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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37:09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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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明确《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含义,理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地审批程序,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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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
二○○○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九条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
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
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日

邮电部关于印发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6月2日,邮电部

我国新建分组交换骨干网即将建成、开放业务,为促进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的发展,部根据各地意见,在总结几年来现行资费标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现随文印发自1993年7月1日起实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资费标准对原试行标准在收费种类、项目和档次等方面做了简化与合并,补充了骨干网设备所提供的新业务功能的收费标准,便于各局操作和用户掌握、了解。
(二)为促进新业务发展,鼓励用户使用分组业务,在原优惠项目基础上,补充规定和明确了以下优惠项目:
1、对使用专线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或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并按照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取月租费,不应加倍收费;
2、为鼓励电话网数据用户转入使用分组网,对电话拨号入网的用户,除收取少量的定额端口基本费外,不再收取数据终端设备的月使用费(即付机费),以减轻用户负担;
3、对长期使用永久虚电路的用户,其国内通信费中的信息计量费,也按优惠标准收费。
(三)自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实行之日起,原(1988)邮部字734号文印发的试行资费表和邮部(1992)51号补充通知文件即行废止。

附 件: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表
一、固定项目收费
1、开户调测费(一次性收费)
(1)安装调测费:同步 1000元/户 异步 400元/户
(2)工料费:按照工程实际所需的工费、材料费和交通运输费等项目核实收费。
2、用户入网专线初装费及月租费
(1)市内入网专线
初装费:按照市内电话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凡用户入网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
月租费:每月按市内电话的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费。
(2)长途用户入网所需的长途专线:
不分有线、微波电路,每月均按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1500分钟收费。
3、端口基本费
元/月
----------------------------------------------------------------------------------------------------
|收 速 | | | |
| 费 率|1200--2400bit/s|4800--9600bit/s|14400bit/s以上|
| 标 | | | |
|项目 准 | | | |
|----------|----------------------------|----------------------------|------------------------|
| 专线入网| 200 | 400 | 800 |
|----------|------------------------------------------------------------------------------------|
| 拨号入网| 50 |
----------------------------------------------------------------------------------------------------
4、通信费
--------------------------------------------------------------
| 项 目 | 计时费 | 信息计量费 |
|------------------|----------------|--------------------|
| 同城通信费 |0.10元/分钟|0.003元/字段 |
|------------------|----------------|--------------------|
| 国内通信费 |0.20元/分钟|0.025元/字段 |
|------------------|----------------|--------------------|
| 国际通信费 |0.87/分钟 |0.08元/字段 |
--------------------------------------------------------------
注:一字段为64字节
二、用户任选项目收费
1、调制解调器月租费和代维费:
(1)月租费
------------------------------------------------------------------
|300、1200--2400bit/s| 150元/月 |
|------------------------------------|------------------------|
| 4800--9600bit/s | 400元/月 |
|------------------------------------|------------------------|
| 14400bit/s以上 | 600元/月 |
------------------------------------------------------------------

(2)代维费:按代维实际所需工料费核实收取。
2、永久虚电路(PVC)国内使用费:
基本费:每路每月按国内分组计时费标准(0.20元/分)以1125分钟计算收费。
信息费:若系统无计量功能则以185个千字段(按0.025元/字段)计算收费;若系统有计量功能,则仍按实际所传输的信息量计费。
3、用户申请逻辑信道数的收费:
16条以内免费,从第17条开始按每条每月10元收取。
4、各种用户可选业务功能的收费:
每项每月按10元收费。
5、广播功能使用费:
按登记广播业务功能的端口数,每个端口每月按5元收取。
6、虚拟专用网端口管理费:
按虚拟专用网内端口数,每个端口每月收取10元管理费。
三、有关的优惠项目
1、凡欲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使用分组交换的用户(包括长期使用永久虚电路)其国内通信费中的“计时费”标准不变。“信息计量费”优惠至0.01元/字段。
2、对于使用分组交换网某种特殊业务(如电子邮箱等业务)的用户,其国内通信费可优惠为:
计时费:0.10元/分钟 信息计量费:0.003元/字段。

