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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0:58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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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部


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部


(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3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传染病监督管理,保证传染病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为传染病监督部门,在实施传染病监督工作中,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应遵循先调查后裁决和合法、适当、高效、公开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时,由二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共同进行。
第四条 传染病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立案的,在查处案件时,实行回避、合议制度。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案件。
第六条 省、地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请处理的案件;
(三)直接监督管理单位的案件。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处理的案件或者认为应该直接处理的案件。
第八条 两个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有争议的共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有争议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相对人属于其他辖区的,由案发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管辖。立案后,应及时通报相对人所在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相对人所在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
构要积极配合查处和执行。
生产经营者直接到外地违法销售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等,销售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直接查处生产经营者。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管辖本系统内的案件。
第十二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主管机构。移送管辖时,填写《移送函》(附表9),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受移送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
卫生主管机构如认为移送不当,可报请共同的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并将查处结果函告原移送单位。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接到群众检举、控告时,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举报登记表》(附表10)。
经征得检举、控告人同意,可以录音。
检举、控告人要求保密的,应严格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题监测管理工作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报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要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附表1)
第十五条 根据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报告或者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应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作为立案根据。
(一)发现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发现有《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至七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发现有违反《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案件的来源还包括来电、来函、报刊报道、电台广播等各方面的材料。
第十七条 二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立案的,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意见书》(附表2),提出限期改进意见。
应予立案的,由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附表11),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后,应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第十八条 接到立案批复后,立案材料要一事一案进行收集。

第四章 取 证
第十九条 为获取足够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调查取证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调查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应着装整洁、佩戴胸章、出示监督证件;
(二)现场勘验既要全面细致,又要有重点地进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直接或者间接证据材料,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要详细、清楚。
(三)对有关的人或者知情人进行调查时,要采取问答的方式进行。《询问笔录》(附表12)要真实,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在笔录上要注明拒签的理由。
第二十条 提取物证应当是原物(件)。无法提取原物件时,可以复制、影印,但应注明原物(件)保存地址,并由提供原物件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证据可能失灭难以取得或者难以保存的,由受理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受理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在调查取证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证明案件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原始记录、报告、物品购销收据、账单、商标、文件、图片、信件、指令、通知及违法检讨书等。书证应当有当事人、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物证: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包括采样、病解等;
(三)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影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要时复制副本;
(四)证人证言:证人对见到、听到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六)鉴定结论:是在技术上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成立的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进行;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对违法现场和物品勘察、检验所作的记录,包括拍照、绘图等。现场笔录是指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人现场处理所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上述各种证据,要根据查处案件的需要调查取证。证据经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审查属实方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技术专利的证据材料,要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参加调查案件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写出《传染病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附表13)。案件调查结果报告,应明确违法事实的性质、危害程度、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并在报告上签名。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应根据违法事实的情节、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和非法获利等情况,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三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合议,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附表14)和《传染病监督管理审批报告
》(附表15),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审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应于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要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16),由作出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遵照下列顺序:
(一)处罚文书的年顺序号;
(二)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情况、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和非法获利等情况;
(四)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条、款、项;
(五)决定给予的具体处罚;
(六)执行处罚的期限和地点;
(七)如不服处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期限;
(八)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制作文书的时间;
(十)加盖行政处罚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八条 需要采取临时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决定书》(附表3),及时送被控制单位或个人,予以控制。
需要解除临时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附表4),及时送被控制单位或个人,予以解除。

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之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三十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附表17),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或者照主,送达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或者所在系统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代为送达。委托送达要有委托函。
邮寄送达的,将注明收件日期的挂号回执收集入卷,作为送达凭据。

