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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8:29:59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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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推进农民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素质,为实现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智力支持,我部制定了《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2004年3月15日前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

  开展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素质,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培训工作,把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作为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民培训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现就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民培训工作的思路和任务

  ⒈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⒉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要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为目标,以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为重点,完成13个粮食主产省区农民科技培训10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50万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亿人次、建设1000个农民科技书屋等任务。

  二、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科技培训

  ⒊组织实施《2003-2010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规划》,积极推进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加大绿色证书培训、青年农民科技培训、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和农业远程培训等工程的实施力度。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农业科技、推广、教育培训资源,大规模、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把先进实用技术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把对广大农民培训与骨干农民培训结合起来,增强农民科技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全面推进农民科技培训工作。

  ⒋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动员和组织高中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推广培训机构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经常性的农民科技培训,送科技下乡;要充分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系统的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科技培训;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龙头企业和专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就近、就地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教育培训手段和通过巡回课堂、农业科技110、科技大集、科技“大篷车”等形式,开展面广量大的实用技术培训,把科技送到千家万户,切实将1亿人次的农民培训任务落到实处。

  ⒌2004年农业部着重抓好13个粮食主产省区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4大作物50个主导品种和10项主推技术的培训。在粮食主产省区选择100个粮食生产大县,每县选1万个粮食生产大户,按照“一张培训卡、一张明白纸、一本技术手册、一张光盘”的培训模式(简称“四个一培训模式”),结合农时季节对农民开展培训,为每户培训1个明白人,使100万户农民直接受益。培训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管、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机构承办、任务落实到人”的运作机制,承担任务的有关省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4大作物生产技术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乡、村、户,确保培训任务完成。

  ⒍2004年农业部重点在粮食主产区和革命老区再建1000个农民科技书屋,为每个书屋赠送一批科技书刊和光盘。各地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民科技书屋建设,并加强对农民科技书屋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书屋的作用,积极探索科技下乡和农民培训的长效机制。

  三、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小康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规划,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⒏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委启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阳光工程”)。计划今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50万人。主要通过订单、定点、定向的形式,对用工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建筑、制造、家政服务等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粮食主产省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特别是对已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有输出能力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⒐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手段和印发资料、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地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农民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

  四、加强领导和监管,切实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

  ⒑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农民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统筹协调,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实行农科教结合,形成科教兴农的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把任务落到实处。

  ⒒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制。要研究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机制,保证培训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民身上。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民培训工作,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智力投入保障机制。

  ⒓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督导与检查,杜绝和纠正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收费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错误做法。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农业部今年第四季度将组织对农民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项目管理好的省份,在今后安排年度计划时适当倾斜;对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省份,将给予通报批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检查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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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6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开展、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等级划分,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划分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物资、技术和人才储备制度,所需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歧视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救治一线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组织和单位,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救治工作人员家属的现实困难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章 指挥与组织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工作。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等级和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相应的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代表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决定先行就近征用物资、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

(五)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疫区实行紧急措施或封锁;

(六)根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七)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督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准备措施落实情况、通报监测信息、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全省应急预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实施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下列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三)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四)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五)发生传染病菌株、毒种丢失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增强全社会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自觉按要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卫生事业投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保障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和卫生防护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信息通畅、监测到位、应急反应灵敏、应急队伍业务能力强、技术良好、设备完好、能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防保科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资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分级分类储备制度,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二十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增强医疗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运转机制和调配机制,提高医疗体系的应急能力。

省人民政府设置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储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平时和疫情出现时的运转机制和调配机制。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进行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有条件的可以在综合医院中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科。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和完善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加强乡镇医疗机构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级医疗机构,完善农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体系,提高其协助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保障应急队伍平时和应急期间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家库和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储备库,定期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四章 应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及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件的;

(四)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事件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报告应当采取电传、电话、网络等快捷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确诊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论后,按规定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及时向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及时向各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毗邻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

