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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42:40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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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是指省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是中共云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为便于行文和对外联系,同时使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名称。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共云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
第六条 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按照监事应当具备条件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监事会主席为专职,由厅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由副厅级、处级、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其中,副厅级专职监事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程序确定。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以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职监事
1.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
2.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3.行使监事的表决权:执行监事会的决议;向企业宣传、解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兼职监事
1.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有关事项的联络、沟通。
2.参加监事会的有关工作。
3.行使监事的表决权;执行监事会的决议;向企业宣传、解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省政府;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省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中由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轮换办法另定)。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中由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中由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向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派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属国家公务员,其编制单列,行政、工资、党组织关系划归监事会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成立党委,监事会成立党支部,负责监事会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私利。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中由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制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或者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设监事会工作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事项。
(二)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拟定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制定派员方案,承办监事会主席及监事的派出、培训(含国际交流合作)等事宜。
(三)负责和承办监事会检查报告的审核与报送工作。
(四)负责和办理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考核奖惩,并会同组织部按规定办理任免、调动事宜。
(五)负责和承办监事会的宣传指导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管理技术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中央企业工委派出监事会在云南的联络接待工作。
(八)协助省委企业纪工委监督检查企业领导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九)协助组织部做好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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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保留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工业工委);与市经济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市经委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工业经济的工作部门;市工业工委是市委的派出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机电产品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股份公司设立、上市公司审核、指导职能。

3.原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承担的汽车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4.原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市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职能。

5.原由市药品监督机构承担的医药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由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材业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改为下放审批权限与项目登记备案制。

2.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3.将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宣传推广,节能节电的宣传推广,工商企业拟定地方性的行业技术标准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列入技术创新(技术开发)计划、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项目前期评估等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投资主体、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对全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及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工作。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燃料油经营资格;(2)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3)企业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引进项目);(4)年度电力生产计划;(5)限额内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甲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保留核准的事项:(1)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3)集中供热;(4)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5)露天矿场《安全准采证》;(6)建筑企业安全资格;(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8)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

3.保留审核的事项:(1)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3)企业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引进项目);(4)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6)集中供热用热价格;(7)发电企业上网收购价和用户电价;(8)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9)自营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和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10)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

4.合并的事项:(1)节能技改项目,合并到“企业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2)集中供热管网线损,合并到“集中供热”;(3)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确认,合并到“自营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和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确认”;(4)国家及广东省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合并到“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注册资格认证,合并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6)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合并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认证”。

5.转移的事项:(1)外商投资“两类”(技术型、出口型)企业的认定核准;(2)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立项、增资、经营范围变更、提前终止、技术转让、设立分支机构;(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及设备;(4)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审查;(5)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生产企业资格;(6)申报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以上事项转移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6.取消的事项:(1)市属国有企业组建集团;(2)企业破产预案;(3)企业兼并方案;(4)小企业改革方案;(5)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相应经济待遇;(6)减员增效计划企业实施方案;(7)国有工业企业危房改造;(8)认定推荐广州名牌产品;(9)广州市年度企业技术创新贷款计划;(10)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11)申报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12)申报广东省优秀新产品;(13)推荐全国食品工业科技进步优秀企业;(14)推荐全国食品工业优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5)推荐“中国学生奶”定点生产企业;(16)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17)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技改专项贷款;(18)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19)推荐全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20)设立广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委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方面的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全市近期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工业经济信息。

2.研究制定全市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地方性的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组织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及市政府投资的工业项目;负责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规划其工作。

3.对全市工业实施行业管理(包括乡镇企业中的制造业行业管理和归口管理);拟订地方性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地方性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

4.研究和规划工业各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指导工业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进行监督;引导工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提出国有工业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海外投资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5.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进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指导和协调国有工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研究拟订扶持全市大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中小型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培育和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指导国有工业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6.指导工业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负责上市公司的审核,指导、协助企业办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研究和协调对我市上市公司的重组及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有关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8.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研究拟订工业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监管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在过渡期间,对市属工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9.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投标工作。

10.根据国家、省有关电力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市电力管理工作的政策、计划、措施并组织协调、贯彻实施;管理全市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协助环保部门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11.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职业和矿业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13.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经贸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工业工委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本系统(不含原归口的行政单位及这些行政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下同)的工作任务,提出党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2.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3.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管理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4.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

5.指导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据法律、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7.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委、市工业工委设15个职能处(室)和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办公室、工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制订本委机关有关管理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会议组织、对外接待、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工委办公室的事务。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工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研究提出近期工业经济发展的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组织工业经济信息统计工作和政务信息的上报工作;分析和发布工业经济信息。

