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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0:27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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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附加英文版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10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活动,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下同)信用信息的采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是指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采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将分散在社会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
  (三)征信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批准成立,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向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法人组织。
  (四)信息提供单位,是指依照与征信机构的约定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任何组织从事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信用征信监督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信用征信监督机构的组成、职责由汕头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工商、税务、审计、公安、法院、仲裁、公证、技术监督、金融机构和海关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并为其采集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征信机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该企业的同意,但依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除外。
  第八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注册资本、经营(业务)范围,税务登记证号、核算方式、行业、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情况,纳税人性质和税务管理状态,年检情况,进出口经营资格和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主要产品(业务)、年销售(营业)收入、年纳税总额、年纳税入库总额。
  (三)企业资信情况:重合同守信用资料,资质认证,资格认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四)企业荣誉记录:重大奖励,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资料,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
  (五)企业不良记录:走私、逃骗套汇、偷逃骗抗税、制假贩假、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等违法情况,以及有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
  (六)企业同意采集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采集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九条 征信机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合法、公开的渠道获取;
  (二)通过企业自愿提供本企业信用信息的渠道直接获取;
  (三)依法或按照合约,从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以及其他信息提供单位获取。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由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单位书面约定。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单位的约定应当报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保持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性地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采集、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泄露。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是合法、有效、真实的数据或文字资料。
  不具备前款规定或未确定的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不得采集。
  第十五条 企业认为征信机构采集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有权要求征信机构更正,并提供有关资料。
  征信机构对企业的更正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专用网络传输,不得利用公众互联网进行。
  征信机构通过专用网络接受、传输企业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根据采集的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长期保存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但企业重大违法记录的保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自该信息被披露之日起计算。
  企业已改正其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征信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更新原有纪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泄露所采集的信息的;
  (二)征信机构利用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从事征信业务以外的活动的;
  (三)征信机构擅自修改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的;
  (四)企业或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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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判决能否对抗第三人?

刘永强


[案情]
1998年,原告邓科丰将别人抵欠其款的瓷砖卖给被告林天潮,作为被告林天潮、李秀琴在婚续期间共建的房屋装修的材料。1999年元月1日,双方结算,被告林天潮欠原告邓科丰瓷砖款人民币17000元。当日,被告林天潮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该欠条言明:被告林天潮欠原告邓科丰瓷砖款人民币17000元。2001年,被告李秀琴因与被告林天潮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林天潮离婚。在二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返还上述瓷砖款项。2001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01)漳民初字第 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二被告离婚;欠原告瓷砖款系二被告共同债务,由被告李秀琴负责偿还。被告林天潮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2)岩民终字第 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一审上述判决内容。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分文未还,拖欠至今。2002年12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天潮欠系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琴偿还上述瓷砖款,被告林天潮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评析]
被告林天潮欠原告的瓷砖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且该欠款系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款项。虽然二被告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已判决该款项由被告李秀琴负责偿还,但法院对二被告离婚纠纷中共同债务所作的判决,只是在二被告中确定共同债务的最终负担,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即原告),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琴偿还上述瓷砖款,被告林天潮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27日)
深府〔2006〕193号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提高广大业主自主建设景观照明的积极性,促进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亮灯效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包括:建(构)筑物装饰照明、城市广场照明、市政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绿化照明、社区公园照明、城市雕塑照明以及商业照明等。
  二、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在《深圳经济特区灯光景观系统规划》规定的范围内所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其维护费及电费可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四、补贴的维护费及电费由市级财政部门核拨,列入市城市管理局年度预算。
  五、特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已建景观照明设施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楼宇和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维护费、电费。
  2.金融单位、酒店不予补贴维护费,补贴电费50%。
  3.写字楼补贴维护费50%,补贴电费50%。
  4.住宅楼、商住楼补贴维护费80%,补贴电费80%。
  5.其他楼宇补贴维护费50%,补贴电费50%。
  (二)新建景观照明设施补贴对象和标准。
  自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凡在《深圳经济特区灯光景观系统规划》规定范围内由产权单位(业主)新建、改造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管理局核验后,按以下范围和标准进行补贴。
  1.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维护费、电费。
  2.住宅楼补贴维护费100%,补贴电费100%。
  3.其他各类楼宇补贴维护费80%,补贴电费80%。
  以上费用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补助两年,自第三年开始按本条第(一)项执行。
  六、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数额计算方法:
  (一)维护费补贴:以投资额度的8%作为补贴计算基数(该比例为历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维护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支出与建设投资额度之比),维护费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8%×补贴比例。
  (二)电费补贴:电费补贴数额主要由每个单位(业主)景观照明设施的总负荷、亮灯时间和补贴比例确定,其计算公式为:景观照明设施的总负荷×规定的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比例。
  七、维护费及电费的实际补贴数额与业主的亮灯效果、亮灯时间直接挂钩。市城市管理局将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定期公布。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维护费及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贴维护费及电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市城市管理局按考核结果每半年核拨一次维护费及电费补贴。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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