接到通报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五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第二十八条 全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 信息发布与宣传

第二十九条 全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措施。

第三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引导公众制定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道有关信息,不得发布内容不实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群众宣传、传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和防护知识。

有关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加强防护知识的学习,支持和服从指挥,不信谣不传谣,对捏造事实造谣惑众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和等级,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省、市(州)、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成立应急处理队伍,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监测、医疗救治、交通安全、治安管理、交通运输和其他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门应当优先、及时、安全地运送。

各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设备的统一调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不明原因的疾病,应当组织有关的科学研究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其开展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依法查处散布谣言、发布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对往来和途经疫区的乘客加强检疫、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视需要设立留验站(室)。对从重大传染病疫区返回或者往来人员中发现有疑似病症者,应当对其及与其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检查措施,相关人员应当服从检查、医治。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可以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以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督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督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一)未认真调查并提出防治、处理建议的;

(二)未及时采取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措施的;

(三)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四)未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任务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

(二)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三)未能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

(二)阻碍、干扰、破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场地建设、设施、设备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四)发布、传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虚假信息的。

第四十四条 造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贪污、挪用、截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或者捐赠款物的,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发布虚假广告、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传染病菌株、毒种丢失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指: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例;

5.发生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局部区域短时间内出现多个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尚不能明确诊断的。

(三)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1.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的;

2.在传染病疫情期间,或自然灾害情况下,或重大活动期间,或学校学生,食物中毒人数50人以上的;

3.食物中毒,死亡1人以上并有发展或扩大趋势的;

4.定型包装食品、食品生产环节受污染的。

(四)重大职业中毒事件:

1.短期内发生1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5人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2.有毒有害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引起有发展或扩大趋势的集体急性中毒事件。

(五)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事件:

在使用、储存、运输中列入传染病管理的菌种、毒种丢失,或者相关的传染性较强的标本、污染物等物品流失。

(六)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医源性感染暴发;

2.因药品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

3.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

4.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丢失、泄漏等严重威胁或者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

