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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43:24  浏览:9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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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司法部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1993年7月30日,司法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确保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加强警戒工作,充实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力量,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是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的一部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警戒科,警戒科属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根据劳动教养管理所建制规模和警戒任务的大小,警戒科可下设若干个组,进行适当分工。
第五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应从现有劳动教养工作干警中选调或在增加编制中招干转干,按照核定收容劳动教养人员规模总数5%的比例配备。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在18-35岁之间的男性,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考核考试,按条件吸收,把好进人质量关。凡发现不适合做警戒工作的,或者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的,应及时调换。
女劳动教养场所,可按照上述条件吸收适当数量的女干警从事警戒工作。
担负门卫等警戒工作的干警,其年龄、文化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建立警戒科,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任务职责
第八条 警戒科应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管理、教育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警戒工作。
第九条 警戒科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二)防御外部坏人的捣乱、袭击和破坏;
(三)协助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逃跑和追逃;
(四)配合做好成批劳动教养人员转移、集会、出工、收工等护送工作;
(五)领导部署的其他有关警戒工作任务。
第十条 警戒的任务和方法是:
(一)坚守门卫;
(二)巡逻放哨;
(三)维护劳动教养人员大型活动的现场秩序;
(四)护送成批出动的劳动教养人员;
(五)迅速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逃跑和追逃事件;
(六)制定应付突发事件的预案并在事件发生时迅速行动;
(七)了解和掌握重点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和场所周围敌、社情,做到心中有数,及早防范;
(八)主动积极地同当地公安机关、治保组织和邻近单位联系,开展联防活动。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一条 对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要实行严格执勤、严格管理。对其中担负巡逻、放哨、护送、应付突发事件等执勤任务的干警,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公用枪支、弹药、警械具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工具,其经费和物资必须专项专用,并适当集中住宿。
第十二条 对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要进行严格训练。制订训练计划,定期集中进行队列、射击、擒拿格斗、使用警械、交通、通讯等工具的训练。
第十三条 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学习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各种执勤、登记、考核、奖惩制度和会议、报告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加强规范化建设。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劳动教养干部五不准”和司法部第十七号令,并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擅自禁闭、处罚劳动教养人员;
(二)不准私批私放劳动教养人员;
(三)不准滥用警械、武器;
(四)不准侵占私吞缴获、罚没物资。
第十六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爱护、保管和正确使用好武器、警械。必须建立严格的武器警械领发、保管、保养、携带、使用、检查等管理制度,保持武器警械的安全和良好状态。
发现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逃跑等情况,经口头警告制止无效时,可以使用警械,但不得开枪。
当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执勤人员的武器或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讲究警容风纪,坚持着装值勤,做到警容严整、仪表端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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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重申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重申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城市建委:
最近,一些省建委(建设厅)及部分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的地方出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房地产管理职能,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情况。我部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国家房地产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历来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管理做法和工作程序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这项工作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这表明房地产抵押实质上是房地产产权的抵押,房地产抵押是设定在房屋所有权上的一种他项权利,在进行产权管理时房地产抵押需要办
理他项权利登记,这是房地产权属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地产登记、核定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管理机关。因此,房地产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是房地产权属管理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必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历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已形成一整套严密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建国以来,各地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时,房地产抵押登记一直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期的产权管理中积累了大量、丰富、详实的产权产籍资料,建立了完整健全的房地产产权档案,形成了严格的产权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工作程序。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地产产权(包括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管理的权威机构。为了加强这项工作,建设部近几年多次作出规定。1990年建设部第7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市房屋
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1994年建设部第34号令《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颁发后,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又以建房〔1996〕152号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
押登记”。
三、一些地方不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自行办理房地产抵押,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严重损失。
随着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建立,房地产抵押日益增多。一些地方不断发生房地产抵押贷款欺诈行为。少数犯罪分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骗取抵押贷款;也有的将一处房产重复抵押,或将已抵押了的房产私自卖出等情况;给抵押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从这些情况看,发生房地产
抵押贷款欺诈行为的主要原因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没有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致使违法人有机可乘。如果房产抵押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抵押人的房
地产产权进行查档核实,辨别《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经核实确认后,才能依法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并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他项权摘要。这种工作,唯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严格的产权审查办法和程序及完整准确的产权产籍管理资料才能做得到,管理得到位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和其它部门是不可能办到的。
鉴此,请你们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强对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管理,并对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以维护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特此通知。



1996年7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
国税函[2006]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纳税人识别号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编码规则进一步明确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将统一提出解决办法。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如果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可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协商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编码。
今后,对于各项分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如数据清分)将依据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所以,各地应加强数据采集质量管理,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请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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