经历、家庭情况、思想品质、业务能力、特长、个性等。要深入岗位,调查研究,掌握思想动态,依靠干部和党团骨干,做好思想工作。抓好立功创模活动,表扬好人好事,纠正不正之风。教育船员爱国、爱船、爱海洋,使船员经常保持旺盛的政治热情。
5、做好教育训练中的政治思想工作,贯彻党的教育训练方针、原则,保证教育训练任务的完成。训练前,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组织准备;训练中,深入现场,组织群众性的宣传鼓动,鼓励船员苦练过硬本领;训练后,组织好总结、讲评。
6、认真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正确掌握党的干部政策。按照党的选拔干部的标准,培养、考核、教育和使用干部,提出选拔、培养干部的意见,教育干部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联系群众,保持普通一兵的本色。
7、做好保卫工作。认真执行党的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处理船员的各种问题;掌握分析船员的政治思想情况,抓住事故苗头,予防政治事故。对船员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纪律和防奸保密教育,使船员提高政治警惕性,防止敌人的破坏。
8、指导共青团和群众组织工作。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发挥团支部的助手作用和青年的突击作用,开展三大民主和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讲究卫生,增强船员体质。
9、做好尊干爱群和拥政爱民工作,搞好内部和外部的团结。
10、教育船员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船舶装备,严防事故,确保安全。
11、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文化科学知识,了解船舶管理的业务技能、海洋调查知识,各主要设备的原理、性能和各部门的业务。在一般条件下能操纵船舶,并能同船长共同处理业务技术工作。
第33条 航行和海洋调查科研时职责
1、与船长共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上级指示,正确领会上级意图,分析完成任务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制定完成任务的措施和航行计划,熟悉海区,做好政治动员和组织准备。
2、做好海洋调查科研四阶段的政治思想工作。
出海准备阶段:了解、掌握船员的思想、技术情况,依据海洋调查科研任务的要求,进行思想动员和组织准备,保证做好出海的各项准备工作。
航渡阶段:经常了解航向、船位和人员思想、生活、工作情况。针对出航和返航时的不同特点,做好宣传鼓动和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及时、安全地完成航渡。
调查作业阶段:教育船员、调查科研人员团结协作,战胜风浪、晕船、高温、严寒等困难,保质保量的完成海洋调查科研任务。
总结阶段:教育船员连续作战,再接再励,按时搞好资料整理分析和工作总结,评功授奖,并向上级报告。
3、与船长共同处理好海上的救助与求援,做好救助和求援时的政治思想工作。
4、在与外国舰船、飞机相遇和停泊外国港口等涉外情况时,要对船员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教育,教育船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政策,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我人民海员荣誉和祖国尊严。
第34条 自卫战斗时职责
1、遇任何外国(集团)舰船、飞机对我船有明显敌对和不友好行动时,要尽快判明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与船长共同组织船员对其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2、自卫战斗中,协助船长指挥战斗,做好战场鼓动工作,揭露敌人罪行,激发对敌仇恨,使船员树立敢打必胜信心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开展杀敌立功运动,保证战斗胜利。
3、战斗结束后,与船长一起进行战斗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调整组织的意见,做好伤员和烈士的善后工作,评功授奖。
第35条 船舶破损时职责
1、当船舶破损时,教育船员坚定沉着,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同时要与船长迅速查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全力抢救,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
2、抢救无效决定弃船时,教育船员临危不惧,不怕牺牲,发扬阶级友爱精神。尽力抢救人员,保护好国旗和机密文件。如机密文件难于保存或有可能落于敌手时,应设法将其销毁。政委与船长最后离船。
3、弃船后,政委对船员、调查科研人员仍保持全部职权。
4、船员被外国舰船营救时,教育船员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无产阶级立场,保守国家机密,设法尽快与祖国取得联系,尽早返回。
第36条 接、修船时职责
1、根据上级指示,与船长共同制定接、修船计划,做好政治动员和组织准备。