5.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的、生物性的或者放射性的污染,严重威胁或者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基本建设会计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情况,特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所属建设单位。
第三条 各省级分行可在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必要的补充,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的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同时填列。
第六条 会计核算实行年度会计分期制,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度内再分季度和月份。年度终了日办理决算,如遇假日,仍以该日为办理决算日。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货币计量单位。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条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即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九条 实行双线核算原则,设立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账务系统,即根据会计记账凭证记入明细分类账,同时,以同一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或科目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记入总账。结账时各科目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合计和各科目借贷方余额合计应分别相等。各科目总账余额和明细分类
账各账户余额合计数应核对一致,以保证会计核算正确无误。
第十条 记账凭证(传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应做到内容真实,摘要简明,附件齐全,书写清楚,签章完整。
记账凭证可采用单式,也可采用复式。记账凭证应编列顺序号。采用单式凭证时还应编列分组号,以便查找。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多借多贷会计分录,以保证会计科目对转关系的清晰。
第十二条 账页分为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两种,使用本行统一印制的账页。已使用的账页应编列顺序号(包括总顺序号和本户顺序号),以防散失。
第十三条 结账期视业务量多少由各行自行决定,但至少每月必须结账一次,以达到划清期限及时反映之目的。
第十四条 序时记载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余额应在各次结账时,与各该会计科目的总账及明细分类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科目的发生额应与开户银行发送的对账单逐笔进行勾对,在进行未达账项调整后双方余额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 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实行相互制约,钱账必须分管,会计和出纳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审批与经办(采购)岗位亦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七条 基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的相应素质和资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制度,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会计人员变动,离职前要交接清楚,由主管领导负责监交。交接事项要有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应遵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核算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
第二十条 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
(一)会计科目表。
---------------------------------------
| 序 | 编 | | 序 | 编 | |
| | | 资金占用类科目 | | | 资金来源类科目 |
| 号 | 号 | | 号 | 号 | |
|---|---|-----------|---|---|---------|
| 1 |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6 |301|基建拨款 |
|---|---|-----------|---|---|---------|
| 2 |102|设备投资 |17 |331|应付器材款 |
|---|---|-----------|---|---|---------|
| 3 |103|待摊投资 |18 |332|应付工程款 |
|---|---|-----------|---|---|---------|
| 4 |104|其他投资 |19 |352|其他应付款 |
|---|---|-----------|---|---|---------|
| 5 |111|交付使用资产 |20 |361|应交税金 |
|---|---|-----------|---|---|---------|
| 6 |211|器材采购 | | | |
|---|---|-----------|---|---|---------|
| 7 |212|采购保管费 | | | |
|---|---|-----------|---|---|---------|
| 8 |213|库存设备 | | | |
|---|---|-----------|---|---|---------|
| 9 |214|库存材料 | | | |
|---|---|-----------|---|---|---------|
|10 |218|材料成本差异 | | | |
|---|---|-----------|---|---|---------|
|11 |232|银行存款 | | | |
|---|---|-----------|---|---|---------|
|12 |233|现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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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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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编 | | 序 | 编 | |
| | | 资金占用类科目 | | | 资金来源类科目 |
| 号 | 号 | | 号 | 号 | |
|---|---|-----------|---|---|---------|
|13 |241|预付备料款 | | | |
|---|---|-----------|---|---|---------|
|14 |242|预付工程款 | | | |
|---|---|-----------|---|---|---------|
|15 |252|其他应收款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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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
差异”科目。
(二)核算内容。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建筑物(如:营业办公楼、招待所、食堂、车库等)和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装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的各种管道(如:给水、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基础的砌筑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工程施工而进行的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安装工程包括:
(1)各种需要安装设备(如:电梯等)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装设工程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等。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如需要将预付的备料款和预付的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时,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
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的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电梯、锅炉、变压器等。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的设备领用出? 饨桓栋沧笆保萆璞赋隹馄局ぃ杓潜究颇浚恰翱獯嫔璞浮笨颇俊D曛帐保Χ粤煊贸隹獾纳璞附星宀椋膊环仙鲜鋈鎏跫纳璞赣Π炖砑偻丝馐中煤熳纸杓潜究颇浚恰翱獯嫔璞浮笨颇浚幌履甓瓤际保儆美蹲种刈魍姆致迹羌侨胝恕?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
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 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招聘的工作人员工资、劳保支出、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试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在间接费用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以及应由勘察设? 品选⒖辈焐杓频ノ坏氖乱捣鸦蚧窘ㄉ柰蹲手锌У南钅?费用)。
(5)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
(6)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7)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建设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8)坏账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测费。
(10)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1)工程监理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监理公司的监理费用。
(12)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3)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4)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15)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6)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算按当地有关规定所交纳的配套设施费用。
(18)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停缓建维护费、供电贴费、决算审计费、付开发商的代办费、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费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 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以及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支出。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和为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
递延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工程成本而应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递延费用。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111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使用单位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
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之日起,可将计算的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列入“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按规定提取固定
资产折旧。办完竣工决算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数额和已提取的折旧。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构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及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核算。
6.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
第211号科目 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2.器材的采购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进口成套设备为进口加成费用);
(2)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进口成套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手续费、关税、增值税等支出);
(3)采购保管费。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器材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收到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或预算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 稀钡瓤颇浚恰坝Ω镀鞑目睢笨颇浚略鲁跤煤熳肿魍募锹加枰猿寤亍4⑵闭说サ酱铮Ц都劭钍保凑3绦蚣钦耍杓潜究颇浚恰耙写婵睢钡瓤颇俊?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月份终了,分配应记入器材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6)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器材登记入账。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器具)科目,贷记本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 笨颇浚潜究颇浚唤导食杀拘∮诩苹杀镜牟疃睿杓潜究颇浚恰安牧铣杀静钜臁笨颇俊? (7)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货款已经支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账进行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账单、付款凭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器材款”等科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1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发生各种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等科目。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和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或“材料”明细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3.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应全部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1)某项设备(或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预定分配率。
(2)预定分配率=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计划采购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预定分配率也可以采用概(预)算中所确定的采购保管费率。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和“材料”两个明细科目(如有进口成套设备的,还应设置”进口设备”明细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
5.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设备和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按预定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此项差额应于年度终了或竣工时进行调整,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预定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
第213号科目 库存设备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并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设备,应于月末终了,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而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账。
4.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入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材料的计划成本可以根据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如果有些材料没有预算价格,可以参照近似的同类材料预算价格或以第一次购进的材料实际成本确定。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会计分录。
3.领用的材料,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建设期间,根据有关合同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一部分工程用材料的,拨付给施工企业的材料可直接作抵减应付工程款处理,按结算价格,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本
科目,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销售积压和剩余的材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销售收入与材料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月份终了,计算各种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4.本科目应按材料的存放地点、类别、名称、规格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8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2.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提高或降低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将调整数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增加数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数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发出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国外进口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2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自筹资金户的款项。
2.建设单位将拨入的自筹资金存入银行自筹资金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科目。
支用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自筹资金户的存款,借记“基建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定期与银行核对。
4.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
5.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
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毕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及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拨款。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基本建设拨款。
(2)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3)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交回主管部门的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各明细科目应作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2)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3)在作上述转账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年度决算经上级行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额,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31号科目 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因接受劳务供应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设备、器具和材料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分别设备、器具和材料等类别抄列清单,按预算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设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
以冲销,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
3.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成套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设备验收入库,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户名、合同号和经办的采购人员设置明细账。
第332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段结算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所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
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尚未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6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税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金。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基建会计报表分月报和年度报表。编报时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印章齐全、上报及时。
第二十二条 月报(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明细表)根据发生的投资额填制。本月数字与上月数字要衔接。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表(年度决算表)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年末数填制并逐级汇总上报。各行在决算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账务。
第二十四条 基建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见附件1)。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要按保管期限分类,及时装订,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基建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属永久保管的:
1.单项工程最后决算报表。
2.上级行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表。
3.上级行对本行决算的批复。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单。
5.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及资料。
(二)属保存15年的:
1、总账、明细分类账及相关登记簿。
2、记账凭证(传票)及附件。
(三)其他资料的保管年限由各行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根据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当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由总行修订。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一: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一)会计报表种类
1.资金平衡表
2.基建投资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
(二)会计报表格式(附后)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2.本表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
时,应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各种固定资产、为使用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 谀┯喽钐盍小? (2)“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个项目的期末数合计填列。
(7)“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设备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待摊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等投资支出;为使用单位用基建投资购置的尚未交付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支出。根据“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器具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在设备投资中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现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预付备料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预付工程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预付大型设备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1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除上述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自筹基建资金拨款”项目,反映由主管部门拨入并经批准本年使用的自筹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交回本年结余资金”项目,反映本年交回主管部门的基建结余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以“-”号填列。
(4)“应付器材款”项目,反映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应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各种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基建投资表
1.本表反映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并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资料。
2.“建设项目名称”栏,根据分行上报的项目名称填列。
3.“开工日期”栏,填列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
4.“概算数”栏,根据总行核定的投资数填列。
5.“基建投资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6.“基建投资支出”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5~9栏数字合计填列。“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
递延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在建工程”栏,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年末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待摊投资明细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各种待摊投资明细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建设单位概预算和基建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表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资金平衡表
编制单位: (月)年度 单位:元
-----------------------------------------------------
| 资 金 占 用 |行 次|期末数| 资 金 来 源 |行 次|期末数|
|--------------------|---|---|--------------|---|---|
| | | | | | |
|--------------------|---|---|--------------|---|---|
|一、基本建设支出合计 | 1 | |一、基建拨款合计 |23 | |
|--------------------|---|---|--------------|---|---|
| 1.交付使用资产 | 2 | | 1.以前年度拨款 |24 | |
|--------------------|---|---|--------------|---|---|
| 固定资产 | 3 | | 2.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25 | |
|--------------------|---|---|--------------|---|---|
| 流动资产 | 4 | | 3.本年交回节余资金 |26 | |
|--------------------|---|---|--------------|---|---|
| 无形资产 | 5 | |二、应付款合计 |27 | |
|--------------------|---|---|--------------|---|---|
| 递延资产 | 6 | | 1.应付器材款 |28 | |
|--------------------|---|---|--------------|---|---|
| | 年初数 | | | 2.应付工程款 |29 | |
|--------------|-----|---|---|--------------|---|---|

