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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1:30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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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通告


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信部电[2003]498号,现将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且向我部办理备案手续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本通告相关内容可查询我部网站www.mii.gov.cn。本通告发布后办理备案手续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不再另行通知,一并发布在我部网站上。
对于发现的域名注册服务问题,欢迎社会各界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投诉(电话:010-62619750-3008;邮箱:supervise@cnnic.net.cn;传真:010-62559892/62636115),也可直接向信息产业部反映(联系电话:010-66020710,传真:010-66024197)。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机构及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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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机构及其相关信息


1、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万网大厦3层(100011)
客户服务:800-810-8500 010-64242266
传 真:010-64254247
电子邮件:cndomain@hichina.com
网 址:http://www.net.cn/

2、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饭店写字楼1858室 (100044)
客户服务:010-68492333-1、68492333-2
传 真:010-68492758
电子邮件:cnreg@chinadns.com
网 址:http://www.chinadns.com.cn/

3、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开元区嘉禾路267号惠元大厦八楼(361004)
客户服务:0592-5391800
传 真:0592-5391808
电子邮件:guonei@china-channel.com
网 址:http://www.china-channel.com.cn/

4、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6层(100013)
客户服务:010-64240263-4
传 真:010-84291029
电子邮件:idc.bj@net263.com
网 址:http://www.263idc.net/index.html/

5、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卫星大厦1108室(100080)
客户服务:010-82615500-1237、82615500-5858、82615500-1600
传 真:010-68747667
电子邮件:support@east.net
网 址:http://www.east.net/

6、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高德大厦307室(100083)
客户服务:800-830-7110
传 真:010-82039663
电子邮件:cnreg@dns.com.cn
网 址:http://www.dns.com.cn/

7、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1202-1203(510613)
客户服务:020-87521880、87521883、87521885
传 真:020-87502880
电子邮件:shitaluo@8hy.com
网 址:http://www.huyi.cn/

8、厦门必信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41楼D座(361004)
客户服务:0592-5163169、5163200、8607568
传 真:0592-5165137
电子邮件:domain@bizcn.com
网 址:http://www.bizcn.com/

9、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白鹭洲路普利花园大厦19层(361004)
客户服务:0592-2222123
传 真:0592-2220123
电子邮件:web@cnolnic.com
网 址:http://www.cnolnic.net.cn/

10、珠海市天互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珠海市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6楼B座(519000)
客户服务:0756-2281172、2282523、2281173
传 真:0756-2282526
电子邮件:support@now.net.cn
网 址:http://www.now.net.cn/

11、武汉市劲捷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黄孝河路107号花桥互联网大厦15层(430019)
客户服务:800-880-1027/027-82890557、82649810-8328
传 真:027-82649681
电子邮件:info@jingle.com.cn
网 址:http://www.027.net.cn/

12、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1号楼(100080)
客户服务:800-810-6660、010-82619977
传 真:010-82610500、82610330
电子邮件:sales@sanfront.com.cn
网 址:http://www.sfn.com.cn

13、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甲21号企业网大厦(100036)
客户服务:010-63983732、63982266
传 真:010-63983401
电子邮件:service@ce.net.cn
网 址:http://www.ce.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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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防部关于把位于红其拉甫达坂的喀喇昆仑公路转盘改建为直路的会谈纪要

中国外交部 巴基斯坦伊斯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防部关于把位于红其拉甫达坂的喀喇昆仑公路转盘改建为直路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0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张瑞琏先生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防部代表斯·杰·阿·迪格威先生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日在红其拉甫达坂就把位于红其拉甫达坂的喀喇昆仑公路转盘改建为直路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喀喇昆仑公路建成通车后,为交接筑路物资而建筑在红其拉甫达坂接线点处的公路转盘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为了便于边界管理,双方同意对该公路转盘进行改建。

 二、原公路转盘处改建成路面宽7.50米的直路。
  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纪要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日在红其拉甫达坂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国防部代表
   张 瑞 琏              斯·杰·阿·迪格威
   (签字)                 (签字)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 (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
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
发现清洗消毒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水质检测)
卫生防疫机构每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一次。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用户权利)
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为和自然灾害毁坏的,用户有权要求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处理;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处理。
房屋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用户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受到污染的,有权要求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处理。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进行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程序)
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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