第七章 执 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做出该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执行。
重大执行措施,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派员参加。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做出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的负责人。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进行。
第三十四条 执行罚款决定的,必须填写缴款通知单,并按规定的手续,办理统一的罚款财务收据。缴款凭证要给缴款人一份。
第三十五条 没收或者卫生处理的物品、染疫动物,应按规定的手续出具没收或者处理单。
第三十六条 对给予责令期限改正处罚的相对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可以督促、帮助和指导改进技术措施。
对在限期内提前改正的,依法给予提前解除。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相对人。
对在限期内无故拖延改正或者拒绝改正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18),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八章 结案与归档
第三十八条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觉履行或者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标志案件终结。
第三十九条 案件终结后,承办案件的传染管理监督员对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整理,填报《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附表18),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批结案。
第四十条 承办案件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将案件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案卷目录,案件来源,立案报告及批示单,调查材料,取样单,化验结果,鉴定结论,审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议结果,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结果,结案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 案件装订成册后,将装订线处贴上封条,加盖案件承办人的图章,案件每页编上顺序字码,目录标明材料所在页数。
第四十二条 归档保存。案卷归到档案部门要向案件承办人出具移交凭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程序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规范
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制作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统一的规范化一类文书。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是《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体现。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在传染病的执法过程中,对加强
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法律程序、执行法律任务、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为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在执法中代表着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法律权力的表现形式,一经制作,不得任意改变和撤销,以体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中,需统一按照本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规范所附表的格式。

第一章 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
一、检查笔录
(一)概念: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活动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客观如实的记录下来,形成书面的材料所制作的文书叫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此文书可以如实的记录被监督单位发现的问题和违法事实,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始证据。
(二)使用说明:
1、只记录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2、采取的物证、音像资料要填写清楚;
3、该文书应在现场填写,并有被监督单位法人代表的签字,如负责人不在,可由被监督单位的副职和一起参加检查的其他人员签字;
4、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带回存档,一份交被监督检查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见附表1)
二、管理检查意见书
(一)概念: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发现被监督单位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不给行政处罚,但对其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指出,并责令限期改进,这样制作的文书叫传染病监督管理意见书。
此文书的作用在于指出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期限期改进,并指出改进措施或方法,以起到督促和教育作用。
(二)使用说明:
1、本文书由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现场填好后直接给被监督单位法人代表;
2、传染病监督管理意见要载明改进的意见和方法;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存档,一份交被监督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意见书(见附表2)
三、行政控制决定书
(一)概念:本文书是在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发现了某处场所或某商品可能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危害,造成传染病的发生时,依《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一种临时停止商品销售、运输或封闭、限制某处场所的措施而制作的文书。这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作用是
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二)使用说明:
1、“控制内容”项应填写时间、地点、控制的物品和场所及其控制措施;
2、对控制原因要详细填写;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存档,一份交被监督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决定书(见附表3)
四、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对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经传染病监督检验后确认对人体健康不能构成危害而对当事人给予的解除控制的通知。
(二)作用说明:
1、及时发送控制解除通知书;
2、如果是有条件的解除,一定要写明解决条件和控制措施;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存档,一份交被监督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见附表4)
五、病原体污染处理情况记录
(一)概念:本文书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器具进行处理的过程的记录。
(二)使用说明:
1、本记录要在处理过程中或事后及时填写;
2、对病原体的名称及分型要填写清楚;
3、本记录适用于对传染病病死者尸体的处理。
(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处理情况记录(见附表5)
六、采样记录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采样记录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其监督检查工作过程进行的记录。其作用是证实样品的真实性和采样的科学性,也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原始证据。
(二)使用说明:
1、在采样现场进行制作;
2、由采样人亲自填写。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采样记录(见附表6)
七、检验鉴定原始记录
(一)概念:本文书是由执行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任务的工作人员在检验鉴定过程中记录操作过程、观察结果和数据的计算过程而制作的文书。其作用是检验结果报告的根据,也是诉讼过程中的证据。
(二)使用说明:
1、如实、详细记录鉴定过程;
2、记录不得涂改和伪造,如需涂改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盖章;
3、每鉴定一个样品记载一个记录。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原始记录(见附表7)
八、检验鉴定书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鉴定机构对某一样品进行检验鉴定作出结论的书面意见。作用是对采样单位所送样品检验鉴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做一个结论,同时也为传染病监督管理处罚提供依据。
(二)使用说明:
1、鉴定书上的数据要与原始记录相符;
2、检验结果一律写出每个检验数据,不用“合格”与“不合格”的字样;
3、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样品单位,一份送传染病监督机构,一份存档。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书(见附表8)
九、移送函
(一)概念: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便审理,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或者便于审理该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主管机构所制作的文书。
(二)使用说明:
1、受移送的单位不得自行移送;
2、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移送单位。
(三)移送函(见附表9)

