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汕头市禁止使用童工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12:15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禁止使用童工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 55 号

    《汕头市禁止使用童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禁止使用童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国家、省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家庭作坊、自然人(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公安、经贸、教育、民政、外经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出具假证明。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胁迫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十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单位招用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童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对单位处以3000—6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600—1200元罚款;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处以300—600元罚款。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处以3000-6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职业介绍机构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个人处以600—1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1500—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600—1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允许或者胁迫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300—6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拐骗童工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童工劳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童工的;
  (四)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两次以上使用童工的;
  (二)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患病、伤残或死亡的;
  (三)使用童工三个月以上或者使用童工三名以上的;
  (四)两次以上介绍童工或者一次介绍童工三名以上的;
  (五)两次以上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患病、伤残或死亡的,必须承担童工所需医疗费、治疗期间的生活费、致残抚恤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经济赔偿等费用,具体标准参照企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 证监发字[1998]10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10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决定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艾滋病病人实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的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和通过注射途径吸毒者,应告诫其到指定的性病诊治单位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停业整顿”。
本决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