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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89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10:14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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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89年)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21日 生效日期1990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愿进一步增进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促进和发展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旨在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通过交流科学技术领域所取得的知识和经验,促进两国各自经济的更快发展,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为实施本协定的第一条,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通过派遣专家、教员、研究人员、技术或专业人员参加以下活动:
  ——参加研究;
  ——协助培训科学技术人员;
  ——对专门问题提供科学技术协作;
  ——实施双方共同选定的项目。
  二、参加考察、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实验项目、工作小组和其他有关活动。
  三、根据双方的经济可能,相互提供培训和研究的必要设备。
  四、向高等教育机构、科研单位或其他机构派遣人员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和考察,以获得知识和经验。
  五、交换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和科学技术资料。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成立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混委会由双方指定人员组成。
  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举行会议,具体日期和会议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批准补充事项并列入年度合作计划。

  第四条 混委会负责检查有关执行本协定的事宜,提出两年度合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双方提出建议。
  双方可建议召开研究专门项目或课题的特别会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必要时,双方可指定专门机构执行本协定下的项目。
  有关执行本协定未预见的事宜将通过专门协议解决。

  第六条 为实施本协定所发生的费用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方式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活动和项目的执行,应遵照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定。同时,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为上述活动和项目的执行提供必要方便。

  第八条 双方应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免除为执行本协定合作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样品等的进出口关税以及其他有关税项。

  第九条 双方应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对执行本协定的有关专家及其家属入境、居住、工作和出境提供方便。

  第十条 双方科技情报的交换将通过相应部门实施。在科学技术合作范围内所交换的情报资料,任何一方事先未得到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国及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
  双方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公平互利的原则分享。

  第十一条 接待方应指定必要人员以有效地协助项目和计划的执行。派出专家应向上述人员提供有关执行项目和计划的方式、方法和准则。

  第十二条 两国有关部门在本协定范围内可签订对口的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经双方同意本协定可予以修改,并自双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为使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各自法律手续后,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决定终止,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双方可书面通知废除本协定,本协定的废除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本协定的废除不影响正在执行的计划和项目的完成,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墨西哥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九0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蒋民宽           哈维尔·帕罗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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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2005〕综289号
[ 2006-02-08 11:07:0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南平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坡比大于稳定坡比)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人防、抗震、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夺战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和证据保全,并经双方确认后予以保存。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灾害评估认定,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后,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包含施工图审查)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督、监理、监测、检测等相关手续。建筑边坡或基坑的支护与土方施工工程应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按规定计价的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边坡高度超过15m、深基坑工程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度超过7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较大;或者超过规范规定的;其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中不少于3人的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由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考虑专家意见。
其余的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项论证意见。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条 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边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业主及产权单位在汛前及汛期组织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支护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损坏、堵塞、地表水排泄不畅或有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现象应进行处理;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排险、加固和整治措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加强地质性危害点和15米以上永久使用的边坡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业主、产权单位适时进行检查、监测。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需注明试验方法),特别查明地下水的状况及进行边坡稳定分析。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对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或需做地质灾害评估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及时参与处置。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建筑边坡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提供论证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进行,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坡)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边坡或基坑侧壁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有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措施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十七条 采用土钉墙支护时,软土基坑开挖深度不得大于4m,建筑边坡高度不得大于15m,并应在地下水位以上(或经排降水),设计时应包括土钉墙支护设计、施工工艺要求。土钉间距应在1~2米之间,坡比不大于1:0.1。
对建筑邻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重要交通干线或重要管线的地段不宜单独采用土钉墙支护。
第十八条 采用重力式结构、悬臂桩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米,且不得用于无良好持力层(或嵌固层)的深厚软土基坑;有抗震要求地区,不得使用干砌毛石支护结构。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分项工程(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依法发包给具有专项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专业施工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专家组,外单位专家应占60%以上。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技术的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预见,应具备周密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边坡开挖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

第六章 监理、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写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应配备注册资格岩土工程师或注册资格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监理大纲,对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如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要求;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边坡与基坑监测和需要进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项目必须委托岩土工程监测甲级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的变形值界限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送施工单位,连同施工方案由专家组一起论证。
监测单位应按规范及方案作好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边坡及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条 在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及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地表水的排泄情况等观察,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形式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委托检测单位对支护结构体系、排水系统、止水帷幕适时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01/12)

2004-1-12 酒政发〔2003〕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法律为准则,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得超越、滥用或放弃法定职权。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必须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讲究效率;必须艰苦奋斗,创新进取,求真务实,勤奋工作,争创一流工作水平;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市人民政府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消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县(市、区)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3、审定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依照管理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所属公务人员;

  4、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防震减灾、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制定和实施全市各项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6、负责战时兵员动员、民兵训练、新兵征集、预备役登记、武器管理、复退军人安置、军烈属优抚、人防建设和交通战备保障工作;

