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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27:11  浏览:9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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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检政〔1991〕304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贯彻《行政诉讼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国家商检局组织起草了《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经“商检行政复议及诉讼研讨会”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国家局。

  附件: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布与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有重要意义。商检部门作为国家涉外经济监督执法部门,行政诉讼制度一方面对其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对商检行政执法合法、高效地发挥作用,提供了便利条件。商检部门的各级领导和干部都要从思想上认清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施检的自觉性,努力提高商检行政执法水平。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施检,认真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施检,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商检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最根本的是要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施检。《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商检部门作出每一具体行政行为,都要能经得起行政诉讼的审查。要保证商检部门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关键是要下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提高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的水平,增强商检人员的法制观念。从法律角度来讲,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商检部门作出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佐证,同时要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及原告的反驳。因此,必须努力纠正在商检行政执法工作中某些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二)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商检部门行使职权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如处罚的种类、幅度等)都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特别指出的是商检部门做出处罚时所援引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法规文件,并不得与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相抵触。因此,商检部门迫切需要在清理、修改与《商检法》及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的同时,抓紧制定商检行政执法方面的有关法规,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有法可依。

  (三)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商检部门在实施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及有关规则,否则就是违法。法定的行政程序及规则对于提高商检部门行政执法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避免或减少错误,防止发生处理不当,显失公正,定性不准等问题而被起诉。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超出自己的法定职权和权限。商检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恪守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划定的各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做到不越权、不滥用职权。

  (五)各级商检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努力培养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一定诉讼才能的应诉人员队伍。此外,商检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后,要将有关证据、材料等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如处罚的原始证据、依据的法律文件、处罚决定书及通知书等,随时为应诉做好准备。

  二、商检工作中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商检工作的实际,下列几种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我们在行使职权时应引起注意,尽量避免或减少发生诉讼。

  (一)行政处罚不当。商检部门依据《商检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处罚。但是,如果处罚不当或滥施处罚,被侵害人就有可能提起诉讼。当前商检部门涉及到的主要处罚形式有罚款、吊销质量许可证(注册证、登记证)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商检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需要,在行政执法中要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但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就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发有关许可证,而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商检部门随意拒发“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书”,或不按规定颁发,或拖延发证时间,或不予答复等,都有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商检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工作,如无故拒绝报验、免验申请等就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五)违法要求有关单位履行义务。如违反有关规定,乱收检验费、监管费等,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害,商检部门就有可能被起诉。

  (六)超越职权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商检部门代替进行处罚,也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引起行政诉讼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商检部门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中,首先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商检行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避免或减少当被告的可能。但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就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进行应诉,力争胜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应诉工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加应诉,既不能产生消极无为的思想,也不能对行政应诉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从而掉以轻心,马虎行事。

  (二)被起诉的商检部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要立即向国家商检局报告,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迅速上报,以便使国家局及时掌握案件的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做好应诉工作。

  (三)建立应诉机构,抓紧各项应诉准备。

  1、由有关人员组成应诉机构(也可由法制机构或复议机构担任),在行政首长领导下负责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

  2、要选派好诉讼代理人。一般可选派一名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并可聘请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商检部门要与聘请的律师协作配合,主动向律师介绍案件及商检工作的有关情况。

  3、认真研究起诉状,并按规定时间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案卷。(1)研究起诉状时,要做到三个审查:审查我方是否应是被告;审查是否属于司法管辖及是否属于通知我方应诉的法院管辖;审查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2)书写答辩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有针对性。要针对起诉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答复和反驳,充分阐明我方理由;二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将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及法律根据予以充分、全面地阐述,以肯定自己的做法;三是要注意用词文明,不要使用讽刺,甚至污辱、威胁的词句;(3)向法院提交的有关材料,应能反映出原告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处罚的依据等。对法院询问的其他有关情况要积极提供、介绍,搞好与法院的配合。

  (四)出庭应诉

  1、被起诉的商检部门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应按时到庭接受法庭审理;

  2、庭审时,诉讼代理人要依法举证,积极辩论。要围绕案件的事实和争议,详细陈述商检部门的主张,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对原告的陈述要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依法力争胜诉。

  3、法院对案件初审后,应诉机构应及时研究分析有关情况,提出下步应诉措施。如无胜诉的把握,或确属商检部门的错误,应积极想办法在庭下解决,及时主动纠正错误,尽可能避免由法院判决败诉。

  (五)在应诉过程中,商检部门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法制机构主动联系,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意见。