2、教育船员虚心向工人学习,搞好与厂方的团结,遵守工厂的有关规定,经常征求厂方意见,检查群众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教育船员吃苦耐劳,爱护装备器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质保量的完成接、修船任务。
4、做好试车、试航、仪器调试等验收中的安全工作和思想工作,与船长共同做好接、修船的工作总结。
第37条 交接职务时,应将党务工作、政治工作、文件资料和全船人员的思想情况、业务技术水平、干部的组织指挥能力等认真负责地交接清楚。
部门长职责
第38条 部门长在船首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付部门长在部门长领导下,协助部门长工作,部门长不在时,履行部门长职责。
第39条 部门长共同职责
1、领导部门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熟悉所属人员个人经历、家庭情况、思想品质、工作表现、技术水平等。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2、领导部门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制订部门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部门长应以身作则,熟练掌握本职专业,熟知所属机械仪器装备的构造、原理和技术性能等,能熟练的保养、调整和使用。
3、加强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严格组织纪律,以身作则,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正确实施奖惩,培养良好的作风,坚决完成任务。
4、搞好装备管理。严格按规定保养和使用,有故障要及时排除,保持仪器、装备的良好状态。防止事故,确保安全。
5、接、修船时,领导部门人员拟定本部门接、修计划,虚心向工人学习,积极搞好监造、助修和自修。交接时要严格按技术标准验收,器材、图书和工具等要点验清楚。
6、自卫战斗时,要坚决服从命令,指挥所属人员英勇战斗。做好战场鼓动工作,及时报告情况,奋力组织抢救和修复,坚决完成战斗任务。战斗结束后,提出立功、授奖人员名单。
7、交接职务时,要将人员思想情况、技术水平以及器材、物资、图书等交接清楚。
8、及时向船首长请示汇报工作。按规定要求填写本部门的各种登记簿和有关文件。
第40条 航通部门长职责
1、熟知所属仪器、器材的构造、原理、性能并能熟练地使用和改正图书、文件、资料等。
2、经常检查仪器、器材、图书、文件、资料的使用保养情况,按时领交,注意节约。
3、受领任务后,领导部门认真作好出海准备,研究拟航海区和港湾的资料及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拟定航海计划,备齐仪器、器材和图书、文件,如需测定船舶性能和仪器误差时,要及时向船长提出,并作方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4、领导部门管好、用好仪器装备,严格执行维修保养条例和操作规程;有故障要立即排除,及时修改图书资料;经常保持仪器装备良好状态。
5、靠离码头、系离水鼓、进出港和起抛锚时,要及时向船长提供风流资料和水深底质等情况,备齐通讯器材、文书,进行调机和校波,组织通讯联络,按规定请示报告。
6、严格执行航行、调查科研计划,利用各种测位方法及时准确地测定船位和风流要素,认真进行航迹绘算和日志填写。改变计划须经领导批准。
7、复杂条件下航行、调查科研时,要认真研究海区情况,协助船长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要不失时机地测定船位和各种要素,及时准确地提供数据和有关资料,确保航行、调查科研的安全。
8、组织观测气象,及时抄收气象预报和无线电航海通告,做出气象补充预报(设有气象部门的船舶,预报由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报告船长。
9、组织观察了望,保证通讯联络的及时、准确、保密和畅通。根据调查科研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及时准确地填写站位表册。
第41条 机电部门长职责
1、熟知主要设备的构造、原理和性能,熟练装载、移载、不沉性计算和机械仪器的保养、检查、调试、正确使用。
2、领导部门管理好装备器材。严格按条例规程维修、保养、调试和使用。有故障要立即排除,经常保持装备器材的整洁、无锈和良好状态。督促按时领交器材、油料、蒸溜水等。经常检查船上的防火、防爆、防沉和水密情况,按规定配备和更新损管器材,保证随时可用,并确保各种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3、熟知船舶结构和主要设备的位置,负责全船船体构造、防火、防爆、防沉及损管等共同科目的教育和操练。
4、经常检查机械装备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工作参数和操作方法。如当值人员有疑难问题要求机电长到现场时,不论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及时前往。
5、受领任务后,认真检查机械设备是否良好,油、水是否充足,损管器材是否配齐在位,配件、器材和图书资料等是否齐全,压载和装载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离靠、系泊和复杂条件下航行、作业时,要亲临机舱指挥或亲自操作;要不间断地供给各种动力,特别要保证车、舵的正常使用和电、气的供应;备好所需损管器材,做好应急准备。
7、航行、调查时,要经常检查值班勤务、机械运转和各种表簿的填写情况;积极支持和协助调查科研人员进行工作,根据他们的需要及时供给电、水、气和有关资料。
8、自卫战斗时,领导部门人员保证动力供给,组织损害管制,保持船舶不沉性。
