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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36:34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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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相关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六年四月四日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中国政府出席了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并参与制定了《行动纲领》。在这次大会召开之前,中国政府已经表明了计划生育由行政管理型向综合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转变的意向和决心,强调以人为本、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国际人发大会后,中国政府坚决贯彻落实《行动纲领》,结合本国实际,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领域同许多国际组织开展了广泛合作,内容涵盖了人发大会生殖健康定义的公民权益、知情选择、规范服务、管理与评估、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男性参与以及社会性别平等等内容。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在过去20多年开展的五个周期的合作方案有效地推动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改革和发展。通过在项目地区引进和倡导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领域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先进理念,探索出了一套理念先进、管理科学、循证评估、综合拓展的工作模式,这一模式正逐步在其它非项目地区推广。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四周期(1998-2003年)和第五周期(2003-2005年)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的实施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项目地区群众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项目县还在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和社会性别平等领域探索了不同类型的工作模式。项目工作同时促进了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

但是,中国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工作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机制还有待发展和完善,项目县的经验需要进一步总结,建立示范工作模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并加以推广。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国别方案的执行与"十一五"规划同步。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为实现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以及实现我国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十一五"时期,中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将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中国政府与联合国人口基金的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实施的,项目实施的指导原则是:将国际合作项目目标与我国"十一五"工作目标整合,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推动国内工作整体上水平。通过实施项目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优质服务,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现"两个转变"。

项目在实施中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强调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满足群众的个性化需求。

  (二)强调整合的原则。首先,是资源的有效整合,包括人、财、物资源的整合。坚持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指导模式,不断探索和总结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的经验。其次是多部门之间的整合,包括国家人口计生委各单位间的配合与合作、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包括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强调项目活动与日常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确保本项目的目标与国家"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相一致,应将项目活动纳入到日常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而不是将项目活动与日常工作相分离。

  (四)强调项目的探索性、先导性、示范性和可持续性。建模和推广是第六周期项目的一个重要目的,要注重地方特色,探索国际先进理念与各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地制宜,建立本地区可推广的模式,发挥项目的引导、示范作用,促进项目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的开展,必将有利于贯彻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促进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项目目标与产出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为期五年(2006年-2010年),项目资金约为1000万美元。项目将在第五周期的基础上,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努力使成功的实践经验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管理和评估体系的改革,建立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最终实现"两个转变"。项目的长期目标是使各级决策层将国际人发大会原则和千年发展目标纳入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国别方案有两个与生殖健康相关的目标。

一是增强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利用,并使这一服务符合国际人发大会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则。

二是减少流动人口、青少年和其他易感人群中与艾滋病相关的危险行为。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旨在增强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信息与服务的可及性,重点在维护公民权益、提供优质服务和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方面。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决策者和管理者对人发大会原则和公民权益的认识,在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更新和规范包括性与生殖健康综合咨询和社会性别平等在内的技术服务,规范管理服务和行政执法行为。同时,鼓励和支持在流动人口、青少年和其他弱势群体中开展艾滋病预防、行为改变以及阻断母婴传播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旨在满足男性、青少年和流动人口需求的生殖健康服务、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预防等创新性试点项目。

根据以上两个目标,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的两项产出是:

  (一)以贯彻国际"人发大会"和"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为原则,进一步提供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与这项产出相应的评估指标包括:

  1、 项目地区80%以上的服务机构能够向目标人群提供包括预防艾滋病在内的综合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2、 服务对象对法律规定的生殖权利的知晓率达80%以上;

  3、 80%以上的项目地区建立起优质服务管理、监督和评估系统。

与这项产出相对应的效果是,更多的育龄群众能够享受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与之相对应的评估指标是:

(1)已婚人群现代避孕方法的综合避孕率保持在85%左右;

(2)大多数青少年的生殖健康需求(包括避孕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能够得到满足;

(3)确保国家及地方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提供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生殖健康服务。

  (二)增强目标人群(尤其是易感人群)预防性病/艾滋病的意识,提高有效预防性病/艾滋病方法的可获性。
与此相应的评估指标为:

  1、 40%的15-24岁青少年能够正确判断预防艾滋病感染的方法;

