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的交纳及出口许可证申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7:06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的交纳及出口许可证申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的交纳及出口许可证申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4日,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17号)有关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的交纳、出口许可证的申领等规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根据我部下达的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总量进行2次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我部(发展司、贸管司),同时抄送有关特派员办事处和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二、各经营单位在出货前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见后)交纳配额有偿使用费(即配额数量(打)×0.38元),在银行汇付单据“汇款用途”一栏中注明“来料加工配额费”字样,同时填写《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配额使用费交款凭证》(见附
件),并寄交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
企业交纳配额使用费的收款单位为: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和平里支行(行号:224)
帐 户:0149234053
三、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收到企业交纳的配额使用费及《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配额使用费交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即开具《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同时在中标数量一栏加注“来料加工”字样。
四、企业凭上述证明书向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据此放行。
五、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收取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配额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按我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暂行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477号)的规定执行。

附 件 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配额使用费交款凭证
----------------------------------------------------------------------------------------------------------------------
| | 企 业 名 称 | | | 全 称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 |
|交|--------------------|--------------------|收|----------|--------------------------------------------------|
|款| 通讯处及邮编 | |款| 帐 号 |0149234053 |
|方|--------------------|--------------------|方|----------|--------------------------------------------------|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开户行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和平里支行 行号:224 |
|------------------------|----------------------------------------------------------------------------------------|
|本企业来料加工配额总数量| 打|总配额使用费(总数量×0.38元) | 元|
|------------------------|--------------|------------------------------------------|----------------------------|
|已领配额数量 | 打|已交配额使用费 | 元|
|------------------------|--------------|------------------------------------------|----------------------------|
|本次领取配额数量 | 打|本次应交配额使用费(领取数量×0.38元)| 元|
|------------------------|--------------|------------------------------------------------------------------------|
|交款方式 | |交款金额(大写)| 元|
|------------------------------------------------------------------------------------------------------------------|
|备注:①来料加工企业交纳配额使用费时须在有关银行汇付单据上注明“来料加工配额费”字样,同时向 |
| 招标办填报本凭证。 |
| 招标办联系办法:邮编:100013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兴化路11号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
| 电话:64204145 传真:64204154,64204155 联系人:辛炜 |
| ②此表可以复制。 |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今年三月一日开始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后颁布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又一重要基本法,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是对《渔业法》的补充和完善。该法规定,我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我部和林业部于今年一月十四日联合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约八十余种。
为了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切实履行国家赋于我们的职责,现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管理部门当前应做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充分认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中水生动物占有重要地位,水生动物中有很多是属于珍贵稀有的物种,在经济、科学、医学和文化方面都具有较高价值,是我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
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国际交流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努力创造条件,为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做了大量工作,制定颁布了必要的保护法规,开展了珍稀物种的资源调查,建立了一
批自然保护区和保护站。一些省、市、自治区对海龟、玳瑁、儒艮、白暨豚、江豚、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物种的保护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受到了国内外的关注。但是由于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意义还没有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仍有不少地区经常发生滥捕滥杀和破坏其栖息环
境的事件,使其资源受到严重破坏,许多珍贵的物种已经处于灭绝的危险状况。因此,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已成为我国自然保护事业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渔业、渔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要使依法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意义和要保护的物种做到家喻户晓,以取得广大群众和渔民的自觉行动和支持。
二、明确职责,健全管理体系。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要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和对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从组织管理体制上统一起来。
因此,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凡已设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应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力量,切实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尚未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或建立机构或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鉴于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在短期内基本不产生经济效益,故这项工作所需经费的解决,一是要纳入各级财政和基本建设计划;二是渔业资源增殖管理费的使用应包括此项费用。
三、完善法规建设,加强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基本法,开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和实施办法。目前,我部正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颁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为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地方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等进行准备工作。在完善法规建设的同时,各级渔业渔政管理部门要严于执法,加强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
动物资源及其环境进行调查研究,摸清资源数量、分布状况和数量变动原因,对濒危物种应及时采取科学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对有一定资源数量的物种要制定规划合理利用,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
请各地把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情况和建议及时告我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1989年6月30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