9、当船舶发生破损或因机械故障不能进行正常操作时,应及时报告并提供准确的情况和资料,根据命令组织人员尽力抢救和修复,并记入《轮机日志》。
10、发现船长指示会引起机电设备损坏时,一般情况下,应将可能引起的后果告知船长,然后按船长经过考虑的指示执行。在机电设备出现危急情况而又无法排除时,应立即停车,报告船长。在紧急情况下,应严格按船长指示执行。
11、修船时,负责拟定本部门修理工程单和汇总整理全船修理工程单。亲自参加重要机械设备的安装与验收。船入坞后、出坞前,要会同有关人员对水下装置进行认真检查。修船结束时,要认真填写文件资料,搞好总结。
12、接船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核图纸资料,严格按合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清点好工具,备件、图书、文件、资料。组织部门人员学习机械安装、构造原理和管理使用方法。及时提出试航所需的各种备件和用品,做好机舱的试航准备工作。
第42条 船务部门长职责
1、教育部门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领导部门人员搞好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经常保持船容和器材装备的整洁完好,按时领交物资、器材,教育部属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3、组织好靠离、系泊和拖带时的帆缆工作。管理好武器弹药,负责全船的船艺和轻武器训练。指导全船的涂漆和物资装卸工作。
4、领导部门人员做好出海准备工作。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备足给养和物资。主动配合调查科研人员完成上船工作。
5、保证主、付食品和各种装具按标准供给。搞好伙食管理,改善生活,按时公布帐目。
6、抓好医疗卫生和防病治病工作。搞好饮食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7、经常巡视全船。出海时检查舱面和部门物资的固定情况,停泊时检查系缆、碰垫和锚链情况。
8、接、修船时,协助船(付)长做好接、修船工作,具体组织船体和舱面设备的修理、安装和验收。
9、自卫战斗时,组织全船武器的使用和救护工作。
第43条 海洋调查(水文、气象、地球物理、水声物理、飞潜等)部门长共同职责:
1、熟知本专业调查研究业务和所属仪器、器材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组织领导部门教育训练。
2、领导部门人员搞好装备管理。及时检查、校正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经常保持齐备和良好状态。
3、组织制定本专业调查研究实施计划,及时做好出海准备。
4、领导本专业调查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保证调查资料完整、准确和作业安全。
5、密切协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调查研究任务。
6、调查结束后,组织部门人员及时整理分析资料,编写调查报告,并全面总结工作。
7、为本船航海保障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
部门政治教导员职责
第44条 部门政治教导员在船党委(支部),船首长领导下和部门长同为本部门的首长,负责本部门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其具体职责,参照船政治委员职责执行。
专业长(技师)职责
第45条 专业长(技师)在直接首长领导下主要负责本专业的技术保障、业务训练工作。
四、五级船舶的机电专业长职责,参照机电长职责执行。
班长职责
第46条 班长在直接首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付班长在班长领导下协助班长工作,班长不在时履行班长职责。班长职责:
1、领导全班人员进行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关心全班同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熟悉他们个人和家庭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开展思想互助,做好思想工作。正确处理问题,团结全班同志。
2、带领全班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认真搞好装备器材的保养、调试和正确使用。熟知所属机械、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和性能,并能熟练的进行维修、操作和排除故障,经常保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3、带领全班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坚决执行命令,严格保守机密,搞好内务卫生,维护生活秩序,坚决完成各项任务,如实向领导汇报班里情况。
4、自卫战斗中,带领全班英勇战斗,组织好武器、技术器材的故障排除和伤亡人员的急救、替补。
5、及时填写各种登记表簿。保管好各种器材、工具、图书、资料和本班临时离船人员的物品。按时领交器材、图书、工具等。
6、交接职务时,要将人员思想、业务技术水平、仪器装备、图书资料以及文件、工具等情况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班以下船员共同职责