   2、 40%以上的青少年能够正确辨别关于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错误概念;

与此产出相应的效果是,减少流动人口、青年人和其他易感人群与艾滋病相关的风险性行为,增强其防御能力。与该效果相应的评估指标是:青年人中安全套使用率逐年增加。

四、项目活动的主要领域与内容

 (一)项目活动的主要领域

  根据项目的目标、效果及产出,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应围绕维护公民权益、推进知情选择、提供规范服务、改革管理评估、预防艾滋病、开展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以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加强"南南合作"等八个领域开展相关活动。

  公民权益、知情选择、规范服务、管理与评估等四个领域是本项目的基本活动内容,确保服务对象获得优质的、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具有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艾滋病预防和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在第五周期部分项目县进行了探索,积累了经验,建立了模式,第六周期项目借鉴并推广其成功经验,在青少年和流动人口中开展以性病、艾滋病预防为重点的生殖健康宣传、咨询和服务。

  (二)项目活动的主要内容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将在全国30个项目县开展以下活动:

  1、维护公民权益 (Rights Protection)

  活动目标:

  通过群众维权活动的开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一个能够及时反映和受理群众投诉的机制;在项目地区,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杜绝侵权事件的发生;逐步建立或完善现有的法律救助渠道和机构;努力实现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例数和金额的目标。

  活动内容:

  (1)倡导并协助各省(区、市)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减少妇女孕检的次数,保障公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2)与国际组织合作,组织中、高级政府官员参加国际和国内在维护人权方面的培训和研讨,以提高决策者和管理者依法行政和维护群众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与倡导和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4)在推进计划生育的村务公开和村(居)民自治中,重视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群众维权意识和能力。努力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例数和金额,增强社会抚养费收缴的透明度;

(5)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技术服务部门之间建立意见反馈制度和对话渠道。逐步建立或完善现有的法律救助渠道和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探索针对弱势人群的救助对策。

  2、推进知情选择 (Informed Choice)

  活动目标:

  积极稳妥地推广试点地区知情选择的成功经验,全面推进知情选择;深化和拓展知情选择的内容,把知情选择作为群众的基本权利,提高项目县决策者和管理者尊重群众的选择权和决定权的意识;使参与知情选择的绝大多数服务对象能够获得综合的性与生殖健康咨询服务,能够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

  活动内容:

(1)通过培训、研讨和考察,加强各级领导对知情选择重要性的认识,尤其要注重提高项目县决策者和管理者尊重群众选择权和决定权的意识;

(2)开展群众需求和社区需求的评估和分析,满足群众在知情选择上的需求;

(3)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项目地区群众相关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和自主选择的能力;

(4)对项目县技术服务人员开展综合的性与生殖健康咨询技巧培训和指导,全面加强服务机构和社区的咨询能力建设;

(5)修改不利于推进知情选择的政策和制度,完善知情选择的标准程序和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进知情选择的管理与评估体系。

  3、提供规范服务 (Standard Service)

活动目标:

把项目县建设成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示范点;使群众获得规范的、优质的、方便的、个性化的技术服务;根据当地的能力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深受群众欢迎的生殖健康检查、治疗和转诊服务;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满意度。

  活动内容:

  (1)在干部和技术人员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配套文件的培训活动;

  (2)与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防治、出生缺陷干预和艾滋病预防等活动相结合,建立规范的服务程序和制度,并按标准提供服务;

  (3)在群众和技术人员中开展需求调查,确定服务对象的需求,根据当地的能力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深受群众欢迎的生殖健康检查、治疗和转诊服务;

(4)加强技术服务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培训和设备改进与更新;

(5)加强技术服务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4、管理与评估改革(Management & Evaluation)

  活动目标:

  建立群众需求评估和分析制度,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优质服务决策体系、组织实施和评估体系;改造并完善管理信息系统;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引导项目地区围绕群众需求开展优质服务。

  活动内容:

(1)向项目县及所在省(区、市)和地区进行倡导,调动他们开展管理与评估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项目地区对其管理与评估的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探索新的评估方法和指标,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3)形成规范的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利用统计报告、抽样调查、服务网点非政府信息网络和信访接待等多渠道收集群众需求和意见;