| 2.在建工程 | | 7 | | 3.其他应付款 |30 | |
|--------------|-----|---|---|--------------|---|---|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 8 | |三、未交款合计 |31 | |
|--------------|-----|---|---|--------------|---|---|
| 设备投资 | | 9 | | 1.未交税金 |32 | |
|--------------|-----|---|---|--------------|---|---|
| 待摊投资 | |10 | | | | |
|--------------|-----|---|---|--------------|---|---|
| 其他投资 | |11 | | | | |
|--------------|-----|---|---|--------------|---|---|
|二、器材 | |12 | | | | |
|--------------|-----|---|---|--------------|---|---|
| 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 |13 | | | | |
|--------------------|---|---|--------------|---|---|
|三、货币资金合计 |14 | | | | |
|--------------------|---|---|--------------|---|---|
| 1.银行存款 |15 | | | | |
|--------------------|---|---|--------------|---|---|
| 2.现金 |16 | | | | |
|--------------------|---|---|--------------|---|---|
|四、预付款及应收款合计 |17 | | | | |
|--------------------|---|---|--------------|---|---|
| 1.预付备料款 |18 | | | | |
|--------------------|---|---|--------------|---|---|
| 2.预付工程款 |19 | | | | |
|--------------------|---|---|--------------|---|---|
| 3.预付大型设备款 |20 | | | | |
|--------------------|---|---|--------------|---|---|
| 4.其他应收款 |21 | | | | |
|--------------------|---|---|--------------|---|---|
| | | | | | |
|--------------------|---|---|--------------|---|---|
| 资金占用总计 |22 | | 资金来源总计 |33 | |
-----------------------------------------------------
主管行长: 会计处长: 基建办主任: 制表:

