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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25:47  浏览:8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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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报告




(2006年2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加林


主席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沈小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以及2005年计划执行情况和2006年计划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5年省人民政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这一主题,突出结构调整主线,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两大支撑,圆满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年初预期,全省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跃上新的台阶,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总的看,2005年计划执行情况是好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河北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主要预期目标与“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积极稳妥、符合实际,各项措施有力可行。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沈小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为确保“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抓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坚持更快更好发展主基调,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下大力抓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服务业发展,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和落实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加注重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抓住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服务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把民心工程办实办好。采取综合措施抓好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治理、节能降耗等社会关注问题。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河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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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

总政治部 民政部 财政部 等


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
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局、财政局、商业局、卫生局、粮食局:
我们五个部共同商定的《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业经报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现将这个文件随通知一并发给你们,请即着手部署。我们意见:对现已确认为退伍红军老战士的,从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这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目前尚未确
定身份的,侍查清情况,定为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后,他们的待遇,从批准之月起按此文件执行。

附: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
党和人民政府历来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十分关怀,采取了各种具体措施,帮助他们安家,基本上解决了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总政治部和内务部在一九五○年曾发布规定,对于当时分散安置在华北各地的退伍红军老战士,按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标准实行优待。并发给了优待
证。以后,又在这个基础上,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的办法,对他们的生活安排有所改进,有的地方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口粮改由国家供应,吃粮标准略高于国家干部。不少地方对他们的家属实行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了较优厚照顾。对于他们的子女,凡是具备工作条件的
,优先作了安排。在疾病治疗上,本人由当地卫生部门实行了公费医疗待遇。
退伍红军老战士,大都经历了长期革命战争的考验,对革命作出了贡献;他们受过党的长期教育,政治觉悟较高,许多人在地方安家之后,继续发扬革命优良传统,不居功,不骄傲,密切联系群众,对党有深厚的感情,对革命事业忠心耿耿,在革命和生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当
地人民群众的热爱和尊敬。
但是、林彪、“四人帮”出于他们篡党夺权的需要,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在政治上进行了残酷的迫害,在经济上随意取消补助或者降低补助标准。此外,也还有一些退伍红军老战士由于年老多病,生活上失去自理能力,无人给予照顾,在吃、穿、住、用、治病各方面,都十分困难,尤其
是他们中的一些孤老,困难更大更多。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在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上,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由于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界限划分不清,掌握也不统一,有些不是老红军的也被当作老红军对待,扩大了退伍红军老战士的范围。为了维护退伍红军老战士这个光荣称号的严肃性,必须结合对优抚对象的普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清理。
在普查当中,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确认的原则是:(1) 必须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2) 有退伍手续或确切的证明;(3)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 继续保持革命传统。具备这三条的,才承认他们为退伍
红军老战士。对于过去伪造历史、骗取老红军称号和混入的坏人,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严肃清理。
(二)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费定期补助,有些地方标准偏低。我们意见,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定期定最补助标准,一般可在每人每月三十元范围以内掌握。最低不少于二十元。对于他们当中个别资历长、贡献大的同志,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
省、市、自治区民政局确定。对他们没有生活来源的家属,要适当照顾。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疾病医疗,由当地卫生部门列入公费医疗范围。
(三)退伍红军老战士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到“光荣院”去的,由所在社、队或街道安排专人照顾,对负责照顾的人,可以根据当地一般劳动力的收入水平,给予适当的护理费,务必把他们照顾好。
(四)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供应,由商业、粮食部门改由国家供应(按当地机关干部粮油标准),并多供应一些细粮。
(五)进一步加强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政治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坚持继续革命,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教育群众尊重他们的荣誉,从政治上关心他们。
此外,关于红军流落人员,除了对西路军在河西走廊的红军流落人员的照顾,有关地区已有规定外,还有一些红军流落人员,他们中情况复杂,流落原因多种多样,现在难以找到证明,有的即使能找到他在部队一段时期的证明,但也不足以证明他流落的原因和流落以来的情况。对于这
部分人,不能称他们为“老红军”。但是,只要他们离队到了地方或回乡安家之后,在各方面表现是比较好的,对他们的生活实际困难,应该给予适当照顾。通过优待补助,使他们不低于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



1979年2月23日

关于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3]1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明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编制工作程序和进度要求,保证编制质量,规范各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组织与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负责统一组织编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每一个专业的建造师考试大纲为1册,包括3门综合考试科目和1门专业考试科目的内容;每一个专业的建造师考试指导书为4册,包括3册综合考试指导书和1册专业考试指导书。综合考试大纲和指导书由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制;各专业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由建设部委托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编制。考试大纲和指导书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版式、统一编号和统一要求编印。

  二、各专业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是考生复习的主要依据,考试指导书中需要深化和拓展的知识,可附各编制单位推荐的国家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十五”规划立项教材。考试指导书主要针对考试大纲知识点进行解释,每册考试指导书字数控制在30万字左右。

  三、综合和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委员会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指导书须经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审定后对外统一公布。

  四、综合和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委员会要严肃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编制中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内容。

  五、综合和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委员会一律不得编写培训教材。所有参加考试大纲编写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考试大纲或考试指导书“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的名义编制发行与建造师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和参考资料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建设部或注册建造师专业委员会的名义编写、出版和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请各编制单位抓紧完成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编制工作,于2003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审定。编制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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