  (六)要随时向国家商检局通报应诉工作的发展情况。诉讼结束后,要写出情况报告(包括被起诉的事由、法院审理情况及判决或裁定情况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商检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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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非农业户籍且已满25年、年满6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本办法保障对象: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的人员。
  二、保障待遇
  (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为每月350元,由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费用,市财政适当补助,自参保次月起按月享受。
  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缴费办法
  (四)缴费标准。个人缴费以本人缴费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月200元计算至75周岁,缴费时为73周岁以上(含73周岁)人员按3年计算,费用一次性缴清。
  (五)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缴费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应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缴纳生活保障费。
  (六)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汇总审核并在社区公示,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七)老年居民个人缴纳的生活保障费的收取和待遇费用的发放事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八)参保时为孤寡老人的免予缴费,减免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四、个人账户管理
  (九)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生活保障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不低于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十)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从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按每月200元标准扣除,个人账户用完后由市财政负担。
  (十一)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并终止其生活保障关系。
  1.户籍迁出杭州市区;
  2.出国出境定居;
  3.死亡。
  五、基金管理
  (十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建立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三)生活保障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生活保障费纳入财政专户,单独核算。负责生活保障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支出专户。
  (十四)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参保人数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到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财政专户。
  六、其他
  (十五)已享受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五八城迁”人员与子女生活补贴等政府规定的补贴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选择按本办法享受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后,原享受的补贴待遇应停止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十六)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保障办法。


柏拉图晚期法学思想综述(修订版)

宋飞


【正文】

  按语:2005年读过张海斌先生写的《作为知识与德性的法律——评柏拉图》一文之后,笔者对其将《法律篇》定位为一部文艺和哲学色彩浓厚、法学文采不足的作品,表示异议!于是就萌生创作此文的念头。

  上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法律篇》中译本一书,可以说是张智仁、何勤华两位先生的一大杰作。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但是,由于两位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

  一、三权分立思想萌芽

  在该书第180页中,柏拉图写道:“法官严格地说并没有官职,只是他在审案并作出判决的日子里,某种程度上像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官员。”这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思想的最早表述。在该书第383页中,他又写道:“法官当他面临他的法律责任即确定被告人应处什么刑罚和多少罚金时,他必须紧跟着立法者的足迹,而立法者应该把自己转变为一个画家,扼要地描绘出业已规定了的东西。”这实际上是司法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最早表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吴彭寿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版)卷四第214-215页则在柏拉图的基础上提出政体三要素说:即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行政、审判(司法)三大机能。这为后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犯罪故意和过失思想萌芽

  在该书第290-292页,柏拉图将犯罪分为“自愿的干错事和非自愿的非正义行为”或者叫“自愿的和非自愿的犯错”。这和我国西晋律学大师张斐所说的“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虽然不可同日而语,但毕竟奠定了西方犯罪学的基础。

三、首创西方刑事政策思想和犯罪报应说

在该书第280页,他指出:“我们是人类,在今日世界上是为人类的孩子立法的。”在接下来的第281页,他又将犯罪邪念描述为:“其根源既不是人类,也不是神仙。这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疯狂的刺激物,它是不可救赎的、很久以前犯罪的结果。它到处乱转,带来厄运和毁灭,你应该想方设法预防它。”在该书第293页,柏拉图继续提出:为矫正非正义行为,我们应采取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一般性方针,以免在日后罪犯不再自愿犯这种罪行或易于再犯这种罪行。何勤华先生将其归纳为: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教育和强制。第295页,柏拉图还写道:一个犯罪者“也许是患了精神错乱症,或者由于生病而差不多精神错乱了,或者是由于年迈的结果,或者因为他仍处于儿童时代”。而民国法学家赵琛却从另一角度理解这些文字,在其著作《新刑法原理》(上海中华书局1930年出版)一书中,他提出,柏拉图的刑事政策思想影响了亚里士多德,他们都认为:“犯罪是一种疾病,所以刑法不是针对既往,而是用来防范将来。”中国古代《尚书.大禹谟》中也有“刑期于无刑”的类似思想。这段文字还被改变为后来的古罗马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受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直至现代社会依然奉行的法律效力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在该书第297—298页,柏拉图引用了一个古老的传说,说明受暴力侵害致死者在刚死时,对罪犯充满愤怒。受害者的同伴会替其寻找谋杀犯。所以罪犯必须远离死者生前常去之地。一旦被抓住,一切刑罚都得加倍!就算没被抓住,“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死者诅咒也会施加给他。民国法学家郭卫据此,在其著作《刑事政策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5年版)中认为柏拉图在刑事学说方面首创了报应说,他是西方研究刑法之始祖。

