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04:06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突击看病开药、作检查等现象,各种检查和用药猛增,公费、劳保医疗经费支出急剧上涨。为制止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保证下一步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了解改革的主要政策,消除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误解。要使广大职工了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此次改革的根
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建立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费、劳保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发生的
医疗费用坚决不予支付;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对违反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要密切注意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公费、劳保医疗费用支出的统计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1998年12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牧民负担),是指农牧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嘎查村提留和苏木乡级统筹费以及劳务(农村牧区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除此以外要求农牧民无偿提供任务财力、物力和劳务的,
均为非法行为,农牧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苏木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苏木乡镇的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农牧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嘎查村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苏木乡级五项统筹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级道路),以苏木乡镇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其中统筹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百分之
二。
对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800元,牧民人均纯收入超过1200元的)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其中统筹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
第五条 用于苏木乡和嘎查村两级民办或民办公助教育事业的统筹费,应占统筹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嘎查村提留和苏木乡级统筹费主要按农牧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实行规模经营、专业承包或招标承包耕地、草牧场的应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缴纳嘎查村提留和苏木乡级统筹费。
第七条 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或由于自然灾害影响当年生产、生活的农牧民,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苏木乡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统筹费和嘎查村提留。
第八条 农村牧区每个劳动力按标准工日计算,每年承担五至十个义务工和二十至三十个劳动积累工。需要而有条件的地方,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
第九条 农牧民劳动力是指农牧民人口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公民。
户口所在地并承包本地集体责任田、草牧场等的农牧民劳动力,在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劳务的,其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可实行以资代劳。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农牧民超额完成劳动积累工部分,应给予劳务报酬,具体标准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苏木乡级统筹费、嘎查村提留和劳务负担,应分别落实到农牧户,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用截留农牧民的农牧业贷款和预购定金抵交嘎查村提留和苏木乡级统筹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嘎查村提留和苏木乡级统筹费限额比例,除三项提留和五项统筹费外,不得另立项目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严禁将苏木乡级统筹费平调到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使用。
第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供应农牧民的生产资料任意提价,对农用水、电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均视为增加农牧民负担。
第十六条 凡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集资等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报同级财政、物价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发文,否则不得出台。重要项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1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农办办[2011]65号


自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十年来,各司局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权力监督制约,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近期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韩长赋部长作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典型发言。12月7日,第12次部常务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具体部署。根据部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我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决心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各司局和单位要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对现有的特别是长期未实施或设立后一直无人申报的行政审批项目逐一进行研究,严格审核论证,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再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取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不再设定前置审批。要坚决消除审批是加强管理唯一手段的片面认识,切实把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坚决减下来,地方农业部门能够审批的主动放下去,努力做到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同时,要切实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强化对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二、大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今后凡是拟新设定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论证。凡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坚持“一个窗口对外”。抓紧修订与行政管理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项制定、修订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工作规范,不得随意增设审批内容和审批条件,明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内容、程序、时限和责任。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也要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和工作规范,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加快建设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

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开设农业部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与各审批环节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实体大厅互为依托、相互促进。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巩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网上审批成果,加快推进农药登记网上审批试点,抓紧启动实施种子、兽药、饲料、渔业网上审批。加快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实现与省级农业部门、相关司局、技术支撑(实验)单位的数据对接和业务协同。探索建立权威、统一、标准的行政审批信息查询系统,为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涉农企业生产经营、农民群众农业生产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四、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坚持把行政审批信息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决定,推动行政审批全过程动态公开。不仅公开行政审批结果,而且逐步将审批标准、审批进程等过程性非涉密信息予以公开。完善行政审批短信服务功能,及时将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反馈申请人。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的特点和各审批环节的职责,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到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扎实推进部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面清理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绘制办事流程图,切实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和创新行政审批大厅管理

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巩固提升“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努力打造农业部“第一窗口”、“第一形象”。按照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标准,从承担行政审批工作的司局、单位选派青年公务员或正式职工到大厅工作。对大厅工作人员实行单独年度考核。各相关司局和单位要支持和鼓励优秀年轻干部到大厅工作。计划司、财务司、机关服务局等有关司局要对行政审批大厅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大厅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农村,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学习借鉴各地的做法经验,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强化行政审批监督考评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全过程监控,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把行政审批纳入相关司局和单位的绩效管理,设定常态指标,并结合改革进展确立年度动态指标,严格考核,确保责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对所有行政审批各环节实行风险预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扩大电子监察的广度和深度,强化网上投诉举报的外部监督作用,对不按法定程序审批、滥用审批权力、以权谋私、损害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全局性、政策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各司局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层次和水平,努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及各方面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农业农村经济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特此通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