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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46:26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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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代省长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1991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二)《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3年10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次修订)
(三)《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1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四)《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6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修订)
(五)《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
(六)《江苏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办法》(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七)《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八)《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
(九)《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十)《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6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十一)《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订)
(十二)《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8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二、对下列规章宣布失效
(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1993年4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
(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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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和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异同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观事实。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说明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为行为人通过实施怎样的侵害。由此看来,犯罪的客观方面能够使得我们可以更清楚地把握一个罪的实质,也可以让我们更清楚的比较两个罪的异同。如是,我们借助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把握一下抢劫罪和强奸罪的异同。
强奸罪规定在97刑法二百三十六条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抢劫罪规定在97刑法二百六十三条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这两个罪名归在不同的章下,强奸罪属于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而抢劫罪属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按照我国刑法以犯罪客体来划分章的习惯这两个罪名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但从客体上区分二者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除去后面的与犯罪客体相关系的文字表述,这两个分属于不同章节的罪名在表述上是很相近的,同样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笔者认为手段和方法在这里只是用词上的不一,二者并没有内容上的不同)怎样从这些手段上比较两个罪名的异同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暴力”在两个罪名中犯罪人都是要借助暴力达到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目的。但是,二者在具体的外延、范围方面还是有不同的。最显著一点是抢劫的暴力包括了杀害人命而强奸的暴力则不包括。抢劫罪的犯罪人以抢劫财物的故意杀害人命之后劫财仍然认定是抢劫罪,但是,如果抢劫罪的犯罪人以强奸的故意杀害人命之后再实施奸淫行为此时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实体罪且二罪并罚。为何同是实施暴力杀害人命的行为却在定性上又如此之大的差别?笔者认为这是由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所造成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且笔者认为其焦点在侵犯财产上,杀害了人命但财产并不灭失因此为了夺取财物而杀害人命仍然是抢劫,相反,强奸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妇女性的权利又是和妇女的生命权联系在一起的,如果生命丧失了的话,也就谈不上什么妇女性的权利了。
“胁迫”在两个罪名中犯罪人使用胁迫的手段是为了让被害人不敢反抗。抢劫的胁迫内容是比较单一的,只是以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威胁对象,即以暴力为后盾的胁迫。相较之下强奸罪的胁迫内容要丰富多彩的多,强奸的胁迫不光由暴力的胁迫还有很多非暴力的胁迫,比方说,强奸罪的威胁可以是揭发别人的私隐的胁迫。但是抢劫罪就不可以,因为如果以揭发私隐为胁迫手段,那么定性就不应该是抢劫了而变成了敲诈勒索。再有,笔者认为,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可以与后面的奸淫行为在时空上相对分离,不必当场做出,只要做出了胁迫且未被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而抢劫的胁迫手段和夺取财物是不能分离的,如果在时空上分离了也是要影响定性的,即抢劫的胁迫必须当场做出。
“其他手段”在两个罪名中犯罪人使用其它手段主要是要使被害人处于一种不知反抗的状态。同样,抢劫罪和强奸罪在这个方面也有不同。抢劫罪的是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状态的手段必须是犯罪人自己做出的,而强奸罪的使人不知反抗的手段不必非得自己做出而是可以利用别人造成甚至是被害人自己的不知反抗的状态。比方说,在利用醉酒手段上抢劫的犯罪人必须是自己动手,如不则会改变定性而强奸的犯罪人就有多种选择即可以自己动手也可以利用现存条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危房排查
  第一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排查的责任人为学校校长,责任单位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排查分为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每年元月份和八月份应对校舍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排查。汛期或发生水灾、雪灾、地震及其它可能对校舍安全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时应及时进行排查。
  第三条:定期排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定期排查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危房报告
  第四条:每年1月31日和8月31日前,学校应将危房定期排查情况书面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危房情况。每年2月28日和9月30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危房定期排查、鉴定和改造情况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掌握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情况。
  第五条:汛期或发生水灾、雪灾、地震及其它可能对校舍安全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及时将排查情况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面积危房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随时将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危房鉴定
  第六条:出现危房后应随时进行鉴定。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危房鉴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建设、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危房等级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确定。
  第九条:危房等级为B、C、D级。B、C级为修缮,D级为拆除、新建。
  危房改造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行以县为主。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学校。
  第十一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坚持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原则,遵守规范的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保证工程质量。改造完成后应悬挂“工程质量铭示牌”。
  改造资金
  第十二条:市政府设立200万元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市财政2005年拿出200万元建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今后年度根据财力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充。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农业税正税转移减收补助中安排4%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同时应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使用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用于新增危房的改造。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规定:
  根据各县(市)、区新增危房面积和努力程度(不含农业税正税减收补助中安排的4%),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布局调整力度大,学校整体规划合理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由受奖的县(市)、区根据市财政确定的奖励金额提出项目申请(小学投资不低于10万,中学不低于15万),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拨付。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改造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有关文字和电子档案资料,文字资料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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