第二章 传染病监督管理违法案件处罚文书
一、举报登记表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公民举报某单位或个人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时所制作的记录。其作用是可使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掌握社会信息,了解违法案件线索,有利于立案调查调查,系立案根据。
(二)使用说明:
1、要忠实举报者的原意,不可夸大或缩小。
2、要详细写明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查找处理。
3、对不愿透露姓名的不必强求,也可不予立案。
4、“处理意见”项是指对本登记表所进行的处理结果。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举报登记表(见附表10)
二、立案报告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已经发生的重大违法事件,因案情复杂,需要通过调查核实才能确定违法的情节,责任而写给领导的审批报告。作用是通过立案调查可以迅速发现和搜集证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二)使用说明:
1、立案报告适用于较大的违法案件,且案情较复杂,不立案调查就难以搞清。
2、“处理结果”项是指对本“立案报告、的处理结果。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见附表11)
三、询问笔录
(一)概念:询问笔录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对受害人、见证人和知情人等进行调查时所做的笔录,其目的是收集资料,核实各种证据。
(二)使用说明:
1、被询问的每一个证人都要单独制作询问笔录并有亲笔签名。
2、询问笔录要交当事人核对,无阅读能力的人要宣读给当事人听。
3、有错误或遗漏时,可以改正和补充,但当事人要在改正处按手印或签字。
(三)询问笔录(见附表12)
四、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
(一)概念:本文书是当传染病违法案件发生后,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危害、性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所得的结果而制作的文书。作用是通过调查找出案件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控制和预防措施,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和重演,是传染病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使用说明:
1、违法事实要准确;
2、“拟处理意见”项是指对违法案件打算进行的处理,作为下一个文书“行政处罚合议”的参考意见。
(三)传染病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见附表13)
五、合议笔录
(一)概念及作用: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对案件进行处理过程中按一定的组织程序进行讨论、合议,把参加合议人的意见记录下来就叫合议笔录。合议行政处罚的原始资料,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使处罚裁量准确、恰当,防止个人感情用事。
(二)使用说明:
1、参加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单数组成合议组,合议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合议组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2、“笔录”项内容很多时,一页记录不下,可使用专用纸张继续记录。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见附表14)
六、审批报告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审批报告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合议记录的综合意见写成的书面报告,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权限送有关部门或领导审批,这是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二)使用说明:
1、主要违法事实文字简练、准确。
2、处罚依据项要载明所依据的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
3、合议意见。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见附表15)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经过现场监督,事故后调查、对公民检举材料核实后,查明被监督单位确有较重的违法行为,造成或潜在造成不良后果,需要给予卫生行政处罚,这样制作的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叫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说明:
1、所列违法事实达到足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就可以,不必把一般违法现象都写下去。
2、依据的法律条款项要载明。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表16)
八、送达回证
(一)概念:送达回证是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后,当事人签收的证明。从签收时起处罚决定书即生法律效力。送达回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证明处罚决定已送达当事人,在诉讼中是重要的原始证据。
(二)使用说明: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直接送达要有收件人的签字,邮寄送达要有邮局的回执,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应有在场人员的签字见证。
(三)送达回证(见附表17)
九、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概念:此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因被监督单位拒不履行监督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制作的文书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使用说明:
1、文书要附有传染病监督管理处罚决定书。
2、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档,一份送人民法院。
3、申请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限期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4、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期限从法规文书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表18)
十、案件结案报告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传染病行政处罚结案之后写的书面报告。它标志着整个案件已按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各种文书可以归档存查。
(二)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见附表19)
十一、物证、视听资料登记表
(一)概念:物证、视听资料登记表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办案过程中搜集到的各种证实材料的汇总登记,它是诉讼活动中的必备附件,是如档的重要内容。
(二)物证、视听资料登记表(附表20)

第三章 行政复议文书
本章文书系参考由国务院法制局编写,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复议条例释义》一书制定的,复议文书的概念、作用及使用说明见《行政复议条例释义》。
一、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一)
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二)
(见附表21)
二、复议答辩书
(见附表22)
三、补正复议申请书通知书
(见附表23)
四、不予受理裁决书
(见附表24)
五、复议决定书
(见附表25)