第47条 班以下船员受班长、付班长领导,履行共同职责和部署职责。其共同职责: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2、热爱本职工作,熟知部署职责,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对技术要精益求精,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活动,努力争当技术能手。
3、正确管理、使用技术装备,严格按条例和规程进行保养、操作,爱护设备,注意安全,经常保持仪器装备的良好状态。
4、尊重领导,听从指挥,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纪律,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5、热爱海洋,以船为家,积极工作,英勇战斗,克服困难,坚决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6、团结友爱,艰苦朴素,爱护公物,不谋私利,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锻炼身体,学会游泳。
7、提高警惕,严守机密,坚决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荣誉和尊严。
8、交接职务时,按部署职责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船务部门人员职责
第48条 司务长、医生、帆缆专业长、文书(书记)、卫生员、给养员和实验员均在船务部门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不设船务部门长的船舶,则归船首长领导。译电员在船首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行政生活隶属于船务部门。
第49条 司务长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规定记帐报销,及时领发薪金(津贴)和被服装具,保证主、付食品按标准供给。
2、组织炊事人员学习业务,提高烹调技术,积极设法改善伙食。搞好伙房和餐具卫生。经常清洁消毒。不吃腐败霉烂的食物,严防食物中毒。
3、管好物资、设备。食物、器材和装具要放置有序,注意通风和晾晒,严防变质或霉烂。仓库要保持整洁。
4、管好帐目,按时清算。发扬经济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公布帐目。
5、认真做好出海准备工作。备足给养,保证船舶在海上连续活动的需要,并经常检查储备情况。
6、自卫战斗时,参加救护工作。船舶系泊和靠离时,参加帆缆工作。
7、交接职务时,把供给人数、帐目、粮、钱和装具等物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50条 医生职责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防治疾病。掌握船员健康情况,协助卫生机关对船员进行体检,保证船员身体健康。
2、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对技术精益求精。
3、管理好医疗器材、药品和图书、资料。按时领交药品,烈性药品和毒品要亲自保管,正确使用。
4、负责卫生课和急救教育。经常深入各班了解卫生、发病情况,征求群众意见,依靠群众搞好防病治病工作。照顾好伤病员,及时就诊,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5、经常深入伙房,检查伙房、餐具卫生,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常检查全船及公共场所的卫生。
6、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正确处置,如留在船上要实行隔离,严格消毒,以防传染,当船抵港后,立即报告业务机关处置。
7、当船驶往或停泊有传染病的港口时,应对船员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建议船长限制在该港补给和船员上岸。
8、熟悉各主要港口的检疫规章制度,备齐所去港口的防疫证书和接种证书等文件。负责接待来船检查的检疫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
9、在海洋调查潜艇(潜水器)上工作时,负责潜水作业时的救护工作。要经常检查各舱室有毒气体的含量,超过规定标准,及时报告。
10、自卫战斗时,抢救伤员,组织好自救互救。
11、弃船时,负责伤病员的离船、离艇和救护工作,带好必备的药品、医疗器械、文件等。
12、组织好卫生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13、交接职务时,把药品、医疗器材、文件、图书资料等交接清楚,详细介绍船上的医疗卫生情况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51条 帆缆专业长职责
1、领导所属人员搞好船体保养和装备的管理使用,保持船容整洁和装备的完好。经常检查和及时更换各种索具、起重和拖带设备及其附件。指导全船对油漆的使用。
2、努力学习业务,认真抓好训练。出海时,做好出海准备工作,检查所属设备是否完好,主动协助调查科研人员装卸仪器装备,完成调查科研任务。负责全船物资的装卸工作。
3、组织好靠离码头、系离水鼓、起抛锚和拖带时的帆缆工作,及时报告船首尾的距离和系泊情况。
4、保持汽艇(舢舨)和救生器材的齐备完好。管理好武器装备。经常检查物资器材的储备数量和保管使用情况。
5、航行中组织船头了望和派遣锚更,经常检查舱面物资设备的固定情况。大风浪时,系好保险索;停泊时经常检查系缆、碰垫和锚链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正确处理并报告。
6、接修船时,拟定计划,组织好监造、助修、自修和训练,负责船体和舱面设备安装、修理、检查和验收工作。
