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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20:09:22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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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00〕10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江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四条中,每年奖励项目由60项增加到100项左右。
  三、第十五条中,“有关组成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四、第二十条中,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增加到每年600万元左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提高到10万元、6万元、2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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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16号令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反补贴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外经贸部为确定补贴及补贴金额而通过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的反补贴调查。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调查问卷是指在反补贴调查中,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下简称应诉公司)发放的书面问题单。

  第五条 应诉公司应按照外经贸部的要求,完整而准确地回答调查问卷中所列问题,提交调查问卷中所要求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章 问卷发放

  第六条 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自反补贴调查立案之日起20日内,按照立案公告的要求,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

  第七条 报名应诉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时,应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提交以下信息:
  1、报名应诉的意思表示;
  2、应诉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3、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总数量、总金额。
  报名应诉文件应有应诉公司的盖章和(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如申请书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应列出代理律师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地址,并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八条 调查问卷应在报名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应诉公司发放。

  第九条 如应诉公司数量过多,外经贸部决定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反补贴调查的,调查问卷可以只发放给经抽样选中的应诉公司。
  如涉及抽样调查,外经贸部可对发放问卷的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第三章 答卷要求

  第十条 应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第十一条 如应诉公司在回答问卷时对调查问卷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调查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

  第十二条 应诉公司在回答调查问卷所列问题时,应首先列 出问题题目,并在题目下直接回答。

  第十三条 答卷应当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证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应诉公司应指明答卷中所使用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和出处。所有与答卷有关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除按要求附在公司的答卷中之外,均应留备核查。

  第十五条 答卷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每一笔交易的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整理,并提供该笔交易的证据材料清单。

  第十六条 如果应诉公司按照问卷要求应将调查问卷复印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其他公司填制时,该关联贸易公司或其他公司应按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

  第四章 答卷提交

  第十七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达外经贸部。

  第十八条 如果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不能完成答卷,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外经贸部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4日前,根据申请延期的应诉公司的具体情况对申请延期请求做出书面答复。
  通常情况下,延期不超过14日。

  第十九条 应诉公司认为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的,应当提出保密处理的申请,并陈述需要保密的理由。
  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包括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应当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如认为保密理由不能成立或非保密概要不能满足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或应诉公司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可要求应诉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
  如应诉公司拒绝修改或修改后的非保密概要仍然不符合要求,外经贸部可对该材料不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答卷应做成两种类型,一类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类为只包括公开信息的答卷。应诉公司应在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公开答卷中涉及保密的部分应当用"〖〗"号标注,并注明相应非保密概要的序号。

  第二十二条 应诉公司应提交公开答卷和保密答卷中文原件各一份、中文复印件各四份。

  所有答卷均须妥善装订成册。答卷正文和所附证据材料均应按顺序标注页码。答卷应包含答卷目录和附件目录,每一附件均应列明序号。

  第二十三条 应诉公司应按照答卷要求提供一份证明信,声明应诉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并由应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外经贸部对没有附具证明信的答卷不予接受。

  第二十四条 应诉公司提供的书面答卷和数据表格,应按照问卷要求提交计算机软盘、光盘或外经贸部可接受的其他电子数据载体。
  电子数据载体的内容应当与答卷中的格式完全一致,表格中数据涉及到计算的部分应保留计算公式。

  第二十五条 应诉公司应保证提供的电子数据载体不携带病毒。如果携带病毒,可被视为阻碍调查,外经贸部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做出裁定。

  第二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不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特别是不提供交易和财务数据电子数据载体的应诉公司,将被视为不合作。
  如果应诉公司无法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无法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将给应诉公司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应诉公司应在问卷发放之日起15日内向外经贸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无法按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的理由。外经贸部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对是否同意申请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应诉公司的答卷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师处理相关事宜。答卷中应提供一份有效的律师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在答卷截止当日17:00之前寄至或直接送至问卷所列地址。
  送达日为外经贸部收到答卷的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反补贴调查中,外经贸部可向应诉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
  关于补充问卷的发放、回答以及提交等事宜应符合本规则。

  第三十条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或者不能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外经贸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则外经贸部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做出初步或者最终裁定。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可在立案调查公告后30日内向出口国(地区)政府或原产国(地区)政府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发放、回答及提交参照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命名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劳动部


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命名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施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在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中开展了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
岗”活动。
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各基层单位涌现出一批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为鼓励先进,积极推进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的开展,更好地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在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积极作用,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36个基层单位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号召各基层单位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完善维权职能,健全维权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中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作用。希望受到命名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再接再厉,深入做好维
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工作,为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山西省临汾行署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人事与劳动局
辽宁省锦州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局信访仲裁处
吉林省劳动厅劳动监察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江苏省连云港市劳动局劳动关系与监察科
浙江省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
浙江省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省芜湖市劳动局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江西省南昌市劳动局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
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局
湖北省大冶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湖北省武汉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处
湖南省邵阳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广东省劳动厅劳动监察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海南省琼山市劳动局劳动监察中队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事劳动局劳动监察队
重庆市北碚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仲裁处
贵州省劳动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监察处
陕西省宝鸡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陕西省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青海省格尔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甘肃省天水市人事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200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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