(4)改造或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为引导优质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5)通过培训和交流,将国家人口计生委优质服务试点项目在管理与评估方面的成功经验与模式介绍到项目地区,为各地培养出一批能掌握定量和定性评估方法的人员。

5、艾滋病预防(AIDS Prevention)

活动目标:

  提高项目地区决策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对艾滋病的社会性认识;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尤其是流动人口、青年人和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的防范意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的可及性,提倡100%安全套使用;提高全社会对艾滋病人的理解和关爱。

  在部分项目县探索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优势并结合当地卫生资源,开展艾滋病预防、自愿咨询检测、自愿咨询转诊以及母婴阻断的工作模式。

  促进娱乐服务场所高危人群使用安全套,降低性传播疾病感染率,预防艾滋病病毒经性途径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努力形成一个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多部门合作共同行动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活动内容:

(1)向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进行倡导,增强艾滋病预防全社会参与的意识,动员多部门的资源开展艾滋病预防活动;

  (2)发挥人口计生系统网络优势,开展有效的、可及性强的宣传教育工作;

 (3)结合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防治等活动,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尤其是关于性病/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技巧和人际交流技巧的培训;

 (4)在社区或乡村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推广安全套的使用,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提高健康意识,减少歧视与偏见。
 (5)整合地方资源开展艾滋病预防、自愿咨询检测、自愿咨询转诊,以及母婴阻断工作。

6、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 (Adolescent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

活动目标:

  为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有效的青少年参与机制,包括建立青少年网络;提高服务人员同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交流的能力,提高相关机构及向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提供相应的生殖健康和其它服务的能力。

  活动内容:

 (1)在项目地区开展需求调查,确定青少年的需求;

 (2)对领导者以及其他对青少年有影响者(社区骨干、教师、家长)进行倡导;

 (3)对青少年采取参与式方法进行宣传教育(同伴教育);

 (4)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人员同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交流的能力;

(5)向青少年、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提供相应的生殖健康和其它服务。

7、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Gender)

活动目标:

  社会性别平等的理念应体现在本项目的各个领域,通过倡导社会性别平等的理念,提高项目参与者各方(包括项目县领导、决策者、管理者、技术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意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为载体,提高妇女在各项目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增强妇女维权能力和自我保健能力;在知情选择、技术服务、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等活动中实现男女平等;努力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同时,它作为一个单独的活动领域,通过项目活动在部分项目县探索社会性别干预的模式与方法,取得经验后进一步推广。

  活动内容:

 (1)对决策者、管理者和服务人员进行倡导,举办社会性别平等培训班,提高他们的社会性别敏感意识;

 (2)在项目县结合"公民权益"活动的开展,建立和健全维护妇女权益的制度;

 (3)在社区层面进行广泛宣传,促进妇女对自身权利的了解,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推进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男女性别平等,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反对家庭暴力。对贫困和残障家庭的妇女和女童,开展各种形式的救助活动,提高她们在家庭和社区的地位;

 (4)结合知情选择、规范服务、艾滋病预防、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等活动,运用参与式方法进行需求评估调查,倾听妇女的心声。运用角色扮演等方法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满足妇女对上述服务的需求。

 (5)探索并建立社会性别的统计数据、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促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

  8、南南合作(South-South Cooperation) 

  此领域的活动主要在国家一级开展。

9.对相关领域模式经验的整合与推广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项目的成果做进一步研究、整合和推广,以提高第六周期项目的整体效益。

(三)项目五年主要活动计划

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主要活动将分五年实施:

  1、 2006年为项目的启动和计划制定阶段。工作重点是成立各级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项目办公室和专家组负责制定各领域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导项目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制定相关领域培训内容的标准,开展项目管理人员和服务提供者的培训。

  2、 2007年全面实施项目工作计划,开展项目的宣传和倡导工作,继续组织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和交流,加强国家和省、地市对项目县的指导、督查和帮助。

  3、 2008年在项目实施中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国家、省、地市和项目县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针对困难与问题提出对策与措施,总结项目经验,创新工作模式。