  7、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8、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制定并实施促进民族县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9、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0、办理市人大、市政协交(转)办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

  11、办理其它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列入政府行政序列的各委、办、局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1、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领导和组织市政府一班人完成任期内的各项任务;签署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及全市性重大行政措施、人事任免和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文件;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2、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并受市长委托主持有关会议、处理有关重要问题、审定签发有关文件。

  3、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对外开展工作。对国家、省、市原则上已有规定的事项,按照分工独立处理,并审定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相应文件;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长汇报;对于工作中涉及的资金安排、人事安排、国有资产出让、资源划转、工作职能调整等问题,应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4、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并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要在市长和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组织落实市政府已经决定的有关事项。

  5、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副市长外出、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第八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是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市政府负责,业务上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主要工作计划、主要行政性措施及重大事项,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衔接安排市政府主要工作和重大公务活动,督查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

  第十五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诿扯皮、矛盾上交。涉及几个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市、区)的意见后办理。


  第四章 依法行政制度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第十八条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规章草案,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积极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决策等需要,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列入政府序列的各委、办、局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长确定。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总结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情况,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通过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4、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l、研究讨论向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2、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计划、方针、政策;财政预算、财政执行情况和大额度开支;各县(市、区)、各部门请示市政府决定的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

  4、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5、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6、决定人事任免;

  7、研究其它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市政府提请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2、研究贯彻市委重要指示,讨论研究市政府重要工作和有关人事问题。

  3、研究市政府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问题。

  (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讨论报请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3、研究各县(市区)、各部门报请市政府解决的重要事项。

  4、研究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分工负责的重要事项。

  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现场办公会、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沟通后决定,参加会议人员由分管副市长审定。会议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因故不能出席以上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其他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正式文件为准。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按发文程序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落实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制发议题办理回执单,议题有关部门按回执单要求办理完结后,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存档。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拟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前15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呈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随意提高会议规格。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二十九条 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1、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市长签署,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

  2、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等,由市长签署。

  3、向省政府报送的重要的请示、报告,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4、有关财税、土地规划、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文件,由市长签发。

  5、一般性、常规性文件,按照分工由副市长负责签署。

  6、涉及重大灾情、疫情、险情、事故等紧急突发性事件的文件,副市长处理后,应当及时报告市长。

  7、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文件,由常务副市长会同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

  8、属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须先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加注意见后再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

  9、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三十条 审批公文时,一般报告性公文可圈阅,表示“已阅知”;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把关并呈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

  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酒泉政务信息网和《酒泉政报》公布刊发。

  第三十三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符合行文规则,须按规定程序拟稿、核稿、复核、审核后,呈有关领导签发。

  第三十四条 凡县(市、区)和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确需报市政府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市、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各部门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牵扯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市长分工分别处理,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能越级行文。

  第三十七条 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可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和裁定。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市长批示后转主管部门办理。需要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主管副市长批示,办公室列议程后送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请示性文件应一文一事,不附带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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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行政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坚持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市政府重要文件、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出台时,宜于公布的应由秘书长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应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每年召开两次政府工作通报会,邀请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知名人士参加,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和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四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执法检查、行政监察、行政复议、错案追究、督办考核等途径,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与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年底进行考核奖惩。对于市政府安排的阶段性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定期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上级党组织和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工作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一般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解决。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坚持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减少陪餐人员,不收受礼品。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条 副市长、秘书长离酒出差或休假,应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上述人员离酒五天以内者口头请假,五天以上者以书面形式请假。准假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干部主管部门备案;返酒后,即向批准领导及干部主管部门销假。副市长、秘书长外出、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系统、部门和单位的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越权办事,拉关系,谋私利,坚决杜绝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的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服从组织领导,通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要求参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参会人员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市长请假。会议要求不能泄漏讨论事项的,要严格保密。


  第九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项接待活动,要本着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简化手续,节俭实用的原则安排。

  1、国家领导人按上级要求接待;

  2、省委、省政府领导人,省政府安排由市政府接待的部级领导人,外省市政府和省内地州市政府领导人,由市政府接待,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市政府领导陪同;

  3、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下领导、省直部门和外省部门领导,一般由市政府部门对口接待,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陪同;

  4、需要由市长、副市长参加的外事活动,由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市外事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五十六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会见、照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不参加各种应酬性庆典、剪彩和迎来送往活动。确有必要参加,应事先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从严掌握,协调安排分管领导出席。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的新闻报道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第五十八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上报市政府,经市外办审核,报市长、市委书记同意后,呈省政府领导批准。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访,须报市政府,由市外办审核,经分管副市长、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市长分别同意后,呈市委书记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须报市政府,由市外办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主管外事的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九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办审核,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重要的华侨和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拿出书面报告,经台办、侨办会签,由市外办审核,呈有关领导批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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