7、自卫战斗时组织好武器的使用,领导部属英勇战斗,及时报告战斗情况。
8、交接职务时,要将人员思想、业务技术、器材装备和图书资料交接清楚,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52条 译电员职责
1、正确熟练地使用密码,迅速、准确的翻译和办理密码电报。
2、根据首长指示、船舶任务和组织指挥关系,及时请领、缴销文件和密码。
3、严格执行机要保密条例,切实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4、如船舶有沉没危险或机要文件有可能落入敌手时,应按保密规定或船首长指示,对机要文件奋力抢救或销毁。
5、交接职务时,应按规定交接清楚。
第53条 卫生员。卫生员在医生领导下工作,其职责:
1、热情关怀和照顾伤病员,战斗时要奋勇抢救伤员。
2、认真搞好医疗器械和船舶的消毒工作,保管好设备和药品。
3、经常检查舱室和饮食卫生,及时向医生汇报。
第54条 文书(书记)职责
1、建立全船人员花名册,定期作好实力统计,经船长、政委签署后按时上报。
2、负责收发公文、信件、图书、报刊及机要文件。严格执行保密条例,对秘密等级以上文件,妥善保管,定期清查,及时处理。在机要文件有落入敌手的危险时,经船长、政委批准,将其按规定销毁。
3、负责保管公章。使用公章须经船首长批准。
第55条 给养员。给养员在司务长领导下工作,其职责:
1、采购物资时,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2、熟知供给标准,保证主付食供给,努力改善伙食,经常到伙房参加劳动。
3、按时领、发被服装具,保管好物品,及时补充厨具、餐具。
4、要保持仓库的清洁整齐,严防主付食品霉烂变质。
5、帐物要符,帐目要清,廉洁奉公,及时记账,按时结算。
6、交接职务时,要将帐、物按职责交接清楚,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56条 实验员职责
1、熟知实验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和性能,能熟练进行保养、调试、操作和一般故障排除。
2、认真搞好实验设务备的管理,严格按条例、制度进行保养、调试和使用,有故障要及时排除,保持实验仪器和设备的整洁、整齐和良好状态。按时领、交器材物品和图书资料,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3、做好出海准备工作,备好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与调查科研人员密切合作,共同执行调查测试任务,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有不符合操作规程者,应予以及时纠正。
4、建立仪器设备登记簿,记录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鉴定、损耗、维修等情况。
5、履行各种部署规定的其它职责。
6、交接职务时,将仪器、备件、工具和图书资料等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二节 随船出海(编队)首长职责
第57条 凡两艘以上船舶编队出海执行任务时,上级应指派编队首长,如情况需要,上级也应为出海单船指派随船出海首长。随船出海(编队)首长是船上(编队)最高首长,在上级党委、首长领导下,负责出海船舶(编队)的领导工作。
1、出海前,按上级指示传达布置任务。学习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协议,研究海区、敌情,组织拟定航行、调查、训练计划和安全措施,做好出海人员思想动员和物质技术准备。
2、航行、调查中,严格执行计划,确保任务完成。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各种规定,组织好编队(单船)值班勤务,保证安全。掌握油料、淡水和给养消耗情况,经常了解航行、作业和人员思想情况。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请示报告和通报。
3、锚泊时,选好锚地,指定锚位,掌握情况及时通报。
4、自卫战斗时,正确指挥编队(单船)自卫反击,适时发出各种号令,及时 向上级请示报告。
5、复杂条件下航行、作业时,要认真分析情况,严密组织部署,检查各船的安全措施,适时正确地指挥船舶,及时准确地向编队发出号令。
6、船舶破损时,要指挥破损船进行损害管制,指定船只及时进行救援。如救助无效决定弃船时,严密组织,正确指挥,抢救人员、文件、资料及贵重仪器、财物。
7、返航后,认真搞好总结,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 海洋调查研究
第一节 海洋调查研究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第58条 海洋调查研究,是调查了解海洋自然环境要素的分布和变化规律的综合性科学工作,是整个海洋工作的基础。其目的是为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航海保障、海洋仪器研制试验和科学研究提供基本资料。
第59条 海洋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调查项目
1、海洋水文:水深、水温、海流、海浪、水色、透明度、海发光和海冰等。
2、海洋气象:海面气象要素有能见度、风、云、气温、气压、温度和天气现象等;高空气象要素有气温、气压、风和湿度等。
3、海洋化学:盐度(或氯度)、溶解氧、PH、碱度、活性硅酸盐、活性磷酸盐、亚硝酸盐、、硝酸盐和铵(包括部分氨基酸)等。
4、海洋地质:海底地形、底质、重力、磁力和地震等。
5、海洋生物: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微生物和附着生物等。
