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01:38  浏览:9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依法打击反革命犯罪、刑事犯罪和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的内容修改为“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县级”改为“县级以上”。
三、将第四十一条中“要追究医疗单位负责人和医护责任人的责任”的内容,修改为“由医疗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医疗单位负责人和医护人员的责任”。
四、在第四十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之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内涵与外延

龙城飞将


  我国刑法第20条的全部内容都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一款界定何为正当防卫,第二款讲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第三款讲特殊防卫仍属正当防卫。在适用法律时这三款内容应当联系在一起,不应当如用古代那个外科医生一样用锯箭法锯掉一半。
  换言之,正当防卫内涵已经由第一款讲明,其外延则由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这三种类型构成。一般正当防卫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特殊防卫则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所以在适用正当防卫的情形时一定要把这三种情况综合考虑。马泰斗脱离第三条,又没有证据证明邓玉娇的案件属于第二条,他的发言就是不严谨、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也就是Oldfrankly所说的半截和笑林广记所说的半截。适用法律应当是全面地适用相关的法律,不能“半截”。
  我的博文在网上发表后,引起一些讨论。其实,第一款和第三款没有问题,焦点集中在第二款,防卫过当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觉得,产生这些疑问的博友主要是逻辑学需要补课。
  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防卫分为两个部分。正当的部分和过当的部分。实际上,正当防卫这个词,可以对应不正当防卫,也可以对应防卫过当。不正当防卫是指这种防卫不正义,带有攻击性。此时与之相对应的正当防卫就是正义的,被动的。这是从防卫的质的方面讲。
  从量的方面说,正当防卫就是适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的防卫,就是防卫过当。所以,在防卫过当案件中,整体的防卫事件从量的方面看,包括适当的部分和过当的部分。《刑法》20条第二款主要是从量上进行规定。从这个角度看,我仍坚持防卫过当仍属正当防卫。即作为防卫这个行为的总体,包括适当和过当这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能截然分开。
  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二款中防卫适当的部分,肯定属正当防卫,没有任何争议,不负刑事责任。问题出在过当部分,法律考虑到这是总体防卫的一部分,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而在量上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所以才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过当部分负刑事责任时,就与《刑法》第234条发生了联系。刑事处罚也是针对其过当的部分。所以,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外延的角度看,第二款的过当部分与234条就竞合了。在逻辑学中,这种竞合的部分就是两个概念,即“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在外延上相交的部分。
  正因为如此,若发生单纯的主动攻击的行为造成人员伤害,应当直接适用234条。若发生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当先适用20条,在确定是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再适用234条。这也是刑法的精神,也是刑法的逻辑思路。20条在刑法的总则中,234条在刑法的分则中。总则中法条的概括性更高于分则,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先总则后分则。

  简言之,正当防卫中的“正当”,从质的方面,包含正义的意思。从量的方面,包含不能过当的意思。完全符合这些要求,就是第一款和第三款,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是第二款特殊规定的情形。

  正当防卫与防卫是近义词。正当防卫,是法律专用术语,防卫是普通术语。但根据逻辑学的一般规则,正当防卫是正当的防卫,似乎此外还有不正当的防卫。其实,法律术语“正当防卫”完全可以和普通用语“防卫”重合,当做同一事物。
  在我国的辞典中,防卫的基本释义就是防御保卫,一般情况下防御保卫是正义的,被动的。防卫的同义词是保卫、警备、卫戍、防备、注意、预防、提防、防范、防止、防守、抗御、防御,反义词是攻击、进攻。南朝 宋 谢灵运《诣阙自理表》:“及经山阴,防?彰赫。” 宋 秦观 《东城被盗得世字》:“野人无机心,触事少防?。” 丁玲 《母亲》:“他时时都不忘记防卫自己,他预备着厉害的回击那些敢来侵犯他的人。”当然,从军事上讲,也有不正义的一方进行防卫的,比如苏联红军在进攻柏林时希特勒是处于守势,处于防卫的态势,但在此前是希特勒指挥德军进行不正义的进攻在先。

2010-4-1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0/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深圳城市合作银行;国家外
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提高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效率和报送质量,经研究讨论,我局决定对现行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作如下调整:
一、自报送1998年数据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所辖分支行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停报根据汇国统三表表式汇总上报的辖内《外资银行结售汇旬报表》。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继续按照我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05号文的要求,上报《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汇国统一、二表),并将此文精神
转知所辖机构。
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速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外汇统计处联系。
联系人:姚 刚 金 梅
联系电话:010-64910061,64910065
特此通知。



1997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