  4、 2009年在项目实施的同时,注重项目经验在纵向和横向的拓展。从政策和制度上促进项目成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应用和推广。

5、 2010年的重点是项目总结和终期评估验收。全面评估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评价项目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各项目地区应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项目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既要考虑本地区的特色,也要考虑本周期各项目地区的统一活动。

(四)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及要求

  1、建立项目领导小组。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建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一名委分管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一名熟悉业务、协调能力强的处级干部为项目协调员。省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项目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项目工作的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应聘请当地相关专家、学者参与项目指导工作。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口计生委要派一名主任参加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县级项目县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一名分管县(市、区)长牵头,人口计生、卫生、政法、教育、妇联、宣传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县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协调管理、考核评估,为项目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2、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配合。第六周期项目将继续由人口计生、卫生两部门共同执行。在项目实施期间,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3、第六周期项目提供的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倡导、人员培训、交流、考察、研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活动。按照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华项目的要求,项目地区各级都要提供一定的地方配套资金。各项目县领导小组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向政府部门提出配套资金的要求并保证予以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委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对项目县在经费、物质、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倾斜,以促进项目活动的健康开展。

4、项目县在省项目领导小组和国家专家组指导下,根据各领域主要活动内容及目标,制定本项目县的具体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计划;及时总结经验,定期汇报项目活动的进展和成果。

  四、项目的执行机构、实施机构和实施方式

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协调中国国别方案。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卫生部(执行本项目的部分活动,相关实施方案由卫生部制定)将共同实施本项目。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将作为执行机构参与本项目的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负责本项目活动的总体协调。办公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将对项目的成果做进一步研究、整合和推广,以提高六周期项目的整体效益。政策法规司负责实施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的活动;国际合作司、科学技术司、人事司共同实施知情选择方面的活动;科学技术司负责实施规范服务方面的活动;发展规划司负责实施管理与评估改革方面的活动;国际合作司、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共同实施艾滋病预防方面的活动;宣传教育司负责实施社会性别平等方面的活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实施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方面的活动。

  五、项目的监督与评估

  本项目采用逻辑框架法及结果取向管理方法对本项目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结果取向管理着眼于目标的完成,旨在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与责任。活动的产出与目标在本项目开始前已经明确,并取得了各项目参与方的同意。运用这个管理系统,评估实际达到的产出与目标,并在项目结束时同项目设计的产出与目标相比较。

  逻辑框架中确定了客观可检验指标、相应的评估方法、活动时间和负责人,管理系统应使用客观可检验指标和相应的评估方法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从项目开始就将逻辑框架方法作为项目计划和管理的手段。

  监测和评估项目进展的手段之一是基线、中线和终线调查。

  项目的工作计划将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作为监督计划,应比较计划实施时间和实际实施时间以及达到客观可检验指标的进展情况,包括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在项目实施阶段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应由县领导小组、地市级领导小组和省级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项目的全面监督和评估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和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负责,并在国家级专家组的帮助下开展。

  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项目办公室人员及专家组成员将根据工作计划监督项目活动开展情况。

  项目县应每年报告项目活动实施的进展情况,包括取得的效果和面临的困难。项目年度报告将被用于年度方案评审会。评审会旨在评价第六周期国别方案在不同产出方面的进展,并解决有关项目实施和项目协调问题。

  项目将于2008年组织一次中期评审会。终期项目评审会将在2010年进行,审查本方案全面实施情况,对国别方案(包括本方案下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评估。评审会将着眼于成果,评估项目达到产出的程度和对实现宗旨与总体目标的作用。评估和审查包括中线、终线调查与基线调查结果的比较。上述两项调查应包括对照组在内,以求为第六周期方案终期评审增加可比性。