表1、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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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单位: 地址: 电话:
监督机构: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参加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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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所见问题: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如本页不够可续接下页〕
-----------------------------------
采取物证名称、数量:
-----------------------------------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2、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意见书
传监意字( )第__号
-----------------------------------
被监督单位: 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编:
-----------------------------------
年 月 日经现场传染病监督查明,有下列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违反了
之规定。
-----------------------------------
传染病监督意见:
请遵照传染病监督意见立即改进。 年 月 日复查。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3、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决定书
传监控字( )第 号
-----------------------------------
被控制单位: 地点:
控制措施执行者:
控制内容:
-----------------------------------
控制原因:
为控制采取的措施:
-----------------------------------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传染病监督机构领导签字
传染病监督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4、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
传监解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在 年 月 日按传监控字( )第 号决定,
被执行行政控制,现经传染病监督检验,卫生学评价,按规定
的解除条件,通知如下:
传染病监督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5、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处理情况记录
-----------------------------------
被污染场所: 地点:
病原体来源: 病原体名称:
处理方法: 处理时间:
-----------------------------------
处理经过: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表6、传染病监督管理采样记录
-----------------------------------
被采样单位:
采样地点:
采样目的:
采样方式:
样品名称:
采样数量:
采样机构:
采样人签名:
被采样单位陪同人签名:
采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

表7、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原始记录
-----------------------------------
样品名称: 采样单位:
检验目的: 检验单位:
送检时间: 检验日期:
-----------------------------------
记录内容: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

表8、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书
编号:
-----------------------------------
样品名称: 采样单位:
检验目的: 检验单位:
送检日期: 检验日期:
-----------------------------------
检验结果:
-----------------------------------
鉴定意见:
-----------------------------------
检验者: 核对者: 检验单位
(公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监督机构,第三联交送样品单位。

表9、移 送 函
传监移字( )第 号
-----------------------------------
_______:
我们受理了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该案已超
出 的职权管辖范围,现移送给你单位进行审
理。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厅(局)备查。
附:案情简介及有关材料
传染病监督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移送单位。

表10、传染病监督管理举报登记表
编号:
-----------------------------------
举报人: 电话: 住址:
被举报的单位: 举报方式:
接待人: 时间:
-----------------------------------
举报内容摘要:
-----------------------------------
处理意见: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表11、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
编号:
-----------------------------------
案由: 案件来源:
-----------------------------------
立案原因:
-----------------------------------
拟处理意见:
-----------------------------------
审批意见:
传染病监督机构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处理结果: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表12、询问笔录
共 页
-----------------------------------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电话:
询问人: 被询问人签字:
-----------------------------------
问:
答:
-----------------------------------

表13、传染病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
-----------------------------------
案由: 案发单位: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
查证核实的违法事实情况:
-----------------------------------
拟处理意见:
-----------------------------------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传染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表14、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
共 页 第 页
-----------------------------------
案由: 时间:
主持人: 地点:
合议人员: 记录人:
-----------------------------------
合议意见:
参加合议人签字:
-----------------------------------
记录:
(接下页)
-----------------------------------

表15、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审批报告
传监罚审字( )第 号
-----------------------------------
被处罚单位: 地址: 电话: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意见: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传染病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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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功率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关于大功率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08-4-30 【生效日期】2008-1-1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主要包括: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上述风力发电机组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8年11月1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附件

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1、风力发电机整机进口关键零部件

技术参数
一级部件
二级部件
三级部件
数量
暂定退税年限
税则号列(供参考)