待摊投资明细表
编制单位: (月)年度 单位:元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2 |报废工程损失 | |
|---|-------------|---|---|-----------|---|
| 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 |13 |耕地占用税 | |
|---|-------------|---|---|-----------|---|
| 3 |勘察设计费 | |14 |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 |
|---|-------------|---|---|-----------|---|
| 4 |研究试验费 | |15 |投资方向调节税 | |
|---|-------------|---|---|-----------|---|
| 5 |可行性研究费 | |16 |器材处理亏损 | |
|---|-------------|---|---|-----------|---|
| 6 |临时设施费 | |1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 7 |设备检验费 | |18 |其他待摊投资 | |
|---|-------------|---|---|-----------|---|
| 8 |坏账损失 | | | | |
|---|-------------|---|---|-----------|---|
| 9 |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测费 | | | | |
|---|-------------|---|---|-----------|---|
|10 |土地使用税 | | | | |
|---|-------------|---|---|-----------|---|
|11 |工程监理费 | |19 |合 计 | |
-------------------------------------------
主管行长: 会计处长: 基建办主任: 制表:

基建投资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 | | | | 基 建 投 资 支 出 |
| |开 工| | |------------------------------|
| 建设项目名称 | |概算数|基建投资拨款| | 已 移 交 资 产 | |
| |日 期| | |累 计|-------------------| 在建工程 |
| | | | |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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