  各地在实施项目时应注重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档案的建立(包括文字、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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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向黄冈辖区内投融资的异地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统计的数据为准。异地金融机构向本地企业的信贷投入,以市经委统计数据为准。各被考核单位应如实上报各类考核数据,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如发现上报的考核数据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奖励办法
  (一)贷款增量。以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的贷款净增额为基数,按净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二)不良贷款下降幅度。考核年度内,不良贷款额及不良贷款占比均应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不良贷款占比每下降1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
  (三)培植优良信贷客户。以上一年度信用企业数为基数,考核年度内,每增加1个AAA级信用企业奖励1万元;每增加1个AA级信用企业,奖励2000元;每增加1个A级信用企业奖励1000元。
  (四)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等政策性信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累计贷款额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助学贷款,按累计贷款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此考核对象为市直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贷款,每增加100万元,奖励5000元。此条考核对象为市直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向黄冈辖区内的信贷投入,视同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第七条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成立考评专班。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承担考核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4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6日



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1年4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9月6日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科学先进、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实用高效、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信息化发展。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信息化发展经费,用于开展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向社会公布信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南等信息,支持和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信息化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以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推动本部门、本区域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化技术应用、信息资源共享和整合、信息管理与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绩效。
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制定和实施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信息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内容,并设定具体目标,提出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明确保障措施和实施步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管理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
跨管理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业论证,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外,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编制机关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的理由,并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推进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方面的融合,实现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用地、建设、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建设规划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毁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利用和整合农业信息资源,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农村农业信息化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十八条 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年度信息工程建设计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发布下一年度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级信息工程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并形成年度信息工程建设计划。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信息工程建设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实施。
未纳入年度信息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交付使用。具体验收程序和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全市性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信息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全市性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信息网络、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涉及本市全局性、基础性的信息工程。
第二十一条 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信息工程建设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资质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相应的信息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工程。
第二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政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以及基础信息资源库等电子政务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前款规定的基础信息资源库指包括自然人信息、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宏观经济信息四项基础信息的资源数据库。

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产业基地和信息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扶持基地和园区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平台的建设,支持技术研发、培训等配套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方面优先安排与国家、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相配套的资金,对关系本市信息产业发展全局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网游动漫等信息产业的中小企业给予扶持,支持其进行信息技术自主创新。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信息产业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的推广和保护,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信息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信息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力度,实行信息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促进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贸、外经贸、统计、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信息产业运行进行监测、评估和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及信息产业运行进行调查、分析,为发展信息产业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制定信息化人才引进计划,建立人才引进的优惠和激励制度,支持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引进实用型和创新型的信息化人才,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的入户、子女入学、居住、医疗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和市场的实际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实用型和创新型的信息化人才。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本单位信息化人才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信息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市信息化行业组织的发展,支持信息化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指导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本市信息化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和推行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经营、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市场等方面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服务。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扶持和引导社区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改善社区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的信息服务和指导,建立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管理、农村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应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网上交易、物流系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库,方便公众查询信用信息,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融合。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信息化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管理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结合业务需要,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组织本管理领域的电子政务建设,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整合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优化业务流程基础上,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在线行使公共服务、行政审批、应急指挥、市场监管等行政职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电子信息手段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共场所提供无线上网和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方便公众查询信息,为公众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和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实际,完善电子信息服务体系,应用信息技术开展业务查询、服务预订、费用收缴等工作,扩大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前款规定的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应当符合信息交流的无障碍标准,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中小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应用信息技术依法从事商务活动,推进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等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技术交流、信息化成果展示及应用推广。
本市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
本市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合理、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通过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实现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开发政府信息资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
第四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责的需要,制定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
制定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应当组织专业论证,征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准确、完整、无偿、及时地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能需要使用基础信息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内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需要使用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之外的信息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共享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息采集规范的规定,采集基础信息资源库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信息采集规范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遵循依职能采集,谁采集、谁更新,保障数据来源唯一性的原则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已重复采集的信息,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下进行整理,形成统一、规范的基础信息资源库。
第四十七条 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以及信息采集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争议的,应当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书面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政府依法公开的信息进行公益性或者经营性的增值开发,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他人信息,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并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房产中介、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未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对信息产业运行进行监测、评估和预测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及信息产业运行进行调查、分析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正式投入使用的,由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或者以其他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相应的信息工程,或者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工程的,由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能准确、完整、无偿、及时地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或者超越职能需要使用信息的,由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无法定事由拒不将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之外的信息无偿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不遵守信息采集规范重复采集或者多头采集信息的。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法公开的信息进行开发利用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同意,采集、使用、泄露或者售卖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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