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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西平、广西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乱罚款乱收费问题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2:38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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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西平、广西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乱罚款乱收费问题的通报

国家工商局


关于河南西平、广西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乱罚款乱收费问题的通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下发以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决纠正“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错误做法。但是,也有个别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违反
规定,与有关部门一起,擅自上路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个别办案人员甚至接受宴请、收受贿赂,影响较坏。为严肃纪律,教育干部,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树立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现将河南省西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少数执法人
员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河南省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新民等人违法违纪情况。
1996年2月1日,西平县检察院根据举报,于当晚22:00,在107国道西平段,将一辆牌号为冀A—G0445的货车拦截,并开到县城。次日,发现车上有进口货物后,即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人到场,共同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车上有美国产LPC电脑、日本产“三
菱”汽车配件、录音带等131件。因货物有关手续不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股干部徐新民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暂扣了该批货物,并运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仓库。
2月6日,货主赶赴西平县,宴请了徐新民等人。2月9日,在县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处理此案的会议上,徐新民根据货主提供的营业执照、增值税发票和汽车配件清单,认定“手续合法”,并说“录音带没有手续,处罚的就是录音带了,罚个万儿八千就差不多了,如果太多
人家承受不了”。徐的意见得到领导的同意。据此,2月10日上午,收缴了货主1万元罚款;下午,除留下一套电脑外,所扣货物交还货主。但是,收缴的罚款并未及时上交财务,而是以经检股干部李志远个人名义存入银行。2月9日晚上,徐新民看望货主,货主拿出2000元现金给
徐,徐欣然收下。3月12日,货主将一台“东芝K3”型放像机(价值/1700元)交徐新民后,徐才将扣留的一套电脑交还货主。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少数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
1996年3月8日中午和下午,武鸣县公安局交警队,在210国道陆斡段,先后以超速、超载、压线为由,将车牌号为云A—01722和云0—01153的货车拦截。经查发现,车上运有索尼、松下等电器。于是将车开到离拦截点400米外的华南酒家停车场。因有关手续不
全,认定有走私嫌疑,后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到场处理。
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人到场后,为查清事实,避免货物丢失,于当天下午将两辆货车先后开到县城。因发票、货运单与货物不符,要求司机通知货主前来武鸣县处理。3月10日(星期日),昆明货主一行五人到达武鸣县,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议室,双方为手续不全等问题协商
至中午12:00。货主为求尽快放行,中午宴请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人。下午,货主根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列出价值8万元无发票的进口电器清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7号令,做出罚款1.6万元后放行的处罚决定。由于货主当时只能凑出1万元现
金,经请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同意,在没有开具收据的情况下,收货主1万元。
西平县和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案,对涉嫌走私商品不立案、不调查、不取证、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罚款不办理手续,接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经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有关办案
人员和主要领导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撤销行政职务、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
以上违纪违法事实虽然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影响是恶劣的,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的要求是相悖的。希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引以为戒,严肃办案纪律,严格办案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三乱”行为,为促进
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199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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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凭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残疾人在本市各级医院看病,给予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第四条 没有参加工作和个体户中的残疾人因患白内障、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重症精神病需做手术或其它治疗,其家庭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五条 在本市小学、中学(含职业中学)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生活困难的,减收50%杂费。本市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对残疾学生减收50%学费、杂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杂费。
  本市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六条 残疾人从事劳务、服务性的个体经营,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可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厂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工商管理、卫生、治安费。
  第七条 由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盲人开办的集体或个体医疗按摩诊所,应聘用持有经市残联确认的按摩员证书的本市盲人为按摩员。符合此条件的,经市残联和民政局审核,市卫生局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各种管理费。
  第八条 残疾人开办私营企业,凡安置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家或工疗站、企业附设车间加工生产,可作安置残疾人员计算,下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数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服务性(广告业除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安排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享受优惠的产品外),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排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但未达到50%的,先按规定纳税,如全年发生亏损,可申请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
  残疾人本人从事种养殖业,可免征农业税,免交乡(镇)统筹费、义工费、公益事业费等。
  残疾人组织兴办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工商部门给予优先核准登记,并在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对这些企业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给予优先支持。对经营的残疾人用品用具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福利院,属农村的,由镇政府优先纳入五保户给予照顾或安排入敬老院。
  第十条 城镇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与外地人结婚的,为照顾残疾人生活,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帮助解决其两地分居问题。
  第十一条 对本市残疾人乘坐客运汽车、飞机、轮船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购票、优先上车(船)及候机等服务。盲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给予免费服务。肢残患者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邮寄盲人读物邮件的,可免收邮递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援助律师提供辩护。
  对因其它诉讼确需法律帮助,但负担律师费用有困难的残疾人,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予以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农村残疾人(含征地户残疾人)是家庭主要劳动力,需新建或扩建住房的,给予优先报建审批,经济有困难的,经当地残联审核,县、市建委或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免报建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市残疾人,在本市各电影院、剧院观看电影、录像、体育表演、文艺演出等活动,凭《残疾人证》可五折优惠购票。
  第十六条 本市残疾人进入体育场馆及圆明新园、珍珠乐园等游乐公园,凭《残疾人证》五折优惠购门票,进入市内其它公园给予免票。准许肢残患者轮椅进入公园。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等行业申请贷款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贷款扶持。
  第十八条 残疾人运动员个人到市、区、县体育场(馆)训练,凭残疾人证免收场租费。
  第十九条 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海关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肢残者用的肢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器具,生活自助器,特殊卫生用品;
  (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三)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四)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第二十条 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四)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五)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六)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七)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第二十一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所进口的自用物资,可按国家现行规定,对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22号令)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符合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规定报考条件的导游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的等级考核评定。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七条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导游员申报等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第八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
  中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其中,中文导游人员考试科目?quot;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高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第九条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第十条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参与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命题员和考核员必须是经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āC庠焙涂己嗽苯邮苋加稳嗽钡燃犊己似蓝ㄎ被岬奈桑械5加稳嗽钡燃犊己似蓝ㄏ喙毓ぷ鳌?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评定的命题员和考核员不得徇私舞弊。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要从严处理,撤销其资格。
  第十三条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证书后,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导游证。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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