6、海洋污染,内容有:污染物质、污染源和污染监测等。
7、海洋仪器装备的试验和试用等。
8、上级规定的其他调查项目。
第60条 船舶海洋调查研究的基本方式
1、大面观测:在调查海区布设若干观测站,于一定时间内在各测站观测一次。通常用于海洋水文、化学、生物和污染调查等。
2、断面观测:在调查海区布设几条有代表性的观测断面(断面上布设若干测站),于一定时间,在断面各站上观测一次。通常用于海洋水文、化学、生物和污染调查等。
3、连续观测:在调查海区布设若干有代表性的观测站,按任务要求在测站上抛锚进行一日以上的连续观测。通常用于海洋水文、化学、生物和污染调查等。
4、定时观测:用于海洋气象观测,在海上每天进行四次或八次海面气象观测和两次高空气象观测。此外,为配合水文、化学、污染和生物调查,在观测站进行一次或多次海面气象观测。
5、路线调查和面积调查:用于海洋地质基础调查。路线调查是在未经调查的海区,为了解地质概况,布设几条线而进行的调查。面积调查,是按任务规定的成图比例尺,在调查海区布设一定间距的测网或测线而进行的调查。
6、辅助调查(观测):为广泛收集海洋科研资料,组织各种船舶或利用各种可能机会进行部分的海洋水文、气象、化学、地质和生物等内容的调查。
7、海洋仪器试验:对样机进行海上试验、试用。
第二节 出航准备
第61条 组织准备
1、受领任务后,根据上级指示,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临时党委(支部),召开协同会,研究拟定工作方案。
2、组织有关人员拟定航行调查研究实施计划,列出测站的类型、数目和站号,做出站位分布图和站位登记表以及各测站的观测项目、观测层次、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第62条 物资准备
1、船(队)和调查科研人员要根据任务的要求,列出所需物资器材和图书资料、文件请领单,到业务部门领取。
2、对机械、仪器和图书资料等进行全面检查、校正和修改,备足实验药品。对各种仪器装备进行安装调试。
3、组织好出海前的专业技术训练。
4、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航准备,出航准备完成后,立即报告上级。
第63条 备航检查
准备就绪后,船、队领导要亲自到各部门进行检查,并接受领导机关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三节 航行调查
第64条 船到站前,根据任务要求,及时发出调查部署,有关人员立即就位,做好准备。
第65条 准确就位和安全作业
1、航海人员要利用各种测位方法,准确测定船位和进入预定站位,就位误差超过规范要求时,应重新就位。调查科研人员对船位有疑问时,要及时报告船长,以便采取措施。
2、航海人员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填写站位登记表。任务结束后,船长应全面检查站位情况,并在站位登记表上签字。
3、当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严格按规范和操作规程办事,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系留固定情况和缆索的强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正确地处理并报告。船员和调查科研人员要紧密配合,既要保证船位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又要确保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66条 测站工作结束,调查人员要全面检查资料的质量,认为合格后,报告值班船领导离站。
第67条 严格执行调查计划和规范。特殊情况无法观测或严重威胁船舶安全时,应及时请示上级,经批准后方可免测;紧急情况由船长决定,事后报告并负责。
第四节 返 航 总 结
第68条 海上调查研究结束后,清点整理仪器装备,进行保养。返航中防止麻痹松劲情绪,保证安全。
第69条 调查科研人员,要按照调查规范和任务要求,及时整理好资料,以备上报。
第70条 及时做出全面总结,评功授奖,向上级汇报工作。

第五章 船舶教育训练
第一节 教育训练的目的与原则
第71条 教育训练的目的是:培养船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熟练的业务技术,严明的组织纪律,良好的作风和坚强的体质,以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72条 教育训练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1、党委(支部)要把教育训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工负责,督促检查。
2、正确贯彻党的教育训练方针、原则,严格执行大纲和上级指示,严格训练,严格要求。
3、加强教育训练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挥政治的统帅作用和保证作用。
4、突出重点。要突出干部训练和船舶、调查技术基础训练。
5、理论联系实际,反对形式主义。既注重操作,又要学习必要的理论;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精讲多练,学以致用。
6、开展群众性的练兵活动,搞好传、帮、带,虚心学习先进经验,发扬教学民主,开展互教互学、革命竞赛和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改进训练方法,提高训练质量。
7、勤俭练兵,厉行节约,爱护装备器材,严格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确保安全。
第二节 教育训练的基本内容
第73条 教育训练主要是指专业技术训练,其基本内容,按范围分为单技、班、部门、单船和编队训练;按性质分为专业训练和共同训练。