(三)经济法规处

负责提出工业经济法规的制定计划并负责实施;对工业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工业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各处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产业政策处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的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组织实施各行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联系各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五)经济运行处

负责监测、分析近期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工业经济运行中财政、金融等各种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乡镇企业中的制造业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投资与规划处

负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组织需要国家、省审批和安排资金的技改项目的审核、上报和协调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的投向和引进技术设备;参与研究制定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七)企业改革处

负责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拟订重点发展的大企业集团和工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八)企业监督处(挂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对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股权变动、经营权变更的政策协调,参与审批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负责上市公司的审核、指导,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九)对外合作处

负责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海外投资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参与部分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的实施,负责研究鼓励工业品出口发展战略;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工作;负责组织横向经济技协作与交流工作。

(十)技术进步与质量处

负责拟订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及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负责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指导和协调重大装备项目的研制;指导工业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十一)能源处(挂广州市能源办公室牌子)

负责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协助环保部门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拟订电力工业的发展计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协调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价格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协调组织农村电网改造;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

(十二)信息产业处

负责组织实施电子信息制造业(含硬件、软件)的产业政策,研究拟订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信息行业体制改革、技术创新等工作。

(十三)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指导全市国有工业企业宣传、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工业企业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院校和企业管理培训机构工作;指导工业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领导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负责抓好本委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宣传教育处。

(十四)组织处、人事处(合署办公)

负责协助、配合市委组织部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干部工作;负责对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独立董事的委派和管理;指导工业系统统一战线和侨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私)出国(境)人员资格审查、任务审批和办证工作;开展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资格和机电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工作。

(十五)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指导全市工业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本委机关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信访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负责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处

负责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本委安全监察一处、二处的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拟订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长远规划;指导、协调、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师)、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认证工作;对劳动防护用品、漏电保护器等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组织领导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推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市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工作。 (二)安全监察一处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级市)和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对区(县级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组织区(县级市)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指导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培训、考核工作;依法对矿山事故组织调查、处理;依法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三)安全监察二处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矿山企业除外)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上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培训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及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参与并监督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危险品注册登记及化学事故应急求援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委、市工业工委机关行政编制138名。其中主任(兼工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工委副书记1名,纪工委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1名(由副主任兼);正副处长(主任)4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4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关于印发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 [2001] 89号



关于印发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委,中国船级社,长江海事局:

  现将《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



  2001年2月7日,部水运司会同海事局在武汉召开会议,部署安排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参加会议的有长江航务管理局、湖北省港航管理局、重庆市交委及其港航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及其武汉、重庆分社,长江海事局等单位。

  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管理工作,分析了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阶段工作做了部署和安排。现纪要如下:

  一、川江汽车滚装运输,是川江航运中的一种新型方式。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对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应当予以肯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给予了极大关注和热情支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做好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工作。

  二、为进一步加强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决定继续开展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在今年6月底完成。在清理整顿期间任何单位一律不得批准新增运力投入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期间的船员管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市场准入、码头管理按照本纪要要求执行。

  三、市场准入

  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现已投入川江滚装运输的个体经营业户,在2001年6月30日前,组建为法人企业。由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有关组建企业申请材料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经长江航务管理局报部审批,并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四、船舶检验

  投入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的船舶统一由中国船级社(CCS)检验。2001年4月底以前,由中国船级社对所有已投入营运的汽车滚装船进行一次复核。此次复核不收费。5月1日起,未经中国船级社检验的船舶一律不得从事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经复核,不符合规范的船舶要坚决停航整顿。有关船检、海事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各施其责,严格把关。越权审批、发证的,出现安全事故,由审批、发证机关负责。

  五、安全监督

  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的安全监督、航行监督统一由长江海事局负责,包括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长江干线进出港船舶签证。长江支流码头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由地方港监部门负责。船舶登记维持现状。3月底前,由地方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向长江海事局移交有关船舶资料。10月底前长江海事局要完成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工作。长江海事局和有关安.全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管理。

  六、要对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的票据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湖北、重庆两地管理部门在总结两地滚装运输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探讨、制定统一的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管理办法,对收费、票据等进行规范。

  七、严禁客/车滚装运输。请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会同湖北、重庆两地有关管理门,加紧对川江客/车滚装运输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报部。在部没有明确意见之前,严禁在川江从事客/车滚装运输。

  八、按照上述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同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报 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7月份,市场清理整顿结束后,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川江汽车滚装运输情况进行检查。清理整顿后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问题,部将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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