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23:32:46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案件办结后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给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或者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的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条 接受评查的案卷为已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由组织评查机关指定或评查组随机抽取。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以现场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询问行政执法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员。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告知行政救济措施;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八)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九)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一)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罚没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进行合议;
  (四)行政复议审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五)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对案卷形式的评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有无遗漏;
  (三)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五)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六)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评查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被评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反馈,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党[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促进青年教师全面发展,引导广大高校青年教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青年教师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青年教师与学生年龄接近,与学生接触较多,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影响更直接,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高校青年教师主体积极健康向上,拥护党的领导,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信心,热爱教书育人事业,关心关爱学生,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同时也应看到,少数青年教师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职业情感与职业道德淡化、服务意识不强,个别教师言行失范、不能为人师表;一些地方和高校对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方法不多、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各地各高校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政治上主动引导、专业上着力培养、生活上热情关心,促进广大青年教师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切实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教育引导

  (一)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组织青年教师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努力提高青年教师政治理论素养,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中国梦的宣传教育,组织青年教师深入学习领会中国梦的精神实质,凝聚起实现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宣传我国各项事业的新进展新成就,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讲解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帮助青年教师准确了解国情、正确把握形势。努力回答青年教师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正面引导、深度引导,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共识工作。

  (三)丰富政治理论学习方式。充分运用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作用,健全青年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读书班等行之有效的学习方式,建设信息化学习平台,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感染力。建立青年教师思想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准确把握青年教师思想动态和学习需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学习效果。

  三、推进青年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四)强化青年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学习师德规范纳入青年教师培训计划,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激发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严守教育教学纪律和学术规范,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定期开展教书育人楷模和师德标兵评选等活动,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营造优良校风教风学风,激励青年教师爱岗敬业,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五)完善青年教师师德考核机制。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完善师德评价内容和方法,健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查处机制,探索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对师德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良的,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失范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大青年教师党员队伍建设力度

  (六)做好青年教师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目标,制订青年教师党员培训规划,发挥党校主渠道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教育培训体系,每年面向青年教师党员开展的党员集中教育应不少于24学时。加强青年教师党员日常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选树青年教师党员先进典型,充分发挥青年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扩大高校党内民主,提高青年教师党员的党内事务参与度,增强党内生活透明度。

  (七)提高青年教师发展党员质量。重视从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把党员入口关。主动帮助和引导青年教师向党组织靠拢,注重把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由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联系培养,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重视在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把各类优秀青年教师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发挥教师党支部在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选好配强教师党支部班子,注重从优秀青年教师党员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注重通过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能力。创新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使党支部工作更加贴近青年教师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在服务青年教师成长发展中的作用,提升党组织对青年教师的亲和力感染力凝聚力。

  五、拓宽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途径

  (九)开展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坚持与青年教师专业特长、职业发展、服务社会等相结合,创造条件,加大投入,积极为青年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搭建平台,保证每名青年教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社会实践活动。积极选派青年教师挂职锻炼,鼓励青年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项目,深入基层参加生产劳动,开展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志愿服务,进一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正确认识国家前途命运,正确认识自身社会责任。

  (十)组织青年教师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鼓励优秀青年教师兼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完善有关聘任、管理和考核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健全青年教师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引导青年教师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原则上应具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十一)创新青年教师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引导青年教师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强化网上言行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网络掌握高校思想理论动向和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效应对涉及青年教师的舆论事件。充分运用电视、校园网、手机报、微博等渠道,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工作阵地,积极搭建网络教育服务平台,提升运用网络开展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六、着力解决青年教师实际问题