  四、支持死刑

  柏拉图是死刑的支持者,在该书第293页,他认为:对于抢劫庙宇、政治颠覆、叛国等严重案件,立法者必须规定死刑,以作为对罪犯的罪行的惩罚。因为这类案件中的罪犯已经被发现是无可救药的,对所有这些人最好的办法就是停止其生存,甚至对他们本人来说也是最好不过的了。他们的死将有助于其他人。“首先,他们向非正义提出了警告;其次,他们将是国家摆脱恶棍。”对此,我比较欣赏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说法(基督教早期教父德尔图良也不支持死刑,见《战争与和平法》第71页 (荷兰)格老秀斯著 何勤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他认为死刑只应该出现于这样的国家:“在那里,阴谋颠覆它的罪犯,尽管被监禁并严加看守,但由于他的国内关系或国外关系,仍会继续扰乱社会并使之处于危险之中。”除此之外,不应当适用死刑。因为当死刑不是必需时,它就是非正义的。死刑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其效果不如富有持续公开性的终身刑,而且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其威吓作用是多余的;死刑的错误也是无法挽回的,贝卡利亚描述道;“从对一切法制的考察中的出这样一个结论:足以判决罪犯死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既然如此,即便2名以上见证人出证,即便所证明的犯罪嫌疑是大量和相互独立的并备有犯人的供述,这样证据的任何一个都超不出道德肯定性的限度。而经过很好考查的道德肯定性仅仅是一种极大的可能性。在对几乎所有国家的考察中,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认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个人觉得柏拉图的理由远远没有贝卡利亚的充分。

  五、谋杀的原因

  在该书第303页,他提出谋杀的原因有三:一是贪欲;二是野心勃勃的心理倾向;三是罪犯胆怯的恐惧所致谋杀。

  
六、自杀有罪

在该书第307页,他提出自杀有罪,应受到安葬不体面的报应。对此,近代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10月版)第290—291页解释道:柏拉图之所以这样认为,是以当时希腊城邦斯巴达的法律制度为其思想蓝本的。在斯巴达,官吏的命令完全是绝对的,那里耻辱是最大的不幸,懦弱是最大的罪恶。这一点,与后来的罗马人对自杀的态度截然不同。在同册第300页,孟德斯鸠继续评价道:柏拉图处罚不是为了避免耻辱而是由于懦弱而自杀的人,这一规定是存在毛病的,因为这是无法证明犯罪动机的唯一案情,而像柏拉图这样的规定确要求法官对这些动机作出决定。近代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则认为自杀的社会危害性小于逃亡,自杀毕竟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所以自杀看来是一种不能接受真正意义的刑罚的犯罪,因为自杀者的刑罚只能落在一些无辜者身上,或落在一具冰冷的失去感觉的尸体上。如果说后一种情况就像鞭笞一尊塑像一样,对活人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前一种情况就是非正义和暴虐的,因为,人的政治自由必然要求刑罚纯粹是针对个人的(见《论犯罪与刑罚》第110——11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贝卡利亚著,黄风译)。

  七、财产申报制度和法律诉讼

在该书第165—166页,却记录了37人团体所要保管的一种重要文件,该文件记载着:每个人都要向官员报告自己的财产总额。如果他是最高财产等级的,可以不予宣布而留下400德拉马克;第二等级的,留下300;第三等级的,留下200;第四等级的,留下100。如果有人被发现占有登记总额以上的任何东西,那么全部多余的东西应该由国家没收。此外,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还有可能构成“贪污钱财罪”而被记录公示,自此远离财产。我不敢肯定,这种财产申报制度是否是柏拉图首创?但至此之后,该项制度却被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所沿袭,并在当代中国的新疆部分地区试行。
  在该书280页以后,他将抢劫庙宇、政治颠覆、叛国、谋杀、殴打(伤害和残伤肢体)、渎神这几种罪名列为法律诉讼的分类。在第283页,他还描述了死刑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

  八、用实例区分侵权行为、相邻权与地役权

  相邻权与地役权如何区分是物权法中的一大难点,早在2300多年前,柏拉图就在思考这个问题,下面是他在名著《法律篇》(中译本)第270-274页中提到的几种情况,让我们根据他的描述,分析一下其中哪些属于相邻权?哪些属于地役权?哪些是侵权行为?

  1、一个人越过了自己的地界,侵入他邻居的土地,引起纠纷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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