1、专业训练:
航海、观通、机电、帆缆、水文、气象、地球物理、水声物理、实验、炊事、译电、卫生和飞潜等。
2、共同训练:
船艺、船舶构造、组织部署、损害管制、条令条例、海洋科学、轻武器、自卫战斗、三防、体育、卫生、救护、游泳和轻潜水训练等。
第三节 教育训练的组织计划
第74条 训练组织
1、在党委(支部)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的作用,坚持按级授课制度。班长以下船员训练一般由班长、专业长、部门长组织;部门干部训练与共同训练,由船首长或大队组织;船首长、船值更的专业集训由大队或分局组织。
2、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和业务长的作用。
第75条 训练计划
1、各种训练计划必须明确规定训练的内容、要求、完成的期限和具体措施。
2、教育训练计划分为:年度训练计划,月份训练计划,周和昼夜训练计划;科目训练计划,执勤结合训练计划和出海训练计划及其它专门训练计划等。
第四节 教育训练的基本方法
第76条 根据海洋调查船的特点,教育训练方法要因人、因地和因时制宜,主要方法有:
1、结合性训练:结合检试、保养、备航、航行、调查科研作业和接修船等,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和有考核的训练。
2、讲课:讲授理论知识和操作方法。要利用实物、模型、图表和其他直观教具;讲实作课时,要面对实物,讲作结合,实行启发式。
3、讨论:是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的一种必要方法。
4、专题报告:是交流经验和学术研究的一种方法。
5、作业:是通过标图、绘算、拟制文书等,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有效方法。
6、自学:是船员学习专业技术的重要方法。
7、以老带新,包教包学:是船员提高业务技术的经常性方法。
8、操练:在岗位或使用教练器材进行操作,以熟练单技动作。
9、操演:船员使用机械装备进行联合操作,训练协同动作。按范围分为岗位、部分、部门、全船和编队操演。
10、实习、见学:选派有关人员随它船或到对口专业部门学习。
11、专业集训:是集中部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或共同科目的训练,通常由大队或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12、锚地集训:是组织船舶在适当的锚地及锚地附近进行训练,其目的是集中时间和人员完成港岸无法进行的训练项目,锻炼船员适应海上生活。
13、练习性航行:是船舶在航行中进行训练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提高船员在各种条件下航行的实际操作能力,熟练更次航行和勤务组织,熟悉海区,锻炼船员适应海上生活。
14、远航训练:是组织船舶远离基地进行较长时间的航行训练。其目的是熟悉海区、航法,提高操作水平和在复杂条件下航行能力,锻炼陆上各级指挥机关组织指挥能力和勤务部门的保障能力。
15、转移泊地训练:即在驻地附近或分局指挥范围内从一泊地到另一泊地的训练。
16、观摩竞赛:是在充分准备基础上的作业、操作比赛活动,其目的是总结交流经验,推动教育训练不断深入。
第五节 教育训练制度
第77条 教育训练会议
1、局、分局、大队和各船(中队)每年应召开教育训练会议一次,总结年度教育训练工作,布置新年度教育训练任务(也可结合年度计划工作会议进行);年中召开教育训练工作座谈会,检查半年训练工作情况,调整训练计划,总结交流经验。
2、各船(中队),每月应召开训练工作会议,研究训练情况,安排训练计划。
第78条 教育训练计划
1、各级均应在开训前拟定出教育训练计划,并按级(或越级)下达或上报。
2、教育训练,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如需调整计划,须经上经批准。
3、训练计划提前完成,经考核合格,可进行新课题的训练。
第79条 检查和考核
1、坚持船(副)长、政工干部、部门长、船值更、专业干部和专业人员的独立工作(操纵)合格考核制度。
2、年度、科目(或专题、阶段)训练结束,均应进行检查考核。年终要组织全面检查考核,评定成绩,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年)实施方案(含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第七条 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
  第八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件。
  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1 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21597654730690.doc

  附2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doc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21597654959247.doc

  附3 省(市) 年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doc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2159765516939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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