业务资费表说明
1、关于开户调测费问题
(1)用户申请安装,使用分组交换数据业务时,使用自备的数据终端和调制解调器不收取租费。但鉴于数据终端的传输和规程的调机测试其技术要求比较复杂,专用的测试仪表也比较昂贵,且需派专人带仪表去用户终端处进行调机测试。另外,还需对入网用户的申请进行内部处理、编号、软件编辑和有关咨询服务等工作。为此,根据用户委托,不管传输速率高低,专线入网还是电话拨号入网,均按同步或异步用户收取一次性的开户调测费(包括原来的开户费、安装调机测试等费用)。
(2)工料费:采取与市内电话、用户电报等业务相同的收费模式,除按规定收取安装调测费外,按用户委托施工及工程实际所需的工费,材料费和交通运输费等项核实收费。
2、关于用户入网专线初装费及月租费的说明
(1)市内入网专线:为了鼓励用户使用分组交换业务,凡是用户入网占用的市内专线,不论跨几个市话分局进网,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凡通过市内专线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论传输速率高低,其市话专线月租费均按市内电话的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取,而不再加倍收费。但对于用户租用专线进行点对点传输数据或组织数据专用网,通信速率1200bit/s及以上的,仍按照市话有关规定,加倍收取月租费。
(2)长途专线月租费:为简化收费项目,长途用户入网所需长途专线,不再区分有线、微波电路,一律按有线电路6000分钟×1/4=1500分钟/月的标准收费。
3、关于端口基本费的说明
为了尽快发展分组交换数据通信新业务,应重视合理经营,积极改进通信服务工作。鉴于过去有些省、市局在组织推广用户电报等新业务时,自行规定了收取“初装费”“门位费”等各项附加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业务的发展。但考虑到有些用户占用了有限的分组交换设备容量,而每月通信量却不多,势将影响设备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为此,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收取适当的基本费用,是符合企业经济核算原则的,也有助于合理回收投入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对用户要求进入分组交换网的不同开通速率和不同的进网方式,制订了按月收取定额基本费标准,
要求认真执行,不应再加收其他附加费用。另外,电总1990年12月印发的电信业务资费表中,关于在电话网加装数据终端,收取月使用费(付机费)问题,是针对利用电话网直接传送数据的用户而言。对于使用电话拨号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应收取此类终端月使用费(即付机费)。
4、关于通信费的说明
(1)分组交换同城通信的业务范围:
①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内的,并接入本城市交换机(节点机集中器或PAD,下同)的用户相互间的通信业务,按同城通信资费收取。
②目前接入本城市交换机和其他城市的长途用户,与本城市交换机所连用户之间的通信,可暂作为同城通信业务处理并收费。
(2)分组交换业务的通信费,采用国际通用的“计时”和“计量”的复式计费办法,“计时费”的计算单价为“分钟”,按照用户发端与收端连通数据网虚电路的历时分钟数计算收费,尾数不足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信息计量费”以“字段”(一字段为64字节)为计算单位。
信息量不足10字段的,按10字段计算收费。按月向记帐用户结收费用时,将用户数据通信的月结“分钟”数和“字段”数进行累计计算收费。
5、关于用户任选项目收费的说明
(1)调制解调器的月租费和代维费:
如调制解调器是用户自备的,不收租费。遇有特殊情况或部分用户需要向邮电局租用的,按照不同档次速率收取月租费,不另收维护费。至于用户自备符合进网技术要求的调制解调器,需要委托邮电局代维的,按代维所需工料费用核实收取,标准由各省自定。
(2)永久虚电路(PVC)使用费:
由基本费及信息费组成。由于用户使用此项业务时分组交换机只能统计用户所传输的信息量,而无法统计用户的通信时长。但用户却永久地占用了分组交换机的资源,所以参照租用专线的做法向用户收取固定通信时长1125分钟(按0.20元/分钟标准计算)的费用做为基本费;若系统无计量功能,其信息费则以185个千字段,并按每字段的规定标准计算收费。以上费用,原则上由两个端局分别向各自的用户,各收取一半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实行单端收费,然后由负责收费的局摊分一半给对端局。若系统有计量功能,信息费则仍根据用户通
过时实际传送的信息量向发起呼叫的用户进行收取。
(3)用户申请的逻辑信道数目将影响用户的接通率,故分组网将免费提供一定数目的逻辑信道给用户使用,但交换机的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不提供用户占用太多的逻辑信道,所以超过一定数目的逻辑信道将向使用的用户收取月使用费。
(4)对于广播功能、虚拟专用网功能和利用分组网的其他用户任选功能,由于占用了交换机的资源,故分别按端口或项目向申请登记的用户收取一定的月使用费或管理费。虚拟专用网端口管理费由端口所在地局收取。
6、关于优惠项目的说明
为鼓励用户长期使用分组交换业务,并促进分组网增值业务的发展,规定了二项优惠收费项目。对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使用永久虚电路的分组业务用户,其信息计量费也按每字段的优惠价目计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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