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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12:44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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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政办发[200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二十八日


阜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较大金额采购, 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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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具体条款的议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3、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制造、销售、进口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的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强制淘汰。”

二、《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项。

三、《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三)项。

2、第十二条修改为:“凡成立事业性质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或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编委同意。

成立民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对民办科技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3、第十三条修改为:“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4、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3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的修改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教督〔2007〕4号

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自2004年国家启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中、西部地区实施攻坚的469个县级单位已有376个实现了“两基”,“两基”攻坚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今年是按规划全面实现“两基”攻坚目标的最后一年,下半年国家将对攻坚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有十多个省提出要在今年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全面督导检查,其中包括尚未接受检查的中部所有省。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和改进督导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义务教育法》,强化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
  《义务教育法》对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要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职责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义务教育,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情况;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经费“三个增长”的情况;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
  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两基”标准,既要检查全省范围内“两基”工作的进展和总体水平,也要检查所辖区域内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教育差距,特别是困难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状况;既要总结全省“两基”工作的成绩,也要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的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针对薄弱环节,突出“两基”督导检查的重点
  1. 普及程度。重点检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小学、初中的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2. 教师队伍。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有编不补的问题,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的情况。
  3. 办学条件。重点检查中小学校布局不合理、大班额、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不足的问题,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施配套情况,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的应用情况。
  4. 教育经费。重点检查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情况,城市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的情况,落实“两免一补”情况,以及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问题。
  5. 教育质量。重点检查实施素质教育,按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足开齐课程,落实学生体质健康和体育锻炼标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等问题。
  6. 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的安全,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7. 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盲未验收地区的青壮年文盲情况,已验收地区的脱盲人员复盲情况。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两基”督导检查的程序
  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是对全省实现“两基”目标的认定。为保证公正性和严肃性,“两基”督导检查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
  1. 全面自查。凡所辖县(市、区)全部实现“两基”,拟接受教育部“两基”督导检查的省,应事前进行自查。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动员部署,对照《义务教育法》全面检查“两基”工作,不仅核查“两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更要检查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2. 提出申报。根据自查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接受“两基”督导检查的要求。申报时要详细说明省自查基本情况、对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附“两基”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教育部视该省“两基”工作的进展情况、自查情况和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督导检查。
  3. 检前公告。对将要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于检查前20天左右,由国家教育督导团在《中国教育报》和该省主要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接受群众提出的意见。
  4. 组织检查。对决定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成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组听取全省“两基”工作的汇报,采取随机的方式,对不同经济、教育发展水平的县进行抽查,一般每省抽查6个县左右,每县抽查若干乡镇和学校。
  5. 做出结论。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接受检查的省提出“两基”督导检查的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省根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教育部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认定该省是否全面实现“两基”。
  6. 发布公报。对通过“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教育部发布公报,并授予全省实现“两基”纪念牌。
  四、认真组织,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相关工作
  1. 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实施“两基”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工作涉及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规划、财政、税务、人事、公安、新闻等部门沟通,密切合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共同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推进“两基”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质保量,反对不切实际地赶进度、压指标。“两基”的各项数据和情况要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各地不准以迎检名义向学生、教师、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检查过程中不组织师生搞迎检活动,不打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现重大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3. 加大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教育的社会氛围。“两基”工作关系千家万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参与是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重要方面。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两基”攻坚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形成正面的舆论导向,对存在的不良现象也要敢于大胆曝光,使国家对“两基”的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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