  (十二)关心解决青年教师实际困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青年教师、与青年教师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发现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面临的困难,花大力气帮助解决住房、收入、子女入托入学等实际问题,在关心关爱中增强教育效果。推行老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子”、“传帮带”等活动,加强对青年教师业务发展上的指导。关心留学归国青年教师,为他们的工作、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十三)关注青年教师心理健康。建立完善青年教师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机制,加强青年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提高青年教师自我调适能力,帮助青年教师更好应对工作压力、舒缓职业倦怠。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加强青年教师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思想交流,为青年教师提供心理支持和情感支持。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健全青年教师心理问题预警、干预机制,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十四)搭建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平台。建立健全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青年教师成长特点的高校用人机制,完善重师德、重教学、重育人、重贡献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搭建发展平台,为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青年教师创造破格晋升机会,纳入学科领军人才和后备干部培养体系。深化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分配政策时适当向青年教师倾斜,逐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收入水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渠道,支持和引导青年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涉及青年教师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青年教师意见。

  七、强化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各地党委组织、宣传和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党委宣传部门牵头,组织、人事、教务、工会等部门协同配合,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具体实施,广大干部师生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合力。高校党委要定期听取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创造性地做好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十六)落实工作基础保障。切实保障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及离退休老同志作用。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把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规律,为做好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定期开展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提高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水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3年5月4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21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德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事处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申请新宅基地的审批。
  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德政字〔2005〕30号),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村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不完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要及时进行完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调剂一定指标,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
  第六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空心村”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空闲地或者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处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规定限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户籍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无住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原住宅损坏,需要新建住宅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村庄集镇统一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搬迁户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五)城市居民到农村建住宅的;
  (六)原是本村居民,户口已迁出的;
  (七)转让、出租住宅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和村委会初审。
  申请人本人向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村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规划选址。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申请宗地,履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村庄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确认申请宗地是否使用耕地。对确需使用耕地的,经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规划选址确定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及相关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并实地丈量面积,确定四至范围,绘制宗地草图,组织相邻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
  第十六条 对经全面审核拟同意的申请宗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上报申请报件。报件包括: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件指定栏目填写意见,经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分局对辖区内上报的申请宗地情况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报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对20%以上的申请宗地实地抽查,经审查无误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市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申请宗地,应当办理规划、工程许可。
  申请人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位置平面图及有关图件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获批准的申请宗地,申请人凭《集体土地使用证》及相关的规划、工程许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竣工后,由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所长签字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时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首先应当办理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申请宅基地审批。

   第四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直接受理本村居民宅基地申请;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及时解决初选宅基地的争议和纠纷;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无宅基地争议的,张榜公布有关情况;组织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原宅基地及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等,组织现场勘查。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审批规划选址。涉及占用耕地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规划选址。组织整理并及时上报申请报件。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所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宅基地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勘查和地籍调查;整理上报申请报件;办理宅基地审批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国土资源所应当落实“三到场”制度:一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二是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分局职责:负责审查申请报件是否齐全、规范,内容是否准确、合法以及辖区内规划用地指标的占用等,并适时向区政府(管委会)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对宅基地的全部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对拟批准的宗地进行实地勘查。经全面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同意批准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全面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辖的国土资源所,要落实宅基地管理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协助上级准确实施宅基地审批。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和批次审批制度。市政府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个批次审批宅基地。
  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必须提前180天以上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之前上报申请报件;国土资源分局接到申请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结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住宅后拒不交回的旧宅基地,经批准,由村集体对旧宅基地征收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由村委会收取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代管,村集体使用。
  第三十条 对因规划等原因,确定的宅基地实际面积超出限额面积,超出部分又确实无法再安排宅基地的,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由村集体与申请人签定承包协议,临时确定给申请人发展庭院经济,承包费由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在安排宅基地位置时,对于优良地段和空闲地,可试用组织村民代表招标评议方式,公开民主确定。招标收益交乡(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代管,村集体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本村负责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按规定只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严禁违规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批准宅基地的,依法撤销违法批准宅基地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第三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交换的,经批准,由村集体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六条 农村居民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所建住宅符合规划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责令其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罚款。
  所建住宅不符合规划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审批。对农村居民原有的宅基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