单机额定功率:1.2—2MW
主轴轴承


1-2个/台
2年
8482

控制系统(整机控制器、变流器与其零部件二选一)
整机控制器

2-3套/台
1年
90328900

变流器

1套/台
1年
85044091

85044099

变桨矩控制器

3套/台
1年
90328900

整机控制器
控制器
3个/台
1年
85371011

模拟量输入模块
2个/台
1年
85371011

显示面板
2个/台
1年
85371090

变桨滤波器
3个/台
1年
85389000

偏航滤波器
1个/台
1年
85389000

变流器
变频器
2个/台
1年
85044091

变桨变频器
3个/台
1年
85044099

偏航变频器
1个/台
1年
85044099

刹车装置
刹车用制动器

1套/台
2年
85030030

液压泵站

1套/台
3年
84122990

风向仪


1个/台
3年
85030090

风速仪


1个/台
3年
85030090

变桨系统
变桨轴承

3个/台
2年
8482

单机额定功

率:大于2MW
主轴轴承


1-2个/台
2年
8482

控制系统(整机控制器、变流器与其零部件二选一)
整机控制器

2-3套/台
1年
90328900

变流器

1套/台
1年
85044091

85044099

变桨矩控制器

3套/台
1年
90328900

整机控制器
控制器
3个/台
1年
85371011

模拟量输入模块
2个/台
1年
85371011

显示面板
2个/台
1年
85371090

变桨滤波器
3个/台
1年
85389000

偏航滤波器
1个/台
1年
85389000

变流器
变频器
2个/台
1年
85044091

变桨变频器
3个/台
1年
85044099

偏航变频器
1个/台
1年
85044099

刹车装置
刹车用制动器

1套/台
2年
85030030


液压泵站

1套/台
3年
84122990

风向仪


1个/台
3年
85030090

风速仪


1个/台
3年
85030090

变桨系统
变桨轴承

3个/台
2年
8482

偏航系统
偏航轴承

1套/台
2年
8482

驱动器

2套/台
3年
84839000

刹车钳

8-12个/台
3年
85030030




2、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 2MW的风力发电机配套部件进口原材料

一级部件
原材料
单机用量
暂定退税年限
税则号列(供参考)

叶片
环氧树脂
2000千克/只
3年
39073000

环氧树脂固化剂
800千克/只
3年
382490

胶粘剂
200千克/只
3年
39073000

胶粘剂固化剂
200千克/只
3年
382490

泡沫夹芯
50平米/只
3年
39211290

轻木(Balsa)
40平米/只
3年
44072200

齿轮箱
轴承
16个/台
2年
8482

收缩盘
1套/台
3年
84836000

发电机
轴承
3套/台
2年
8482

滑环
1套/台
3年
85030030

定子避雷器
3套/台
2年
85354000

转子避雷器
3套/台
2年
85354000

控制系统
编码器
1套/台
3年
853710

90318090

传感器
1个/台
3年
85389000

90329000

变流器
电力电容器
63个/台
3年
85321000

功率模块
6个/台
3年
85044091

避雷器
11个/台
3年
85354000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城镇土地权属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城镇土地权属的规定
 (1991年2月21日 昆政发〔1991〕3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城镇区划范围内的土地,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我市县(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是确认土地权属的唯一合法部门。我市土地权属确认工作,由受理土地申报的县(区)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的土地权属确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或阻挠。


  第五条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9〕1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类违章用地,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确认土地权属。
  
二、国有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 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发给农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开发利用的土地,铁路、公路、电力、通讯、大型水利工程等设施的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在《六十条》公布后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过劳动力的;
  4、接受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馈赠的;
  5、由农业集体所有制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凡属上述情况外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或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农村生产社因征地,建制被撤销,其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均确认为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转让给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借用的国有土地,国有所有权不变。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工矿企事业单位,经国家征用、划拨、解放初期接收、机构关、停、并、转、迁或以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的土地,根据当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含代管、托管房屋)的用地,按房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证件及土地申报证明书,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房管部门。


  第十五条 城镇私房用地,包括继承、分家析产、转让、馈赠、典当等房屋的用地,以房屋普查时换发的“房产所有权证”作为合法证件,在四至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的前提下,确认土地使用权,尚未换发“房产所有权证”的,须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用地证件遗失或证件不全的,在四至界线清楚、用地无争议的前提下,按以下办法确认土地使用权:
  1、属单位用地,由用地单位申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经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2、属个人用地,由用地者申请,经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后曾明确为集体土地、并且现仍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土地,确认给农村生产社或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办企事业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必须是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程序,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只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而未给予土地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可确认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乡(镇)、村自办企业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批准使用的,可确认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农民宅基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后未经拆迁、改建者,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后,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超出部分,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3、农村村民出租的宅基地或出租房屋的用地,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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